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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立非盈利的机构,有哪些法律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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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立非盈利的机构,有哪些法律约束

我要办一个机构,命名类似于xx工作室,或者xx团队。打算是非盈利的。那么有没有相关法律约束,好比注册资金,税金等等。另外,我刚刚从大学校园中走出,国家有没有相应的优惠政策?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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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04-26 15: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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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营利机构、非营利研究机构及其管理
    1.非营利机构与非营利研究结构
    要讨论非营利研究机构及其管理机制,首先得明确非营利机构的概念及其管理的一般模式。
    什么是非营利机构?一般认为非营利机构的性质表现为5个特点:是非政府机构;是正式机构;是自治的;不把利润分配给成员,但可进行与其宗旨相关的营业活动;为公共利益服务。
      实际上,非营利机构的根本作用在于提供“空隙”的社会服务,即政府和公司不能满足的社会需求。非营利机构的最基本特征应为:不以营利为目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资产归全社会所有。 根据非营利机构所提供服务的性质(为本组织成员服务抑或为公众服务;实际提供服务或只将基金转向其他;所提供的服务是世俗的还是宗教的)可将众多非营利机构分为四类: 第一类:即基金会,或基金筹措中间人。
      它主要并非提供服务,而是为它所服务的对象开辟财源。包括私人基金会、统一教会组织、兰十字和兰盾组织、宗教基金筹措联合会及其它类似组织。目前美国共有各种基金会3万多个。 第二类:行业组织。这类机构主要是为它的直接成员而不是给协会或社团提供商品或服务,包括行业组织,例如律师协会、工会、商会、互助保险公司及其它类似的结构。
       第三类:公共利益服务机构。是指主要为他人提供服务的机构,即提供商品或服务给需要者或致力于公共福利,包括教育机构、科学文化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日托中心、疗养所和医院。每年约2000多亿美元收入。 第四类:是那些以宗教活动为目的组织,包括宗教教会等。
      其收入主要来自个人捐赠。 这四类非营利机构中,第三类机构所提供的社会服务、健康服务、教育、科研、文化服务,最为接近政府的目标和作用,最为直接地促进社会进步与公众的社会利益。因此,这第三类机构被称为“公众利益服务机构”,即非营利的公众利益服务部门; 在以上四大类非营利机构中,有一些与科学研究密切相关,除直接从事科学研究的非营利机构外,也包括资助科学研究事业的私人慈善基金会等。
      所谓非营利研究机构由此而来。 顾名思义,非营利研究机构必须是以研究开发、科技服务为其主要工作任务和发展目标,同时它又必须具备非营利机构的所有特征。前面第一部分对各类非营利研究机构及其作用已有介绍。这里主要说明非营利研究机构与营利研究机构和政府研究机构存在的区别。
       第一个区别是其目的性。非营利研究机构的目的是发展社会公益事业,为全社会提供服务。其管理决策上的宗旨是通过使用现有资源,尽可能提供最好的服务,其成功的标志是以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来检验。营利研究机构的目的是获得利润,而政府研究机构以为政府服务为自的。
