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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领购簿申请经办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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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领购簿申请经办人的责任

领取普通发票领购簿申请书。里的经办人姓名和身份证是我的,如果开具的发票都遗失而且还没缴销掉但已上传到税务局的电脑上了,我会有怎样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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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2-11-04 11:25:43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36条规定:未按规定保管发票,导致发票丢失,税务机关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据此,发票管理相对人违反发票管理有关规定,造成发票丢失,将承担1万元以下罚款的法律责任。而法律责任是法律对过错行为予以否定评价的表现。可见过错行为是引起法律责任的前提条件。
      现实中造成发票丢失的原因较为复杂,但归纳起来不外乎丢失发票的当事人主观上有过错和主观上无过错两种。尽管两种情况都存在丢失发票这一客观事实,但其所负法律责任不可一概而论,而应区别对待。   发票管理相对人主观上有过错而丢失发票应负法律责任。这类情况主要表现形式有:一是违反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即未履行或不当履行发票管理义务而造成发票丢失。
      依照规定对已取得的发票进行保管,是发票管理相对人的法定义务。而义务不由义务人随意处分为一法律原则,一旦违反,将承担法律后果。显然,违反发票管理规定造成发票丢失,当事人主观上有明显过错,自然应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税务机关可以进行处罚。二是没有违反发票管理有关规定,由于应当预见因为疏忽大意而未预见,或虽已预见而轻信可以避免,以致发生发票丢失。
      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主观上负有过失责任,即负有疏忽大意过失(应当预见而未预见)或过于自信过失(轻信可以避免)。显然,当事人主观上仍具有过错,也应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但应结合具体事实,当事人过失大小,造成危害结果的轻重等实际情况,给予减轻或免于处罚。
      这一情况的典型表现形式是发票被盗,而在保管措施相当严密的情况下,发票被盗是可以避免的。故对发票被盗即丢失,当事人虽无主观故意却负有过失责任,税务机关也可以对此进行处罚。   发票管理相对人主观上无过错而丢失发票不负法律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无过错行为,而是由于不可抗力或不可预见的原因而使发票丢失。
      尽管客观上造成了违法事实,即丢失发票,但当事人主观上没有过错,既不是出于故意,也不是出于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不可抗拒系指行为人不能控制和不能排除的外来力量,即使行为人全力以赴,仍然无法避免。   这种力量一是来自自然界,如地震造成发票丢失。
      一是来自他人行为,如抢劫造成发票丢失。不能预见,系指非正常情况下所发生的意外事件,如车祸导致发票丢失。根据认定违法行为必须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这时应当认定当事人无违法行为。故即使存在丢失发票这一客观事实,当事人也不承担法律责任,因此不能予以处罚。
       。

    1***

    2012-11-04 11:25:43

其他答案

    2012-11-17 22:02:10
  •  按照发票管理办法肯定要处罚的,还得丢失的发票登报。没事,弄丢了就到税务局说明情况按照要求缴纳罚款,承认错误就行了。一般只要不是丢失的数量大,态度好的话 不会罚很多钱的。勇敢的承认错误吧

    我***

    2012-11-17 22:02:10

  • 2012-11-05 11:45:17
  • 询问税务局或周围行业里的人吧。

    1***

    2012-11-05 11:45:17

  • 2012-11-04 15:11:54
  • 搞定专管员,就没事啦

    南***

    2012-11-04 15:1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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