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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各位专家,二手房交易收取20%所得税的政策什么时间开始?

请问各位专家,二手房交易收取20%所得税的政策什么时间开始?

请问各位专家,二手房交易收取20%所得税的政策什么时间开始?多谢。

全部答案

  • 个人所得税的政策早就有了,只是以前暂时停止收取,现在是国家强制征收,深圳和广州已经收取了,是房价差额部分的20%.北京据说是在2006年1月中旬,但具体还要看各税局来定.

    个人所得税的政策早就有了,只是以前暂时停止收取,现在是国家强制征收,深圳和广州已经收取了,是房价差额部分的20%.北京据说是在2006年1月中旬,但具体还要看各税局来定.收起

    s***

    2006-01-05 17:06:37

  • 国家税务总局已经明确开始征收,只是各地还在对实施细则进行修订,具体时间不好说,应该就在最近

    国家税务总局已经明确开始征收,只是各地还在对实施细则进行修订,具体时间不好说,应该就在最近收起

    1***

    2006-01-07 00:30:15

  • 20%个人所得税早就有,只不过为了政府为了鼓励大家买卖而暂时不征收而已.

    20%个人所得税早就有,只不过为了政府为了鼓励大家买卖而暂时不征收而已.收起

    老***

    2006-01-05 13:23:18

  • 2005-6-1

    2005-6-1收起

    U***

    2006-01-05 11:20:49

  •   国家出台的了办法,要求各省市地区自行制订细则,目前全国只有广州税务局出台了具体办法,并从2006年1月1日起对二手房交易收取20%的所得税。具体新闻如下: 近日,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对个人转让房产征收个人所得税出台了补充文件,明确从2006年1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对个人转让房产可实行据实征收,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税率20%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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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出台的了办法,要求各省市地区自行制订细则,目前全国只有广州税务局出台了具体办法,并从2006年1月1日起对二手房交易收取20%的所得税。具体新闻如下: 近日,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对个人转让房产征收个人所得税出台了补充文件,明确从2006年1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对个人转让房产可实行据实征收,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税率20%征收个人所得税。
       文件还规定了个人转让房产适用的应税所得率。其中转让住房的应税所得率为5%,转让非住房的应税所得率为7。5%。 据实征收按实赚多少征20% 文件规定,如果纳税人能够提供合法、有效的售房、购房合同和房产原值凭证等证明材料的,可根据税法的规定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据实征收个人所得税。
      该文件规定的证明材料包括: (一)合法、有效的售房合同;(二)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和构成房产原值相关凭证;(三)支付合理费用相关凭证;(四)个人转让已购公有住房的,还应提供所有扣除项目相关资料凭证;(五)主管地税征收机关出具按“据实征收”的审核意见。
       据实征收的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即转让房产收入额-房产原值-合理费用)×20%。 对于个人转让已购公有住房(房改房),“应纳税所得额”为个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的销售价,减除住房面积标准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款、原支付超过住房面积标准的房价款、向财政或原产权单位缴纳的所得收益以及税法规定的合理费用后的余额,适用税率同样是20%。
      其中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按县级(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确定。 核定征收按售房收入全额计 文件还规定了实行核定征收方法的情形和计算方式。个人在转让房产过程中,如果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核定征收:(一)未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售房合同,不能正确计算售房收入的;(二)未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和构成房产原值相关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产原值的;(三)未能提供支付合理费用相关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合理费用的;(四)申报房产成交价格低于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地产价格审核书》所审定的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五)个人转让已购公有住房不能提供所有扣除项目相关资料凭证的;(六)在办理个人所得税完税手续时,未按本通知第四点规定提供主管地税征收机关出具按“据实征收”审核意见的。
       核定征收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转让房产收入额×应税所得率(住房为5%,非住房为7。5%)×20%。 征收方式自住房屋暂时免税 根据现行政策规定,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补充文件重新明确了个人自用、购买、转让住房时间的界定标准: 购买商品房的,以房屋产权证、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或《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楼时间为准; 购买公有住房的,以购房合同的生效时间、房款收据的开具日期、《购买公房缴款明细表》上注明的缴款时间或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为准; 自建住房的,以房屋档案记载的规划部门竣工验收时间或房管部门发放的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为准; 个人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房屋,以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自用时间为准。
       个人自用房屋的终止时间,以转让房屋时向房管部门申请交易所填报的《广州市房地产买卖、登记申请表》上注明的受理日期为准。广州地税表示,如果证明文件所注明的自用起点时间不一致的,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自用时间。 。收起

    l***

    2006-01-05 11:19:47

缴税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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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约认购

  • 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前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前,购房者和发展商签订认购合同,合同中要求购房者交付一定的保证金这种保证金的性质是什么?是定金抑或是预约款?

    给你提供一个案例,你看一下,你的合同里是怎么说的. 蔡女士与开发商在双方签订的《19号楼定位保证金协议书》中约定,“蔡女士定位19号楼2201号房屋,建筑面积104.2平方米,总房款441516元。开发商保证定位房屋自2001年5月26日至2001年10月31日以内由蔡女士购买。蔡女士定位上述房屋,自愿支付定位保证金2万元。该定位保证金自双方签署正式购房合同之日起转为购房款项。若开发商在2001年10月31日前不能五证齐全,承诺将2万元定金全部退还。若开发商在此时间内提前取得五证,蔡女士必须在七个工作日内签署正式购房契约。”蔡女士于签约当日支付2万元定位保证金。开发商则没有按约定时间将五证办理齐全。蔡女士要求双被反环保保证金. 开发商辩称:蔡女士与开发商约定的是定位保证金而不是定金,且协议亦未约定要双倍返还定位保证金。开发商采取自愿原则收取定位保证金,而蔡女士为提前订房保证房号,主动要求交纳定位保证金,并约定相关买房事宜要等签订正式合同时再定。开发商表示,不同意双倍返还定金。 法院认为:双方在协议书中已作出约定,若开发商不能在2001年10月31日前办齐五证,要退还2万元定金。由于未能按约定办齐五证,理应退还2万元定金。而蔡女士要求开发商双倍返还定金,被法院认定为理由不充分。法院一审判决:开发商向购房人蔡女士支付定位保证金2万元及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所以,要区分好你叫的到底是什么样的钱,合同里面应该有明确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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