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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业务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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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业务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如何确定?

特殊业务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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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03-15 18:18:46
      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 法》第四十五条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以下理解是否正确?(1)餐饮、住宿、娱乐等均有办卡消费情况,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为:第一次 刷卡消费时确认,且确认的金额应为消费卡金额的全部。
      (2)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定的前提应是:应税行为成立,因此房地产开发 企业在签订销售合同之前收取的诚意金,不属于预收款,不征增值税。(3)理发店的会员费纳税义务时间问题。我认为不一定所有的会员费均应在收讫 时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理发店会员费于2016年12月收讫,但服务期从2017年 开始,则纳税义务时间不能在2016年12月份确认,因为提供应税劳务在2017年才能 成立。
      还有会员费应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当月一次性计提增值税,而不是在服务期 间分期纳税。(4)商业企业销售购物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应在购卡者实际购货时确认 收入并开具发票,如在售卡时即开具发票,则应确认收入,且存在销售不同税率商品 时应一律从高适用税率。
      (5)销售货物确认收入,一般情况下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确认时间相同。特殊情 况下,如先开具发票的,增值税应一律在开具发票时确认收入,而企业所得税无此规 定;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 物,增值税按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确认收入,而企业所得 税按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答:第四点理解有误,其他理解正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销 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 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以销售货物为前提的,如果没有销 售行为的发生是不能对此征税的。
      销售购物卡因为没有针对具体的商品,相当于购卡 者在商业企业暂存了一笔款项,用于未来购买商品,应作“其他应付款”处理,而不 能视为“预收账款”。实际购货时确认收入并开具发票。售卡时即开发票,违反发票管理规定,应予处罚,但不应对此征税。购卡者将卡赠送给别人,应作营业外支出处 理,持卡人购货时,商场将货物发票开给持卡消费者,如果持卡人是单位,应按接受 捐赠作账务处理。
      

    欣***

    2017-03-15 18:1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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