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的政策早就有了,只是以前暂时停止收取,现在是国家强制征收,深圳和广州已经收取了,是房价差额部分的20%.北京据说是在2006年1月中旬,但具体还要看各税局来定.
个人所得税的政策早就有了,只是以前暂时停止收取,现在是国家强制征收,深圳和广州已经收取了,是房价差额部分的20%.北京据说是在2006年1月中旬,但具体还要看各税局来定.收起
国家税务总局已经明确开始征收,只是各地还在对实施细则进行修订,具体时间不好说,应该就在最近
国家税务总局已经明确开始征收,只是各地还在对实施细则进行修订,具体时间不好说,应该就在最近收起
20%个人所得税早就有,只不过为了政府为了鼓励大家买卖而暂时不征收而已.
20%个人所得税早就有,只不过为了政府为了鼓励大家买卖而暂时不征收而已.收起
2005-6-1
2005-6-1收起
国家出台的了办法,要求各省市地区自行制订细则,目前全国只有广州税务局出台了具体办法,并从2006年1月1日起对二手房交易收取20%的所得税。具体新闻如下:
近日,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对个人转让房产征收个人所得税出台了补充文件,明确从2006年1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对个人转让房产可实行据实征收,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税率20%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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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出台的了办法,要求各省市地区自行制订细则,目前全国只有广州税务局出台了具体办法,并从2006年1月1日起对二手房交易收取20%的所得税。具体新闻如下:
近日,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对个人转让房产征收个人所得税出台了补充文件,明确从2006年1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对个人转让房产可实行据实征收,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税率20%征收个人所得税。
文件还规定了个人转让房产适用的应税所得率。其中转让住房的应税所得率为5%,转让非住房的应税所得率为7。5%。
据实征收按实赚多少征20%
文件规定,如果纳税人能够提供合法、有效的售房、购房合同和房产原值凭证等证明材料的,可根据税法的规定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据实征收个人所得税。
该文件规定的证明材料包括:
(一)合法、有效的售房合同;(二)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和构成房产原值相关凭证;(三)支付合理费用相关凭证;(四)个人转让已购公有住房的,还应提供所有扣除项目相关资料凭证;(五)主管地税征收机关出具按“据实征收”的审核意见。
据实征收的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即转让房产收入额-房产原值-合理费用)×20%。
对于个人转让已购公有住房(房改房),“应纳税所得额”为个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的销售价,减除住房面积标准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款、原支付超过住房面积标准的房价款、向财政或原产权单位缴纳的所得收益以及税法规定的合理费用后的余额,适用税率同样是20%。
其中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按县级(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确定。
核定征收按售房收入全额计
文件还规定了实行核定征收方法的情形和计算方式。个人在转让房产过程中,如果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核定征收:(一)未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售房合同,不能正确计算售房收入的;(二)未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和构成房产原值相关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产原值的;(三)未能提供支付合理费用相关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合理费用的;(四)申报房产成交价格低于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地产价格审核书》所审定的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五)个人转让已购公有住房不能提供所有扣除项目相关资料凭证的;(六)在办理个人所得税完税手续时,未按本通知第四点规定提供主管地税征收机关出具按“据实征收”审核意见的。
核定征收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转让房产收入额×应税所得率(住房为5%,非住房为7。5%)×20%。
征收方式自住房屋暂时免税
根据现行政策规定,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补充文件重新明确了个人自用、购买、转让住房时间的界定标准:
购买商品房的,以房屋产权证、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或《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楼时间为准;
购买公有住房的,以购房合同的生效时间、房款收据的开具日期、《购买公房缴款明细表》上注明的缴款时间或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为准;
