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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改革中的几种模糊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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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改革中的几种模糊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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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5-12-03 13:48:00
      近一段时期,社会对个人所得税改革非常关注,并提出了不少建议,我个人认为,有不少人对个税改革涉及的一些问题存在模糊甚至错误的认识,如果不对这些认识进行澄清,很容易造成对个税改革所要达到的目的以及改革措施的认识存在偏差。在此,我想就这些观点作个归纳,并作如下阐述:
      800元税前扣除的“起征点”之误。
      许多人将800元称为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这是错误的,正确的说法应为“免征额”。此前,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官员曾专门解释这两个概念的不同,这直接关系到对扣除标准调整的认识。因为“起征点”和“免征额”的性质是根本不同的,对纳税人税负影响也是不同的。
         起征点是税法规定的课税对象开始征税的最低界限。当课税对象数额低于起征点时,不征税;当课税对象数额达到或超过起征点时,就其全部数额征税。因此,起征点是对低收入者的照顾。免征额则是税法规定的课税对象全部数额中免予征税的数额,通俗地说就是扣除额。
      当课税对象数额等于或低于免征额时,不征税;当课税对象数额超过免征额时,只就其超过部分征税。因此,免征额是对所有纳税人的照顾。   现行个人所得税800元扣除标准确定时间已有25年之误。有人认为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800元的扣除标准是1980年确定的,至今已经25年,这么长的时间始终维持不变是不恰当。
      事实上,1980年9月颁布施行《个人所得税法》时,我国职工月平均工资只有63。5元,主要是对在我国境内的外籍人士征收的。   直到1986年9月,我国颁布了《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才对我国职工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规定的扣除额为400~460元。
      对于我国公民来讲,实际上是1993年颁布的《个人所得税法》才确定了目前800元的税前扣除标准。   关于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经过十余年必须调整之误。有人认为,从1993年至今已经十余年了,物价、居民个人的收入水平等都发生了较大的变化,扣除标准应当提高。
      从个人所得税课税原理看,随着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物价水平的上涨,以及居民个人消费支出结构的变化,适时适度地提高税前扣除标准,减轻居民个人的税收负担是合理的,也是必要的。   但其是否提高主要取决于现行的扣除标准是否合适,是否偏低,时间长短并不是扣除额是否需要提高的决定因素。
      相对于人们的收入水平,若当时的扣除标准定高了,虽然经过十余年的时间,也不应当提高。   关于居民个人消费支出已超过800元扣除标准,职工消费支出不能完全在税前扣除之误。   有人认为,近几年居民个人消费支出增长明显,已经超过了个人所得税每月800元的扣除标准,导致职工消费支出不能在税前完全扣除。
      这一看法是错误的。个人所得之所以允许在税前扣除一定的数额,是因为基本生活消费支出也就是维持最低生活水准所需要的那部分所得不被课税。   因此,个人所得税税前从个人收入中扣除的不是全部消费支出,而是基本生活消费支出,在任何情况下征收个人所得税都不可能将个人的消费支出在税前完全扣除。
      衡量居民个人基本生活消费支出,相对比较合适的指标是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选择中位指标时应使用中等收入家庭的基本生活消费支出。   关于个人所得税收入中65%来自工薪阶层,富人纳税少,个人所得税没有起到调节收入作用之误。   曾有报道说,2004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为1737亿元,其中65%来自工薪阶层,这说明富人纳税少,个人所得税没有起到调节收入的作用。
      事实上,个人所得税收入中65%来自工薪阶层,并不能据此得出富人纳税少的结论,它说明了我国工薪阶层的收入水平在不断提高。    并且,分析工薪阶层的收入结构和水平,工薪阶层中也不全是低收入者,也有高收入者;非工薪阶层也不全是高收入者。据对北京、上海、广东、江苏、湖北、四川、陕西7个地区的抽样调查,来自工薪阶层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收入中,适用15%及以上税率的(即年收入3。
      6万元以上的)超过一半,达到57。2%。   所以,从我国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2004年为1335元这一角度看,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还是主要来自于中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的调节作用还是应当肯定的。只不过是对一部分高收入者来自非工资薪金的收入征管方面存在流失。
         关于个人所得税普通收入者也要纳税之误。有人认为,我国目前月收入800元,甚至1200元或1500元,属于低收入,不应当纳税。实际上,个人所得税起到调节高收入的作用,是高收入者多纳税,并不是说只有高收入者才纳税,低收入者不纳税。   个人所得税并不是“富人税”。
      每一个社会成员都平等地享有了政府提供的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每一个社会成员就应当平等地纳税,只不过按照能力原则,收入高者多纳税,收入低者少纳税。从国际经验看,任何有正常工薪收入的人都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可以改变富人纳税少的状况之误。
      如前所述,工薪阶层中也有高收入者,提高工资薪金所得的税前扣除标准,任何有工资薪金收入的人都会在税前扣除同等的数额,因此,税前扣除标准的提高只能使一部分低收入者不纳税,并不能够使工薪收入者中的高收入者多纳税。改变富人纳税少的办法应该是在加强征收上,调整扣除标准并不能解决这一问题。
       。

