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补贴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新能源补贴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年第3号)规定,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 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中第二 条指出:如何理解该公告的规定?据了解,为便于补贴发放部门实际操作,中央财政补贴有的直接支付给予销售方,有 的先补给购买方,再由购买方转付给销售方。
我们认为,无论采取何种方式,购买者实际 支付的购买价格,均为原价格扣减中央财政补贴后的金额。根据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纳税人取得 的中央财政补贴,其取得渠道是中央财政,因此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会计处理如下:1。取得购买者支付的购买货物价款:借:银行存款贷:主营业务收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2。从财政部门或从购买方取得的符合规定的不征增值税补贴:借:银行存款贷:营业外收人。
答:补贴收入指的是企业从政府或者国家组织中得到的补贴,一般是企业履行了一定的义务后,得到的定额补贴。 接受政府补贴的企业,应设置“应收补贴款”账户以及“应收补贴”账...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