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留置权的效力是什么呢?
请问留置权的效力是什么呢?
凡与留置财产有牵连关系而生的债权,均得为留置权担保的范围。 包括原债权及利息、迟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行留置权的费用、保管留置财产所支出的必要费用等。 留置权标的物的范围及于留置财产本身、留置财产之从物、孽息、留置财产因灭失所得之赔偿金。 留置权人的权利: ①留置所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 ②收取留置财产所生的擎息,以充抵债权; ③留置标的物所支出必要费用的求偿权; ④变价处分权,即变卖留置财产并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留置权人的义务: ①妥善保管留置财产; ②催告义务,留置权人变价处分权的行使须先行催告,未经催告,不得径行变卖留置财产,催告期可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应当不少于2个月; ③留置财产返还 义务。
答:1、《物权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2、所以答案只能是B或D。 3、但《物权法》对抵押权及质权未...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