      第二个区别在于机构的收入。非营利研究机构的财务政策是收支平衡。它有可能某年会有营利,但不会持久营利。营利研究机构则显然以追求利润为管理目标。第三个区别在于所有制。非营利研究机构的财产属社会公有,政府只是代为管理和监督。营利研究机构的财产或为个人或为国家所有,所有者能从经营活动中获得利益。
       2.非营利机构的组建一法律形式与登记注册程序 非营利机构的组建有两个步骤,即法人登记和免税登记。非营利机构分别通过法人登记和免税登记获得它的基本法律地位和免税地位。 .法律(组织)地位。首先,非营利机构应当获得作为独立的实体而存在的地位。
      这可以通过建立一个机构(在非公司组织的情况下)或在法律的许可下建立一个公司的方式取得。后者的程度包括向意欲开展业务的司法部长递交公司报告。报告的内容通常包括明确阐述公司的宗旨和公司条例、公司开展业务的主要地点、公司的职员、表明组织结构和运营规则的公司章程。
      只要这些条件达到公司的最低要求,那么申请就会被批准。 .免税地位。一个获得非营利资格的组织不会自动享受税法规定的免税权利。取得法人资格后只有向税务局申请并达到了税法规定的特殊免税要求后,才能获得这一权利。想获取免税极的组织可向所在地的国内税务局提交申请书。
      不同类型的申请书可申请建立不同的免税实体。这些申请的内容通常要求包括活动陈述、组织条例和章程的副本和目前的财务状况说明等。在慈善组织的申请书中,还要求包括下列信息.组织资金的来源、组织的基金支持开展的项目、组织的管理者、组织开展的服务等等。国内税务局将依据这些组织递交的材料,来决定是否给予免税地位并签发证明。
      在受到不公正的待遇时,该组织可以将国内税务局的决定上诉诉讼办公室,甚至上诉法庭。 3.管理机制 (1) 宏现管理与监督 非营利机构的宏观(外部)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税收管理、司法厅的监督、非营利机构之间的监督和公众的检查监督等。具体情况是: 政府只从税收上进行管理,司法厅主要监督非营利机构是否进行了违反其宗旨的活动和内部是否有贪污和私分资金行为。
      政府的首席检查官和政府国税局、税务局对非营利机构的财务制度和税务制度进行检查和监督。近年来,由于国会的经常敦促,国税局增加了对非营利机构监督的人力和物力,并加强了对非营利机构执行税法和其创收的商业活动的检查和监督工作。如果有违反其宗旨的活动,将协同税务部门吊销免税证书,或宣布解散该机构,将其与其它同类机构合并。
       国税局和司法厅监督管理的手段主要是通过提交年度报告、举报和财务审计。平时司法厅和税务局不对非营利机构的内部事务进行干涉。 除政府部门依法对非营利机构进行管理外,非营利机构间的监督也很重要。为便于各非营利机构间的彼此合作、资助等服务,有种种评价性机构、收集信息数据的机构,它们专门为各团体、机构、个人提供非营利机构的各种情况和资料。
      如纽约有一个“全国慈善信息局”,它收集了全国400多个非营利机构的全部资料,并建立了一套评价机构内部管理好坏的标准,每年对400多个机构做出合标准和不合标准的书面评价,向社会发行。还有如“基金会中心”将全美3万多个基金会的情况资料都收集存于计算机中,只要付一定的查询费,就能查询到任何一个基金会的全部情况。
      这种监督有时比政府的监督更有效。此外,非营利机构还要接受公众的检查监督,一方面非营利机构要听取公众的意见和评价,另一方面这些评价和看法也为政府检验非营利机构是否符合其成立的宗旨即为公益活动服务提供了参考。 (2)内部治理结构 免税非营利机构是由理事会来管理。
      理事会是最高决策机构。与营利公司的董事会不同,非营利机构的理事会实质上对自己负责的,是一个自我延续的理事会。理事会通常由6一20多名不同背景的人士组成,他们通常是有一定声誉和威望的企业家、银行家、律师、科技、教育和军政界的知名人士。他们都是义务工作人员,不拿工资。
      非营利机构理事会的成员组成与其组织结构、业务运行、业务关系特别是其经费来源密切相关。 在创建非营利机构时,理事会成员通常由创建人选定,在制订出评选理事的章程后,新理事会成员通过理事长提名及理事会批准,而进入理事会。理事会代表公众利益负责监管,负责制订章程;解除和选定领导人,批准管理人员提出的计划和预算,评审计划的运行情况,评价管理效能,保证非营利机构的健康运行。
