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越权主要有哪几种表现形式?
在计划生育工作中,行政越权主要有哪几种表现形式?
行政越权是指行政主体超过职责权限而进行的行政行为,计划生 育行政越权主要有:(1) 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依据。根据依法行政原则,计划生育行 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论是赋予或剥夺权利,还是要求 履行或免除义务,均应有法律依据。(2) 违反行政机关之间的职权划分。行使了不应当由其行使的 权力,如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为公民办理收养手续。(3) 行政机关超过时限行使权力。《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 法》第29条规定:“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 罚。”若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对2年后发现的擅自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 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行为给予处罚,就属超越职权。(4) 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超越了法律法规规定的幅度。如 征收的社会抚养费超过了法定最高数额,等等。
答: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规范》第二章 监督职责及要求 第五条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综合监督执法机构职责:(一)制定全省(区、市)传染病防...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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