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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的利息收入应如何入账和计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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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的利息收入应如何入账和计所得税

因为公司是新开的,开基本账户时有个临时账户,基本账户申请完成后,临时账户销户,有利息约100元.我做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100 
        借:财务费用--利息收入 100(红字)
当月没有再发生其他费用,期末时,财务费用结转本年利润我应该先计所得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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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评回答
  • 2006-11-07 13:00:04
    你的分录做的很好。在月底结帐时转入本年利润帐户就可以了,然后按照税务部门给你企业核定的所得税交纳办法,按月或是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年终再汇算核算出你企业年度所得税税率,结清你企业本年应纳所得税税额就可以了。如果你的企业规模比较小,也有的企业是按照企业的营业收入规定的固定所得税税率的,那就和你的成本费用没有多大关系了,总之,要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多和税务部门沟通还是有好处的。

    l***

    2006-11-07 13:00:04

其他答案

    2006-11-08 15:16:15
  • 做账方法正确的。所得税是在季度或年度末才需要作纳税调整将净利润调整成应纳税所得额再计算出来的。在期末结转损益时是不需要先计所得税的。

    浑***

    2006-11-08 15:16:15

  • 2006-11-08 11:56:43
  • 分录是 借:银行存款
    贷:财务费用
    利息收入添在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第7行投资收益栏中一并计算所得税。 

    d***

    2006-11-08 11:56:43

  • 2006-11-07 20:20:21
  • 你做得对的

    c***

    2006-11-07 20:20:21

  • 2006-11-07 18:36:04
  • 应该是贷 长期待摊费用,应为你是新办企业,在企业正式运营前一些费用都入长期待摊费用

    a***

    2006-11-07 18:36:04

  • 2006-11-06 14:55:06
  • 分录是  借:银行存款
                贷:财务费用
    利息收入添在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第7行投资收益栏中一并计算所得税。

    B***

    2006-11-06 14:55:06

  • 2006-11-06 14:22:33
  • 你的分录做对了。
    期末,财务费用结转本年利润时直接结转后不用计提所得税。
    所得税法有规定,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年计征、分期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的办法。
    你可以按月或者分季预缴,也可以在年终汇算清缴。

    红***

    2006-11-06 14:22:33

  • 2006-11-06 13:28:59
  • 财务费用结转本年利润不用先计所得税, 缴纳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n***

    2006-11-06 13:28:59

  • 2006-11-06 13:23:41
  •   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
    国务院令[1999]第272号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储蓄机构取得人民币、外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个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 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取得的人民币、外币储蓄存款利息。    第四条 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20%的比例税率。    第五条 对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专项储蓄存款或者储蓄性专项基金存款的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教育储蓄是指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指定银行开户、存入规定数额资金、用于教育目的的专项储蓄。    第六条 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按照每次取得的利息所得额计征个人所得税。    第七条 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以结付利息的储蓄机构为扣缴义务人,实行代扣代缴。
          第八条 扣缴义务人在向储户支付利息或者办理储蓄存款自动转存业务时,依法代扣代缴税款。    扣缴义务人代扣税款,应当在给储户的利息结付单上注明。    第九条 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7日内缴入中央国库,并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所扣税款为外币的,应当按照缴款上一月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基准汇价折算成人民币,以人民币缴入中央国库。
          第十条 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2%的手续费。    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情况的监督和检查,扣缴义务人应当积极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第十二条 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的个人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征收管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储蓄机构,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批准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办理储蓄业务的机构以及邮政企业依法办理储蓄业务的机构。    第十四条 储蓄存款在1999年10月31日前孳生的利息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1999年11月1日后孳生的利息所得,应当依照本办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1999年11月1日起施行。 。

    s***

    2006-11-06 13:2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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