       非营利机构的领导可以是也可以不是理事会成员。传统上选择非营利机构领导的典型标准是看他在其项目领域中已有的知名度.但渐渐地人们越来越注意候选人的管理才干。那么非营利机构究竟应该由-个在该机构项目领域中第一流的专家领导呢?还是由一个专业管理者领导?这个问题常常引起激烈的争论,有些非营利机构采取了“双领导”体制。
      以斯坦福国际问题咨询研究所为例,其理事会由15名理事组成,并设有由50多名成员组成的顾问委员会,指导并协助研究工作和行政事务。理事会和顾问委员会成员都是企业界、科技界、教育界和政界的知名人士。理事会选举产生所长1名和副所长若干名,统管全所各项工作和活动。
      管理研究工作的部门是研究管理办公室,有4名副主任和约30名工作人员,每位副主任分别主管3-4个研究部或研究中心。研究部和研究中心的区别是,研究部的组织较大,主要接受某领域的长期委托合同,研究中心则主要承担短期或应急的研究任务。这些研究部和研究中心都具有相当的独立性。
       (3)预算制度 非营利机构的目标常常是致力于社会公共服务,而不是获取利润,其领导人主要是根据可能提供的财力实现最理想的共同目标,或者是为达到某些特定目标而努力筹集资金,所以非营利机构管理的核心是制定是一个战略性预算。预算过程的目的是使那些必不可少的项目与该机构所能提供的资金之间达到平衡。
      对非营利机构来说,预算计划是其管理控制过程中最为重要的部分。预算过程第一步是估算预期的收入,然后编制与收入相等的开支项目。各部门要定期作出情况报告,把实际成本与预算成本作比较分析,以保证运行的管理控制。 预算形式分门别类,如“资本预算”,它列出和描述预计的资本收入和增加,包括有形设施维持经费“现金预算”,它规划现金收入和支出;“经营预算”,它描述日常维持费用和开支。
      同时它常常能反映出该机构的实际经营状况,着重提供该机构面临的主要资源分析选择。 对于非营利研究机构而言,其预算的一般程序是:由科研部门提预算,报主管审批,然后由科研部门负责人具体实施。 (4)分配和福利制度 70年代初,美国费勒委员会一份报告报出:“为非营利机构工作的报酬传统上一直低于为政府部门和实业界做相应工作的报酬。
      ”另外,按税法规定,非营利机构的任何一部分净收入都不能用于支付个人的津贴。但非营利机构要想有所发展就必须具有能吸引和保留人才的分配和福利制度,才具有与政府部门和企业界竞争的能力。目前,美国的非营利机构,尤其是非营利研究机构都制定了补偿政策。给非营利机构的工作人员提供符合市场价值的补偿。
      非营利机构不可能给予高额工资,即使是那些有经济实力支付高额工资的,它们仍需要注意有关规定。所以福利成为补贴中一个重要部分。一套完好的福利制度能增强日益增长的服务价值。非营利机构的福利计划倾向于比实业界的福利计划更为慷慨。这也是鼓励某些成功的非营利机构,即使是工资封了顶的情况,却可提供相当慷慨的福利。
       目前,非营利机构对其工作人员的工资及补偿标准主要有三条: ——工资加福利可同外部市场竞争非营利机构为其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提供符合市场价值规律的补偿。大多数非营利机构的工资是其开支的最大部分,一般构成财政预算的50%到80%。特别是联邦资助的研究与发展中心其研究人员的工资住住是其他单位从事类似研究的同资历研究人员的1。
      5倍。此外,福利开支也是总预算中的一个不小部分,一般达到总预算的30%或更多。 ——保证内部公平非营利机构均制定具体的标准以确定各工作岗位的工作等级,同样重要的岗位一般得到大致相同的收入。 ——视个人表现优劣确定不同的补贴额非营利机构基于工作人员的表现和工作成绩将其工作合理区分,适当拉开一定差距,并对表现突出者实行额外补贴,对重要研究人员和关键研究人员提供某种形式的福利。
       对于非营利研究机构而言,尤其重要的是,它们以其研究计划、研究方向和研究中学术观点等方面的自主性、客观性、公正性和独具特色等,为科研人员提供了更为自由、宽松的环境,由此也能吸引到高水平的研究人员和管理人员。 (5 )税务制度 免税的非营利机构必须应对一系列复杂的税收法律和规定。
      违反税收法和国税局的规章,会直接影响非营利机构的免税资格。所以仔细制定规划可使非营利机构的收入免征所得税。 非营利机构的收入分为三类: ——免税收入 如果一项经营活动或服务活动对于实现非营利机构的免税目的是重要的,或对其执行免税目的有直接帮助,那么,这项活动就是与免税目的“有关”的,其所得收入,不管数额多少,均可免税。
