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如下:
(1) 控制发作。治疗心律失常时,必须认识其严重程度。对致 命性心律失常,需立即采取措施制止其发作。对有向致命性心律失 常过度可能的心律失常,亦应迅速制止其发作。对危险性较小的心
律失常则希望通过治疗能尽速或尽可能制止其发作。
(2) 减少危害。及时纠正心律失常所造成的循环障碍及由此而 导致的器官供血不足,避免发生严重后果。
(3) 预防再发或控制心室率。对已转复为窦性心律者,应设法 使其维持。对不能完全消除但又属良性的心律失常,则应尽量减少 其发作。对一时不能转复或不适于转复的心律失常,则应将其心室
率控制在接近正常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