    l***

    2005-12-03 13: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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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11-30 18:01:08
  •   近一段时期,社会对个人所得税改革非常关注,并提出了不少建议,我个人认为,有不少人对个税改革涉及的一些问题存在模糊甚至错误的认识,如果不对这些认识进行澄清,很容易造成对个税改革所要达到的目的以及改革措施的认识存在偏差。在此,我想就这些观点作个归纳,并作如下阐述:
      800元税前扣除的“起征点”之误。
      许多人将800元称为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这是错误的,正确的说法应为“免征额”。此前,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官员曾专门解释这两个概念的不同,这直接关系到对扣除标准调整的认识。因为“起征点”和“免征额”的性质是根本不同的,对纳税人税负影响也是不同的。
         起征点是税法规定的课税对象开始征税的最低界限。当课税对象数额低于起征点时,不征税;当课税对象数额达到或超过起征点时,就其全部数额征税。因此,起征点是对低收入者的照顾。免征额则是税法规定的课税对象全部数额中免予征税的数额,通俗地说就是扣除额。
      当课税对象数额等于或低于免征额时,不征税;当课税对象数额超过免征额时,只就其超过部分征税。因此,免征额是对所有纳税人的照顾。   现行个人所得税800元扣除标准确定时间已有25年之误。有人认为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800元的扣除标准是1980年确定的,至今已经25年,这么长的时间始终维持不变是不恰当。
      事实上,1980年9月颁布施行《个人所得税法》时,我国职工月平均工资只有63。5元,主要是对在我国境内的外籍人士征收的。   直到1986年9月,我国颁布了《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才对我国职工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规定的扣除额为400~460元。
      对于我国公民来讲,实际上是1993年颁布的《个人所得税法》才确定了目前800元的税前扣除标准。   关于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经过十余年必须调整之误。有人认为,从1993年至今已经十余年了,物价、居民个人的收入水平等都发生了较大的变化,扣除标准应当提高。
      从个人所得税课税原理看,随着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物价水平的上涨,以及居民个人消费支出结构的变化,适时适度地提高税前扣除标准,减轻居民个人的税收负担是合理的,也是必要的。   但其是否提高主要取决于现行的扣除标准是否合适,是否偏低,时间长短并不是扣除额是否需要提高的决定因素。
      相对于人们的收入水平,若当时的扣除标准定高了,虽然经过十余年的时间,也不应当提高。   关于居民个人消费支出已超过800元扣除标准,职工消费支出不能完全在税前扣除之误。   有人认为,近几年居民个人消费支出增长明显,已经超过了个人所得税每月800元的扣除标准,导致职工消费支出不能在税前完全扣除。
      这一看法是错误的。个人所得之所以允许在税前扣除一定的数额,是因为基本生活消费支出也就是维持最低生活水准所需要的那部分所得不被课税。   因此,个人所得税税前从个人收入中扣除的不是全部消费支出,而是基本生活消费支出,在任何情况下征收个人所得税都不可能将个人的消费支出在税前完全扣除。
      衡量居民个人基本生活消费支出,相对比较合适的指标是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选择中位指标时应使用中等收入家庭的基本生活消费支出。   关于个人所得税收入中65%来自工薪阶层,富人纳税少,个人所得税没有起到调节收入作用之误。   曾有报道说,2004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为1737亿元,其中65%来自工薪阶层,这说明富人纳税少,个人所得税没有起到调节收入的作用。
      事实上,个人所得税收入中65%来自工薪阶层,并不能据此得出富人纳税少的结论,它说明了我国工薪阶层的收入水平在不断提高。    并且,分析工薪阶层的收入结构和水平,工薪阶层中也不全是低收入者,也有高收入者;非工薪阶层也不全是高收入者。据对北京、上海、广东、江苏、湖北、四川、陕西7个地区的抽样调查,来自工薪阶层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收入中,适用15%及以上税率的(即年收入3。
      6万元以上的)超过一半,达到57。2%。   所以,从我国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2004年为1335元这一角度看,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还是主要来自于中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的调节作用还是应当肯定的。只不过是对一部分高收入者来自非工资薪金的收入征管方面存在流失。
         关于个人所得税普通收入者也要纳税之误。有人认为,我国目前月收入800元,甚至1200元或1500元,属于低收入,不应当纳税。实际上,个人所得税起到调节高收入的作用,是高收入者多纳税,并不是说只有高收入者才纳税,低收入者不纳税。   个人所得税并不是“富人税”。
      每一个社会成员都平等地享有了政府提供的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每一个社会成员就应当平等地纳税,只不过按照能力原则,收入高者多纳税,收入低者少纳税。从国际经验看,任何有正常工薪收入的人都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可以改变富人纳税少的状况之误。
      如前所述,工薪阶层中也有高收入者,提高工资薪金所得的税前扣除标准,任何有工资薪金收入的人都会在税前扣除同等的数额,因此,税前扣除标准的提高只能使一部分低收入者不纳税,并不能够使工薪收入者中的高收入者多纳税。改变富人纳税少的办法应该是在加强征收上,调整扣除标准并不能解决这一问题。
       。