       ——与免税目的无关而免税的收入 税法指出.来自“其产品与实现构成免税基础的慈善、教育或其他目的或活动没有实质上联系的任何贸易或商业经营”的收入是与免税目的无关的收入。这些收入中的“红利” 、“利息”和“使用费”等“投资收入”可以免税。 ——与免税目的无关而征税的收入 如果一项收入是与免税目的无关的,除非属上面提及的“投资收入”,否则都必须按普通公司的税率缴纳所得税。
       非盈利机构通过及早进行税务规划,尽可能把无关收入变成免税形式的收入。由于税务问题是一个综合性的复杂问题,为避免承担风险,非营利机构常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或律师进行指导,并请税务局进行税务裁决。 由于税务制度的灵活性,为非营利研究机构承担各种与营利无关的公益性基础性科研活动带来了方便和可能。
       4.资金来源及成采与服务方式 (1)资金来源 所有非营利机构均通过政府资助、非政府资助和收费性服务获取资金,三者比例大致为政府资助占27%,非政府资助占35%,自创收入占38%。以非营利研究机构为例,其获取资金的途径可分为政府资助、政府及社会各界的委托合同、基金会资助捐赠和自身业务收入等。
       ① 政府资助 政府资助是非营利研究机构的重要经费来源。政府资助通常只适用于基础研究项目。独立的非营利研究机构和联邦资助的研究中心获得这类政府资助较多,其科研经费相当大的部分来自政府的各个部门,如国防部、卫生教育福利组织、原子能委员会和国家科学基金会等。
       以前面所提的六大独立的非营利研究所为例,其中有4家70%的业务来自政府。 ② 政府、军方、企业及社会团体的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是美国大多数非营利研究机构的主要经费来源。 ③私人基金会资助 私人基金会的资助,虽然与政府的资助相比相当有限,但它资助面广,资助限制较少,能够资助那些政府容易忽略或不便资助的研究领域,对新思想、新科研建议的反应,比政府机构要迅速及时,且一般不干扰被资助者的研究,因而许多非营利研究机构的建立和研究活动的开展郝曾受益于各类基金会的支持。
       ④捐赠 包括私人捐赠和私人公司捐赠。私人捐赠非营利机构的金额在捐赠总数中所占比例较高。但私人捐赠多是给予宗教、慈善等组织,独立的非营利研究机构得到的私人捐赠数量较少。私人公司对非营利研究机构的捐赠在数量上与各类基金会的捐赠相差不多。私人公司对非营利研究机构的某些项目进行资助多是因为这些项目能促进该公司的经营目的。
       ⑤业务收入 业务收入包括转让成果收入、服务收入、出版收入和证券收入等,是非营利研究机构银重要的经费来源之一。法律对非营利研究机构在成果转让、收费性服务方面等都不加限制,甚至允许非营利研究机构从事一定的经营活动,也可以营利。当然条件是所得收入和营利只能用于完成机构的工作任务,不是使任何个人获益。
       (2)成果与服务方式 最后报告方可拨给。并要求承包者定期报告,说明研究工作进展。政府会把研究项目的详情确定得非常清楚并经常进行检查。合作协议仅适于政府部门与非营利研究机构之间的关系,其主要特点是双方通过谈判确定合作研究项目各自的分工、经费分摊及专利权等。
      而在资助形式下,政府则尽可能少地牵涉到研究项目,资助者在项目揽准时即可拨给经费并拥有从事此项研究的仪器设备所有权。资助 非营利研究机构总的来说具有较强的自主性和独立性,但其提供成果与服务的方式仍然与其获得资金的来源和渠道有关。一般而言,接受私人捐赠和基金会资助对其研究目标和成果服务没有具体明确的要求。
      接受企业的合同或私人公司的捐赠多是因为其研究成果能促进公司企业的经营目的,特别是在合同方式下更是对成果与服务方式有严格的约定。接受政府支持则视其方式是资助还是合同、合作协议而定。联邦政府在委托非营利研究机构进行研究与发展工作时,通常采用研究合同的形式。
      经费按合同程序拨给,或在合同期满收到也不涉及直接购买研究成果,因此对成果和服务方式均无具体的、硬性的规定。 。

    童***

    2006-04-26 15: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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