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属糖尿病多年,眼底视网膜病变,其中一只眼睛严重到医院进行玻璃体切割术,手术前住院两天,每天护士对两只眼睛都进行冲洗、点眼药;另一只眼睛原本是好眼,但每次冲洗、点药后感到剧烈疼痛,曾多次要求医院只点一只眼,但是医院没有理会,继续处理两眼。结果第三天另一只眼睛视网膜脱离;当时立即要求医院临时更改先进行视网膜复位术,医院拒绝,仍按照原先约定行玻璃体切割术,并承诺玻切术后马上再进行另一只眼的复位术。结果玻切术后,要求患者先出院回家等待,原因是专家临时出差。患者在家等待近2个月,医院方来电要求再次入院行复位术,复位术后,患者视力几乎为0。 请问:如果打官司,做医疗鉴定是否有利? 患者提出两点争议: 1. 约定一只眼睛做手术,为何两只眼睛都术前冲洗、点药?好眼感到不适,要求院方点一只眼,医院不同意。 2. 好眼视网膜脱落后不及时复位,医院应知晓视网膜脱离应尽早复位这医学常识,以致让患者等待近2个月,致使错过最佳治疗时机。 医疗鉴定成功几率是否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