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了几种无效的免责条款的类型?
《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了几种无效的免责条款的类型?
《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了两种无效的免责条款的类型。一是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条款无效。对于人身的健康和生命安全,法律是 给予特殊保护的,并且从整体社会利益的角度来考虑,如果允许免除一方当事 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人身伤害的责任,那么就无异于纵容当事人利用合同形式对 另一方当事人的生命进行摧残,这与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的宪法原则是相违背 的。
在实践当中,这种免责条款一般都是与另一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相违 背的。二是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我国《合同 法》确立免除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同一方当事人财产的条款无效,是因为这种条款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如果允许这类条款的存在,就意味着允许 一方当事人可能利用这种条款欺骗对方当事人,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这是与合同法的立法目的完全相违背的。
需要注意的有两点:①对于免除一方 当事人因一般过失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失责任的条款,可以认定为有 效。②必须是免除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对方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失的条款无 效。也就是说,对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必须限于财产损失,如果是免除人 身伤害的条款不管是当事人是否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只要是免除对人身伤害 责任的条款,依据本条第一项的规定都应当使之无效。
答:合同法免责条款应注意:1、免责条款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无效; 我国《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详情>>
答:团餐配送服务通常会提供餐具,但饮料是否提供可能因服务提供商而异,可以与其进行确认。如果你在江浙沪皖地区,单位想开食堂可以了解一下江苏千喜水天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