    2005-11-30 18:01:08

  • 2005-11-23 22:42:25
  •   近一段时期,社会对个人所得税改革非常关注,并提出了不少建议,我个人认为,有不少人对个税改革涉及的一些问题存在模糊甚至错误的认识,如果不对这些认识进行澄清,很容易造成对个税改革所要达到的目的以及改革措施的认识存在偏差。在此,我想就这些观点作个归纳,并作如下阐述:
      800元税前扣除的“起征点”之误。
      许多人将800元称为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这是错误的,正确的说法应为“免征额”。此前,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官员曾专门解释这两个概念的不同,这直接关系到对扣除标准调整的认识。因为“起征点”和“免征额”的性质是根本不同的,对纳税人税负影响也是不同的。
         起征点是税法规定的课税对象开始征税的最低界限。当课税对象数额低于起征点时,不征税;当课税对象数额达到或超过起征点时,就其全部数额征税。因此,起征点是对低收入者的照顾。免征额则是税法规定的课税对象全部数额中免予征税的数额,通俗地说就是扣除额。
      当课税对象数额等于或低于免征额时,不征税;当课税对象数额超过免征额时,只就其超过部分征税。因此,免征额是对所有纳税人的照顾。   现行个人所得税800元扣除标准确定时间已有25年之误。有人认为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800元的扣除标准是1980年确定的,至今已经25年,这么长的时间始终维持不变是不恰当。
      事实上,1980年9月颁布施行《个人所得税法》时,我国职工月平均工资只有63。5元,主要是对在我国境内的外籍人士征收的。   直到1986年9月,我国颁布了《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才对我国职工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规定的扣除额为400~460元。
      对于我国公民来讲,实际上是1993年颁布的《个人所得税法》才确定了目前800元的税前扣除标准。   关于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经过十余年必须调整之误。有人认为,从1993年至今已经十余年了,物价、居民个人的收入水平等都发生了较大的变化,扣除标准应当提高。
      从个人所得税课税原理看,随着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物价水平的上涨,以及居民个人消费支出结构的变化,适时适度地提高税前扣除标准,减轻居民个人的税收负担是合理的,也是必要的。   但其是否提高主要取决于现行的扣除标准是否合适,是否偏低,时间长短并不是扣除额是否需要提高的决定因素。
      相对于人们的收入水平,若当时的扣除标准定高了,虽然经过十余年的时间,也不应当提高。   关于居民个人消费支出已超过800元扣除标准,职工消费支出不能完全在税前扣除之误。   有人认为,近几年居民个人消费支出增长明显,已经超过了个人所得税每月800元的扣除标准,导致职工消费支出不能在税前完全扣除。
      这一看法是错误的。个人所得之所以允许在税前扣除一定的数额,是因为基本生活消费支出也就是维持最低生活水准所需要的那部分所得不被课税。   因此,个人所得税税前从个人收入中扣除的不是全部消费支出,而是基本生活消费支出,在任何情况下征收个人所得税都不可能将个人的消费支出在税前完全扣除。
      衡量居民个人基本生活消费支出,相对比较合适的指标是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选择中位指标时应使用中等收入家庭的基本生活消费支出。   关于个人所得税收入中65%来自工薪阶层,富人纳税少,个人所得税没有起到调节收入作用之误。   曾有报道说,2004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为1737亿元,其中65%来自工薪阶层,这说明富人纳税少,个人所得税没有起到调节收入的作用。
      事实上,个人所得税收入中65%来自工薪阶层,并不能据此得出富人纳税少的结论,它说明了我国工薪阶层的收入水平在不断提高。    并且,分析工薪阶层的收入结构和水平,工薪阶层中也不全是低收入者,也有高收入者;非工薪阶层也不全是高收入者。据对北京、上海、广东、江苏、湖北、四川、陕西7个地区的抽样调查,来自工薪阶层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收入中,适用15%及以上税率的(即年收入3。
      6万元以上的)超过一半,达到57。2%。   所以,从我国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2004年为1335元这一角度看,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还是主要来自于中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的调节作用还是应当肯定的。只不过是对一部分高收入者来自非工资薪金的收入征管方面存在流失。
         关于个人所得税普通收入者也要纳税之误。有人认为,我国目前月收入800元,甚至1200元或1500元,属于低收入,不应当纳税。实际上,个人所得税起到调节高收入的作用,是高收入者多纳税,并不是说只有高收入者才纳税,低收入者不纳税。   个人所得税并不是“富人税”。
      每一个社会成员都平等地享有了政府提供的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每一个社会成员就应当平等地纳税,只不过按照能力原则,收入高者多纳税,收入低者少纳税。从国际经验看,任何有正常工薪收入的人都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可以改变富人纳税少的状况之误。
      如前所述,工薪阶层中也有高收入者,提高工资薪金所得的税前扣除标准,任何有工资薪金收入的人都会在税前扣除同等的数额,因此,税前扣除标准的提高只能使一部分低收入者不纳税,并不能够使工薪收入者中的高收入者多纳税。改变富人纳税少的办法应该是在加强征收上,调整扣除标准并不能解决这一问题。
         (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 。

