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税务稽查之后调账的主要问题是什么?
在税务稽查之后调账的主要问题是什么?
(一)增值税 1。增值税销项税 (1)少计或不计收入不作调账处理。主要包括由价外费用、逾期押金、以旧换新销售、还本销售等经济事项引起会计处理上少计或不计收入,少计销项税,税务稽查后不调增销售收入和销项税。 (2)视同销售货物不计销项税,税务稽查后不调增销项税。
2。增值税进项税 (1)违规抵扣行为不调账。违反《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将不得从销项税额抵扣的进项税额项目违法抵扣,税务稽查后不调减进项税。 (2)超前抵扣行为不调账。未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规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其进项税额申报抵扣的时间执行,提前抵扣进项税额,税务稽查后不调减进项税。
(二)企业所得税 1。对已查企业既有查补税前可扣除税金(营业税、房产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又有查补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账务调整差错率较高,被查企业在进行账务处理时,对税前可扣除税金又进行了重复列支,造成少缴当年度企业所得税。
2。查补企业所得税,加收罚款、滞纳金,企业在转账时先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列支后,又从“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转入“本年利润”借方,列为当年支出,轧抵了当年度的利润总额(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未作纳税调整)。 3。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查补的未按预收账款申报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被查企业在作账务调整时,直接列入“主营业务税金附加”,轧抵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三)个人所得税 1。检查中有的企业仅按照《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的罚款金额按时解缴入库,对《涉税联系单》上应补缴的个人所得税税款,不仅未向纳税人追缴,也未到有关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由单位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企业,在计算缴纳时没有按税法规定将不含税收入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个人所得税,同时在账务调整中存在问题。
如将查补的利息、红利项目,工资薪金项目的个人所得税,直接列入“利润分配”、“应付福利费”、“预算外支出”(事业单位)科目,少缴个人所得税。
答:2006年某单位经过税务稽查后,要补缴2005年11800元税金,罚款和滞纳金共5968元。该单位会计人员缴税后作如下会计分录: 1、借:应交税金—所得税 ...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