审计结束后,审计机关应按规定向委托部门出具审计结果文书。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是必须出具的文书;审计决定书、审计处罚决定书、审计建议书等由审计机关依据规定和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出具。(1)审计报告。是审计机关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出具的结论性文书,分别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全部
主要内容:一是审计依据;二是实施审计的基本情况;三是审计评价意见;四是问题的定性、处理处罚决定以及依据,有关移送处理的决定;五是改进财务管理的意见和建议。(2)审计结果报告。审计结果报告是在审计报告基础上精简、提炼形成的结论性文书,主要是报送本级政府行政首长,必要时报送本级党委主要负责同志,同时提交委托审计的组织部门,抄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
(3)审计决定书。领导干部所在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审计机构才依法作出审计决定,出具审计决定书。主要内容:一是审计的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二是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行为事实;三是定性、处理、处罚决定及其依据;四是处理、处罚决定执行的期限和要求;五是依法申请复议的期限和复议机关。
(4)审计建议书。对审计发现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认为应该由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等部门,对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处理的,才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罚、处理建议,出具审计建议书。审计处罚决定书。对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被审计领导干部或者其他单位、人员妨碍审计人员正常实施审计等行为,进行处罚时,审计机关出具的文件。
答:经济责任审计内容主要包括: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重要投资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情况,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