    d***

    2005-11-23 22:42:25

  • 2005-11-18 15:29:23
  •   近一段时期,社会对个人所得税改革非常关注,并提出了不少建议,我个人认为,有不少人对个税改革涉及的一些问题存在模糊甚至错误的认识,如果不对这些认识进行澄清,很容易造成对个税改革所要达到的目的以及改革措施的认识存在偏差。在此,我想就这些观点作个归纳,并作如下阐述:
      800元税前扣除的“起征点”之误。
      许多人将800元称为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这是错误的,正确的说法应为“免征额”。此前,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官员曾专门解释这两个概念的不同,这直接关系到对扣除标准调整的认识。因为“起征点”和“免征额”的性质是根本不同的,对纳税人税负影响也是不同的。
         起征点是税法规定的课税对象开始征税的最低界限。当课税对象数额低于起征点时,不征税;当课税对象数额达到或超过起征点时,就其全部数额征税。因此,起征点是对低收入者的照顾。免征额则是税法规定的课税对象全部数额中免予征税的数额,通俗地说就是扣除额。
      当课税对象数额等于或低于免征额时,不征税;当课税对象数额超过免征额时,只就其超过部分征税。因此,免征额是对所有纳税人的照顾。   现行个人所得税800元扣除标准确定时间已有25年之误。有人认为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800元的扣除标准是1980年确定的,至今已经25年,这么长的时间始终维持不变是不恰当。
      事实上,1980年9月颁布施行《个人所得税法》时,我国职工月平均工资只有63。5元,主要是对在我国境内的外籍人士征收的。   直到1986年9月,我国颁布了《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才对我国职工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规定的扣除额为400~460元。
      对于我国公民来讲,实际上是1993年颁布的《个人所得税法》才确定了目前800元的税前扣除标准。   关于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经过十余年必须调整之误。有人认为,从1993年至今已经十余年了,物价、居民个人的收入水平等都发生了较大的变化,扣除标准应当提高。
      从个人所得税课税原理看,随着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物价水平的上涨,以及居民个人消费支出结构的变化,适时适度地提高税前扣除标准,减轻居民个人的税收负担是合理的,也是必要的。   但其是否提高主要取决于现行的扣除标准是否合适,是否偏低,时间长短并不是扣除额是否需要提高的决定因素。
      相对于人们的收入水平,若当时的扣除标准定高了,虽然经过十余年的时间,也不应当提高。   关于居民个人消费支出已超过800元扣除标准,职工消费支出不能完全在税前扣除之误。   有人认为,近几年居民个人消费支出增长明显,已经超过了个人所得税每月800元的扣除标准,导致职工消费支出不能在税前完全扣除。
      这一看法是错误的。个人所得之所以允许在税前扣除一定的数额,是因为基本生活消费支出也就是维持最低生活水准所需要的那部分所得不被课税。   因此,个人所得税税前从个人收入中扣除的不是全部消费支出,而是基本生活消费支出,在任何情况下征收个人所得税都不可能将个人的消费支出在税前完全扣除。
      衡量居民个人基本生活消费支出,相对比较合适的指标是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选择中位指标时应使用中等收入家庭的基本生活消费支出。   关于个人所得税收入中65%来自工薪阶层,富人纳税少,个人所得税没有起到调节收入作用之误。   曾有报道说,2004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为1737亿元,其中65%来自工薪阶层,这说明富人纳税少,个人所得税没有起到调节收入的作用。
      事实上,个人所得税收入中65%来自工薪阶层,并不能据此得出富人纳税少的结论,它说明了我国工薪阶层的收入水平在不断提高。    并且,分析工薪阶层的收入结构和水平,工薪阶层中也不全是低收入者,也有高收入者;非工薪阶层也不全是高收入者。据对北京、上海、广东、江苏、湖北、四川、陕西7个地区的抽样调查,来自工薪阶层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收入中,适用15%及以上税率的(即年收入3。
      6万元以上的)超过一半,达到57。2%。   所以,从我国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2004年为1335元这一角度看,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还是主要来自于中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的调节作用还是应当肯定的。只不过是对一部分高收入者来自非工资薪金的收入征管方面存在流失。
         关于个人所得税普通收入者也要纳税之误。有人认为,我国目前月收入800元,甚至1200元或1500元,属于低收入,不应当纳税。实际上,个人所得税起到调节高收入的作用,是高收入者多纳税,并不是说只有高收入者才纳税,低收入者不纳税。   个人所得税并不是“富人税”。
      每一个社会成员都平等地享有了政府提供的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每一个社会成员就应当平等地纳税,只不过按照能力原则,收入高者多纳税,收入低者少纳税。从国际经验看,任何有正常工薪收入的人都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可以改变富人纳税少的状况之误。
      如前所述,工薪阶层中也有高收入者,提高工资薪金所得的税前扣除标准,任何有工资薪金收入的人都会在税前扣除同等的数额,因此,税前扣除标准的提高只能使一部分低收入者不纳税,并不能够使工薪收入者中的高收入者多纳税。改变富人纳税少的办法应该是在加强征收上,调整扣除标准并不能解决这一问题。
         (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 。

