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因此,不是用于上述范围的,贵公司取得的进项可以抵扣。全部
答:购货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四条规定: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详情>>
答:只能退回发票重开详情>>
答:销售发票未开钱已经收到作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未开票收入 贷: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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