自建住房的,以房屋档案记载的规划部门竣工验收时间或房管部门发放的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为准;
个人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房屋,以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自用时间为准。
个人自用房屋的终止时间,以转让房屋时向房管部门申请交易所填报的《广州市房地产买卖、登记申请表》上注明的受理日期为准。广州地税表示,如果证明文件所注明的自用起点时间不一致的,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自用时间。
。收起
这样的继承应该算遗产继承,现在还没有开征遗产税。对于遗产税的开征还是有很大争论的。所以我觉得不用交税。 为保险起见,你可以进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网站,给他们留言咨询一下。
需要有老人的遗嘱。 如果没有遗嘱的话,那么需要到当地的国家公证处去办理继承公证,所有享有继承权的人都要同时到场办理,比较麻烦,如果继承人中有去世的,还需要死亡证明。
在办理过户手续前,银行汇发放一个《贷款承诺书》,在办理过户手续后,银行会在规定的时间内将钱打到业主开设的账户上。 主要是看银行的贷款承诺书,所有的二手房贷款都是这么办理的,而且这笔钱是由银行直接支付。
首先,他的妻子需要办理继承公证(如果原来的产权人去世之前已经有经过公证的遗嘱那么就不用重新办理公证手续了),所有有继承权的继承人同时到公证处(父母子女配偶等),指定由其妻子继承该房产,其余继承人声明放弃继承。然后他的妻子就可以凭该公证书办理房产过户事宜。 关于继承公证的详细情况以及细节,最好是咨询当地的公证处。
办理赠与,可以纳税的基数低一些,但是不能不纳税,否则是不予过户的
一般来说,二手房是以“套”为单位销售的,对于准确面积不承担责任,除非面积误差过大。而且购房前购买人已经实地查看该房屋,那么就视为购买人已经认可该房屋的现状。 除非合同里有关于面积误差的补充条款,否则无法追究。 此外,二手房,尤其是各种房改房,由于当初在房改时,有些单位对于面积的测量标准不一样,也会造成产权登记面积与现在实地测绘的面积出现误差。
不可以。 对方行为不能构成欺诈,原业主只对房屋本身的瑕疵承担责任,对于环境瑕疵法律没有规定业主也要承担责任。
对,房产买卖国家明确规定是要办理过户手续的,而且如果原单位已经明确规定该房产不可以上市出售,买受人在明知道的情况下依旧购买的,则购买行为无效。 问题的关键还不在于没有过户,而是因为房屋买卖合同根本就是无效合同,则交易行为自始无效。就好比两个10岁小孩子宣布结婚的婚姻行为是无效的一样。
只要有暂住证就可以,但是如果购买的是新开盘的经济适用房或者居住不满5年的二手经济适用房,就需要俗称“北京绿卡”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证》了
完全可以自己去办,前提是已经在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登记过!!!因为开发商如果没有和业主一同前去登记过就不可能办出产权证。
该房产单位很可能禁止转让,如果位不能上市的房产,那么根本就办理不了过户手续
1、可以卖,但是最好是能自己凑钱提前一次还清剩余贷款; 2、如果自己屋里还清剩余贷款的话,那么有两种方式可以选择:第一种——选择办理转按揭,但是由于现在银行没有真正的转按揭,那么事实上就是由中介公司或者担保公司在房产成交签订合同并且缴纳定金之后为业主垫付款项还清剩余贷款,之后购买方就可以重新申请贷款或者付款过户;第二种——购买防线交纳一部分钱给业主作为首付款或者预付款,业主用该笔款项还清剩余贷款之后与购买方办理过户手续。(银行贷款尚未还清并且撤销抵押登记手续前,房地局是不予以过户的。) 3、房产证填发时间不满两年的,上市出售的时候业主需要交纳成交价格的5.5%的营业税
如果有正式建安发票就可以由财务计入成本,但是要以铝合金工程的名义,使用安装工程的发票。如果没有的话只是普通销售发票需要补建筑税3%。当然税务机关查不到也就算了,按照规定是这样,如果金额较大必须让供货商开工程的发票。
二手房交易需要缴纳的税费 二手房交易的税费共计3.8%。其中: 1、买卖双方交易鉴证手续费1.5%(买方为1%、卖方为0.5%) 2、买卖双方房屋登记费0.8%(双方各付0.4%) 3、买方契税1.5%。 4、如果土地通过划拨取得的,卖方需缴纳土地出让金1%。 房改购房再上市的税费共计3.5%,其中: 1、买卖双方交易手续费0.5%(双方各付0.25%) 2、买方登记费0.5%、买方契税1.5%、卖方土地出让金1%。 另:如果你买的房子是未超二年的房子,卖方还要交营业税5.5%, 20%的个人所得税。
不可以,如果有那买卖房屋就没实际意义了.
给你提供一个案例,你看一下,你的合同里是怎么说的. 蔡女士与开发商在双方签订的《19号楼定位保证金协议书》中约定,“蔡女士定位19号楼2201号房屋,建筑面积104.2平方米,总房款441516元。开发商保证定位房屋自2001年5月26日至2001年10月31日以内由蔡女士购买。蔡女士定位上述房屋,自愿支付定位保证金2万元。该定位保证金自双方签署正式购房合同之日起转为购房款项。若开发商在2001年10月31日前不能五证齐全,承诺将2万元定金全部退还。若开发商在此时间内提前取得五证,蔡女士必须在七个工作日内签署正式购房契约。”蔡女士于签约当日支付2万元定位保证金。开发商则没有按约定时间将五证办理齐全。蔡女士要求双被反环保保证金. 开发商辩称:蔡女士与开发商约定的是定位保证金而不是定金,且协议亦未约定要双倍返还定位保证金。开发商采取自愿原则收取定位保证金,而蔡女士为提前订房保证房号,主动要求交纳定位保证金,并约定相关买房事宜要等签订正式合同时再定。开发商表示,不同意双倍返还定金。 法院认为:双方在协议书中已作出约定,若开发商不能在2001年10月31日前办齐五证,要退还2万元定金。由于未能按约定办齐五证,理应退还2万元定金。而蔡女士要求开发商双倍返还定金,被法院认定为理由不充分。法院一审判决:开发商向购房人蔡女士支付定位保证金2万元及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所以,要区分好你叫的到底是什么样的钱,合同里面应该有明确的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