    撒***

    2005-11-18 15:29:23

  • 2005-11-18 15:15:35
  •   近一段时期,社会对个人所得税改革非常关注,并提出了不少建议,我个人认为,有不少人对个税改革涉及的一些问题存在模糊甚至错误的认识,如果不对这些认识进行澄清,很容易造成对个税改革所要达到的目的以及改革措施的认识存在偏差。在此,我想就这些观点作个归纳,并作如下阐述:
      800元税前扣除的“起征点”之误。
      许多人将800元称为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这是错误的,正确的说法应为“免征额”。此前,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官员曾专门解释这两个概念的不同,这直接关系到对扣除标准调整的认识。因为“起征点”和“免征额”的性质是根本不同的,对纳税人税负影响也是不同的。
         起征点是税法规定的课税对象开始征税的最低界限。当课税对象数额低于起征点时,不征税;当课税对象数额达到或超过起征点时,就其全部数额征税。因此,起征点是对低收入者的照顾。免征额则是税法规定的课税对象全部数额中免予征税的数额,通俗地说就是扣除额。
      当课税对象数额等于或低于免征额时,不征税;当课税对象数额超过免征额时,只就其超过部分征税。因此,免征额是对所有纳税人的照顾。   现行个人所得税800元扣除标准确定时间已有25年之误。有人认为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800元的扣除标准是1980年确定的,至今已经25年,这么长的时间始终维持不变是不恰当。
      事实上,1980年9月颁布施行《个人所得税法》时,我国职工月平均工资只有63。5元,主要是对在我国境内的外籍人士征收的。   直到1986年9月,我国颁布了《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才对我国职工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规定的扣除额为400~460元。
      对于我国公民来讲,实际上是1993年颁布的《个人所得税法》才确定了目前800元的税前扣除标准。   关于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经过十余年必须调整之误。有人认为,从1993年至今已经十余年了,物价、居民个人的收入水平等都发生了较大的变化,扣除标准应当提高。
      从个人所得税课税原理看,随着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物价水平的上涨,以及居民个人消费支出结构的变化,适时适度地提高税前扣除标准,减轻居民个人的税收负担是合理的,也是必要的。   但其是否提高主要取决于现行的扣除标准是否合适,是否偏低,时间长短并不是扣除额是否需要提高的决定因素。
      相对于人们的收入水平,若当时的扣除标准定高了,虽然经过十余年的时间,也不应当提高。   关于居民个人消费支出已超过800元扣除标准,职工消费支出不能完全在税前扣除之误。   有人认为,近几年居民个人消费支出增长明显,已经超过了个人所得税每月800元的扣除标准,导致职工消费支出不能在税前完全扣除。
      这一看法是错误的。个人所得之所以允许在税前扣除一定的数额,是因为基本生活消费支出也就是维持最低生活水准所需要的那部分所得不被课税。   因此,个人所得税税前从个人收入中扣除的不是全部消费支出,而是基本生活消费支出,在任何情况下征收个人所得税都不可能将个人的消费支出在税前完全扣除。
      衡量居民个人基本生活消费支出,相对比较合适的指标是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选择中位指标时应使用中等收入家庭的基本生活消费支出。   关于个人所得税收入中65%来自工薪阶层,富人纳税少,个人所得税没有起到调节收入作用之误。   曾有报道说,2004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为1737亿元,其中65%来自工薪阶层,这说明富人纳税少,个人所得税没有起到调节收入的作用。
      事实上,个人所得税收入中65%来自工薪阶层,并不能据此得出富人纳税少的结论,它说明了我国工薪阶层的收入水平在不断提高。    并且,分析工薪阶层的收入结构和水平,工薪阶层中也不全是低收入者,也有高收入者;非工薪阶层也不全是高收入者。据对北京、上海、广东、江苏、湖北、四川、陕西7个地区的抽样调查,来自工薪阶层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收入中,适用15%及以上税率的(即年收入3。
      6万元以上的)超过一半,达到57。2%。   所以,从我国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2004年为1335元这一角度看,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还是主要来自于中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的调节作用还是应当肯定的。只不过是对一部分高收入者来自非工资薪金的收入征管方面存在流失。
         关于个人所得税普通收入者也要纳税之误。有人认为,我国目前月收入800元,甚至1200元或1500元,属于低收入,不应当纳税。实际上,个人所得税起到调节高收入的作用,是高收入者多纳税,并不是说只有高收入者才纳税,低收入者不纳税。   个人所得税并不是“富人税”。
      每一个社会成员都平等地享有了政府提供的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每一个社会成员就应当平等地纳税,只不过按照能力原则,收入高者多纳税,收入低者少纳税。从国际经验看,任何有正常工薪收入的人都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可以改变富人纳税少的状况之误。
      如前所述,工薪阶层中也有高收入者,提高工资薪金所得的税前扣除标准,任何有工资薪金收入的人都会在税前扣除同等的数额,因此,税前扣除标准的提高只能使一部分低收入者不纳税,并不能够使工薪收入者中的高收入者多纳税。改变富人纳税少的办法应该是在加强征收上,调整扣除标准并不能解决这一问题。
         (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 。

