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货摊销方法的会计处理与税法差异是什么?
存货摊销方法的会计处理与税法差异是什么?
《存货准则》规定:“企业应当采取一次性转销法或者五五摊销法对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进行摊销,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当期损失。” 未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工具、器具等,作为低值易耗品,属于存货的范畴。《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五条规定:“企业使用或者销售存货,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由此可见,低值易耗品的摊销可以在实际领用时作一次性扣除处理。 新会计准则取消了“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科目”,即取消了分期摊销法。会计与税务处理方法的不同导致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之间存在差异,例如,会计要求选择五五摊销法,而税法要求选择一次摊销法,若该项低值易耗品或包装物领用与报废分属于两个不同的年度,则领用的年度应当调减所得,实际报废的年度作相反方向的纳税调整。
存货领用与发出的计价方法与税法比较 企业发出的存货可以按实际成本核算,也可以按计划成本核算,但资产负债表日均应调整为按实际成本核算。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包括移动加权平均法和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
对于性质和用途相似的存货,应当采用相同的成本计算方法 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对于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货、为特定项目专门购入或制造的存货以及提供的劳务,通常采用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商品流通企业发出的存货,通常还可以采用毛利率法或售价金额核算法等方法进行核算。
答:会计准则税法 会计准则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五个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四个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差异...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