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呢?
南京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呢?
1999年1月1日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七条:成年流动人口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合法的婚姻、身份证件,到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 婚育证明的内容应当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婚姻状况、居民身份证号码、生育状况、落实节育措施状况、计划生育奖罚情况等。
答: (一)本市户籍人员应当提供婚姻状况证明、户口簿、已有子女状况声明。 (二)办理《婚育证明》的来宁人员,应当提供户籍地镇级以上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婚姻生育情...详情>>
答:报名基本条件: 1、本人救助的流浪猫狗;只接受救助的流浪猫狗报名,不接受遗弃家养宠物的行为(如自己宠物没有绝育生下的猫狗也视为家养宠物,不接受报名。) ...详情>>
答: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都可以间断,再次缴纳保险费以后,和你以前缴纳的保险年限累计相加合并计算。 1、98年7月1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满10年...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