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的证据指的是什么?
行政诉讼中的证据指的是什么?
标投标行政诉讼中,被告对做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做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行政诉讼中规定的被告负举证责任,与一般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不同。原因在于: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行政,负有证明自己行政行为合法的责任,且行政机关的举证能力比民事主体强。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被告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延期提供。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了其在行政处理程序中没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补充证据。
答:行政诉讼中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有:(1)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2)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3)以利诱、欺诈、胁迫...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