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重违法的原始凭证如何处?
根据会计法规定,对于会计人员在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时,对弄虚作假,严重违法的原始凭证如何处理
《会计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因此,根据会计法规定,对于会计人员在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时,对弄虚作假,严重违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答:第一条 凡不规范或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得作为登记记账凭证的根据。 第二条 记账凭证的编制,应根据原始凭证进行。 第三条 应该具备原始凭证而事实上没有原始凭证或原始...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