    l***

    2005-11-18 15:15:35

  • 2005-11-18 15:04:00
  •   近一段时期,社会对个人所得税改革非常关注,并提出了不少建议,我个人认为,有不少人对个税改革涉及的一些问题存在模糊甚至错误的认识,如果不对这些认识进行澄清,很容易造成对个税改革所要达到的目的以及改革措施的认识存在偏差。在此,我想就这些观点作个归纳,并作如下阐述:
      800元税前扣除的“起征点”之误。
      许多人将800元称为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这是错误的,正确的说法应为“免征额”。此前,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官员曾专门解释这两个概念的不同,这直接关系到对扣除标准调整的认识。因为“起征点”和“免征额”的性质是根本不同的,对纳税人税负影响也是不同的。
         起征点是税法规定的课税对象开始征税的最低界限。当课税对象数额低于起征点时,不征税;当课税对象数额达到或超过起征点时,就其全部数额征税。因此,起征点是对低收入者的照顾。免征额则是税法规定的课税对象全部数额中免予征税的数额,通俗地说就是扣除额。
      当课税对象数额等于或低于免征额时,不征税;当课税对象数额超过免征额时,只就其超过部分征税。因此,免征额是对所有纳税人的照顾。   现行个人所得税800元扣除标准确定时间已有25年之误。有人认为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800元的扣除标准是1980年确定的,至今已经25年,这么长的时间始终维持不变是不恰当。
      事实上,1980年9月颁布施行《个人所得税法》时,我国职工月平均工资只有63。5元,主要是对在我国境内的外籍人士征收的。   直到1986年9月,我国颁布了《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才对我国职工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规定的扣除额为400~460元。
      对于我国公民来讲,实际上是1993年颁布的《个人所得税法》才确定了目前800元的税前扣除标准。   关于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经过十余年必须调整之误。有人认为,从1993年至今已经十余年了,物价、居民个人的收入水平等都发生了较大的变化,扣除标准应当提高。
      从个人所得税课税原理看,随着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物价水平的上涨,以及居民个人消费支出结构的变化,适时适度地提高税前扣除标准,减轻居民个人的税收负担是合理的,也是必要的。   但其是否提高主要取决于现行的扣除标准是否合适,是否偏低,时间长短并不是扣除额是否需要提高的决定因素。
      相对于人们的收入水平,若当时的扣除标准定高了,虽然经过十余年的时间,也不应当提高。   关于居民个人消费支出已超过800元扣除标准,职工消费支出不能完全在税前扣除之误。   有人认为,近几年居民个人消费支出增长明显,已经超过了个人所得税每月800元的扣除标准,导致职工消费支出不能在税前完全扣除。
      这一看法是错误的。个人所得之所以允许在税前扣除一定的数额,是因为基本生活消费支出也就是维持最低生活水准所需要的那部分所得不被课税。   因此,个人所得税税前从个人收入中扣除的不是全部消费支出,而是基本生活消费支出,在任何情况下征收个人所得税都不可能将个人的消费支出在税前完全扣除。
