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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死的辩论词能发给我下吗?谢谢啦!


      		
你*** | 2018-08-07 01:45:19

全部答案(共1个回答)

    2018-08-07 02:06:19
  • 1不是因为痛苦死亡——因为经济、社会原因而选择死亡。应先做好医保···
    相信人不会轻易放弃自己的生命(这话听着很搞);
    问对方的政府作为么?①作为。有多少成效?仍旧痛苦的人怎么办?②不作为。癌晚病人仍旧痛苦,安详地死去相对来说是一种比较人道的选择。
    2抑郁症。病人做出的选择不是理智的
    在疼痛的条件下,抑郁症的检测标准不存在,他们的抑郁是正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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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不是因为痛苦死亡——因为经济、社会原因而选择死亡。应先做好医保···
    相信人不会轻易放弃自己的生命(这话听着很搞);
    问对方的政府作为么?①作为。有多少成效?仍旧痛苦的人怎么办?②不作为。癌晚病人仍旧痛苦,安详地死去相对来说是一种比较人道的选择。
    2抑郁症。病人做出的选择不是理智的
    在疼痛的条件下,抑郁症的检测标准不存在,他们的抑郁是正常的
    3疼痛检测标准
    我们计划内没有
    4为什么一定要疼痛?(艾滋)

    感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
    今天,我方的观点是中国大陆应该安乐死合法。
    我方定义安乐死为:癌症晚期,忍受极度痛苦的人,在自愿的前提下,经医务人员帮助,无痛苦结束生命的行为。
    同时,根据卫生部的调查数据显示,最近30年来,中国的癌症发病呈现明显上升的趋势,可见安乐死的需求将逐年增加。
    过去,根据希波克拉底誓词,我们认为医生的职责应该是救死扶伤。所以,医生不该以任何理由,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杀死病人。我方承认,这确实能使医生更加投入地救治病人。但是,根据《我国第三次全国死因调查报告》显示,我国每年有300万患者患癌症,其中,有18%的病人是胰腺癌、大肠癌、肝癌、肺癌的骨转移、肝转移、脑转移等癌症晚期,在上述情况下,病人都会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发表在《中国肿瘤临床》等多种期刊的文献表明,中国癌症病人中有51%至62%的人伴有不同程度的疼痛,其中30%为重度疼痛。在目前的医疗情况下,即使是最好的镇痛剂,如吗啡,也只能缓解约80%的癌症患者的疼痛,而还有20%的患者无法使用镇痛剂来缓解疼痛。换而言之,在我国约有2万人在临近死亡的情况下,无法依靠药物来缓解难以忍受的肉体疼痛。
    也就是说,在现状之下,一部分癌晚病人的痛苦无法用现有的医疗手段解除,医生即使竭尽全力,也已经无法救治他们。对于他们来说,今后的生活的重心成了忍受痛苦。如果他们想要摆脱这种状态,只能迎接死亡。但现状是什么?现状是医生可以通过死亡的方式帮他们解除痛苦,却因为而现有法律的禁止而爱莫能助。
    在座各位大多身体健康,没有体味过一个癌症晚期的病人的痛苦。他们的胸腔内,恶性积液会占胸腔积液的1/4,他们的脊椎会被癌细胞侵蚀,浑身的负担就压在一块肉上,你们能想像自己全身的重量就压在一块坏死的肉上么?当面对这样一个被判定剩下的日子都将在极度的痛苦中度过的人,我们还能理所应当地阻止医生去帮助他们解除痛苦么?
    可是,1986年,医生蒲连升应要求,为患者实施了安乐死,后被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批准逮捕;2009年,何龙成成全老伴徐桂琴的意愿,实行了“安乐死”,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所以,如今安乐死合法已经成为一件政府迫切需要完成的事情。
    我方主张,在《刑法》解释中增加修补,将医生协助安乐死行为加入免责范围。如果医生可以向法院呈献一下证据,可以被判为无罪:
    1、 至少2份三级甲等医院主治医师的证明,证明死者确实是癌症晚期;
    2、 一份病人同意书,表明其自愿实行安乐死;
    3、 一份精神医生的病人精神状况正常的鉴定与病人家属的确认;
    4、 2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作证病人是无痛苦死亡的。
    如若不能给出证明,能以谋杀罪论处。
    医生的天职固然是救死扶伤,但在医学无用的情况下,医生同样有义务帮助病人解除痛苦。我们不能因为这种方法是死亡而拒绝去面对他。
    所以,我方认为,中国大陆应该立法安乐死。
    t*** | 2018-08-07 02:06:19 2 2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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