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附件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项关于混业经营规定,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征收率: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征收率。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全部
答:可以分别适用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标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 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详情>>
答:纳税人兼营不同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详情>>
答: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目营业税的处理方法: 新修订的《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目的应当缴纳营业税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应当分别核算不...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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