      衡量居民个人基本生活消费支出,相对比较合适的指标是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选择中位指标时应使用中等收入家庭的基本生活消费支出。   关于个人所得税收入中65%来自工薪阶层,富人纳税少,个人所得税没有起到调节收入作用之误。   曾有报道说,2004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为1737亿元,其中65%来自工薪阶层,这说明富人纳税少,个人所得税没有起到调节收入的作用。
      事实上,个人所得税收入中65%来自工薪阶层,并不能据此得出富人纳税少的结论,它说明了我国工薪阶层的收入水平在不断提高。    并且,分析工薪阶层的收入结构和水平,工薪阶层中也不全是低收入者,也有高收入者;非工薪阶层也不全是高收入者。据对北京、上海、广东、江苏、湖北、四川、陕西7个地区的抽样调查,来自工薪阶层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收入中,适用15%及以上税率的(即年收入3。
      6万元以上的)超过一半,达到57。2%。   所以,从我国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2004年为1335元这一角度看,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还是主要来自于中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的调节作用还是应当肯定的。只不过是对一部分高收入者来自非工资薪金的收入征管方面存在流失。
         关于个人所得税普通收入者也要纳税之误。有人认为,我国目前月收入800元,甚至1200元或1500元,属于低收入,不应当纳税。实际上,个人所得税起到调节高收入的作用,是高收入者多纳税,并不是说只有高收入者才纳税,低收入者不纳税。   个人所得税并不是“富人税”。
      每一个社会成员都平等地享有了政府提供的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每一个社会成员就应当平等地纳税,只不过按照能力原则,收入高者多纳税,收入低者少纳税。从国际经验看,任何有正常工薪收入的人都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可以改变富人纳税少的状况之误。
      如前所述,工薪阶层中也有高收入者,提高工资薪金所得的税前扣除标准,任何有工资薪金收入的人都会在税前扣除同等的数额,因此,税前扣除标准的提高只能使一部分低收入者不纳税,并不能够使工薪收入者中的高收入者多纳税。改变富人纳税少的办法应该是在加强征收上,调整扣除标准并不能解决这一问题。
         (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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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11-18 15:0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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