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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外资代表处的纳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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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外资代表处的纳税问题

请教有了解外资代表处的纳税问题的朋友支招:
新注册的外国企业(生产型企业,属自产自销),代表处设在山东青岛。现在国税需要我按费用换算收入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为费用*10*33%/0.85;地税需要我交营业税,同样也是费用换算收入,为费用*5%/0.85,我这个代表处主要作用是协调中国市场的代理和售前和售后服务,主要费用是工资和差旅费。如果按他们核定的方式交税,每月的费用真不少!
在地税我咨询到:生产型企业的代表处在得到母机构所在地税局的证明文件,参考销售合同和产品样本后,可以申请免征营业税,但专管员说办下来的可能性很小。而地税的老资格的一位大姐说属于最惠国待遇的国家也可以申请到类似地税的待遇。最重要的是我知道在北京和上海等地,如同我这样的外资代表处多数是免交以上两种税的。
那么我应该如何去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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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6-08-26 11:12:15
      换算收入=经费支出/85%
    应交营业税=换算收入*5%
    应交所得税=换算收入*10%*33%
    常驻代表机构有关不予征税的规定 (一)、代表机构从事以下业务可不予征税仅为其总机构的产品生产制造以及销售该自产产品的业务,在中国进行了市场情况、提供商情资料、联络及其他准备性、辅助性活动。
      不包括代表机构为本公司的各类代理、服务性业务而进行的同类或相关业务活动。属于按规定不予征税的代表机构,应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向我局提出申请。 (二)、代表机构在申请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代表机构不予征税的书面申请(包括外国企业的名称、注册地、业务活动基本情况;该国企业是否在华多处设有代表机构,设立的地点、日期和计算纳税的方法); 2、工商登记证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总机构与中国境内企业直接签定的商品贸易合同; 5、总机构与中国境外制造厂家签定的购买商品合同; 6、中国境内企业将商品销售给总机构的发票或总机构将商品销售给中国境内企业的发货票; 7、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申请免税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代表机构的书面免税申请(包括代表机构业务活动的基本情况及申请免税的理由); 2、工商登记证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所在国主管税务当局或政府机构确认的代表机构性质证明;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一次是麻烦些,不过值得!!! 。

    h***

    2006-08-26 11: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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