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 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国税地[1988 ] 15 号)第四条规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 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 例〉的决定的通知》(财税[2007 ] 9号)第二条“加强管理,严格控制减免税”明确: 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用地和廉租房、经济适用房以外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一律不得减免税。综上所述,贵司已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及时缴纳土地使用税。全部
问: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取得土地但尚未开发,能否免缴城镇土地所有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100号】的规定,从2005年1月1日起,除经批准开发建设经济...详情>>
答: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详情>>
答: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的情况有: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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