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
动产和不动产的法律意义是怎样区分的
因为你问的好象是动产与不动产的法律意义的区分,所以只有试着回答了。个人认为:动产和不动产之所以会在法律上这样区分开,应该是为了方便处理以他们为客体设置的权利、义务。比如说,物权一章就有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之分,动产与不动产上可设置的物权类型不一样,又尤以他物权的设置区别最大,例如在不动产上设置的用益物权。 其次是动产所有权的取得和不动产的取得不一样,程序也有差异,动产取得是占有为要件,而如汽车、房地产等要以登记为要件占有。这中间又包括二者权利的变动,公示的方式、效力的不同。如同我上面说的动产以占有与交付为公示方法,不动产则一般以登记为主。 再次,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受到的限制也不一样,比如说我们国家就没有土地所有权私有化的说法。 最后是,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的衍生权利不同,例如相邻权就是不动产物权的衍生权利。
那本《民法学》上不是写着的吗?我记得好象看到过,但是我记不清楚具体是怎么的了。你再看看那个《民法学》的书啊,再仔细找找,应该有的啊。。
答:区分动产和不动产的法律意义在于:(1)物权变动的法定要件不同,法律规定不动产权利的变动以向国家行政主管机关登记为要件,否则不受法律保护;而对于动产物权的变动,则...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