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示强令他人编造虚假会计资料应承担的行政责任是什么?
授意、指示强令他人编造虚假会计资料应承担的行政责任是什么?
根据会计法 第四十五条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答:(1)伪造会计凭证,是指以虚假经济业务或者资金往来为前提,编制虚假的会计会计凭证的行为。 主要表现有: ①伪造根本不存在的经济事项的原始凭证; ...详情>>
问:会计继续教育在财政局报名可以在培训班培训吗?考试在哪考呢?
答:在财政局报名可以在培训班培训,一般都不考试,实际就是交钱详情>>
答:也不是,需要参加的都必须去详情>>
答:不用考试的,累计学习完24个小时就可以了。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