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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特种金融债券的背景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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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03-04 19:17:36
    在1995年8月下发《通知》时,回购债务有700亿元。通过以上措施,基本上化解了武汉证券交易中心、天津证券交易中心和联办sTAO系统证券回购积聚的金融风险,维护了金融秩序,树立了中央银行的权威。到1997年9月底, 证券口购债务本金余额不到M5亿元,比整顿前债务余额减少500多亿元。目前,清欠工作仍在进行。
    

    陈***

    2019-03-04 19:1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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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3-04 19:38:56
  •   发行特种金融债券是清理不规范证券回购债务的需要,其依据是国发[1996]20 号文件。1995年整顿国债回购业务以前,我国国债回购业务主要集中在武汉证券交易中心、天津证券交易中心、联办STAQ系统和上海证券交易所。1991 年底, 联办 STAO系统开办证券回购业务(联办STAQ系统由中国证券市场研究设计中心(即联办)和若干金融机构共同出资组建,行政挂靠国家体改委)。
      1993年,天津证券交易中心开办证券回购业务(天津证券交易中心经天津市政府与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批准设立)。1994年4月, 武汉证券交易中心开办证券回购业务(武汉证券交易中心由中国人民银行湖北省分行与武汉市分行联合组建,共同领导)。这三家交易场所开办的证券回购业务未经任何部门批准。
      1995年下半年以后,国债回购业务主要集中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国债回购业务开展后,一些金融机构和交易场所在实际运行中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大量买空卖空国债,有的月利率高达25%,期限长达2年,资金用途不合理, 严重扰乱了货币市场秩序。
      为此,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证监会于1995年8月8日联合下发了《关于重申对进一步规范证券回购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指出,凡未经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证券交易场所和融资中心,一律不得开办证券回购业务。
      所有金融机构也不得参与这些场所和中心开设的证券回购市场。非金融机构、个人以及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一律不得直接参与证券回购业务,任何交易场所、融资中心不得接受其为会员。禁止在国家批准的证券交易场所之外私下从事证券口购业务。 《通知》明确了证券回购券种只能是国库券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回购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回购资金不得用于固定资产投资, 不得用于期货市场投资和股本投资,不得以贷款、拆借等任何名义用于企业。
       《通知》强调回购方必须有百分之百的属于自己所有的国库券和金融债券,并将国库券和金融债券集中在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指定的一家证券登记托管机构保管。禁止任何金融机构挪用个人或机构委托其保管的证券。禁止任何金融机构以租券)借券等方式从事证券回 购业务。
       《通知》严禁金融机构以出售国库券代保管单等形式用国家信用,非法集资或变相高息吸收存款。 《通知》下发后,基本上制止了违规的证券回购交易,控制了风险的继续扩大,但市场潜伏的问题也逐渐暴露,特别是金融诈骗和债务拖欠问题。
      由于市场准入制度不健全,会员资格审查不严,少数不法分子非法租用席位,或者伪造、盗用金融机构名义,利用国债回购进行金融诈骗。个别金融机构也假借国债回购名义违章拆借资金,投入股市、期货、房地产等风险投资和长期投资领域,致使大量已经到期的国债回购合同不能按期履约还款,出现了严重的资金拖欠,拖欠金额达数百亿元。
      对此,中共中央和国务院予以高度重视,国务院还转发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证券回购债务清偿工作的请示),根据《请示》要求,中国人民银行会同财政部、证监会联合成立了全国证券回购债务清欠办公室,指导、协调各地区。 各部门的证券回购债务清偿工作,并先后采取了一系列强有力的清欠措施,如: ——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积极采取措施,督促有关金融机构、财政证券机构及其东积极组织资金,及时清偿到期债务,维护社会安定。
       ——重新组织了三个证券交易中心(系统)的全国性对帐工作,督促三个证券交易中心(系统)分门别类地进行了债权债务统计,切实掌握了证券回购债务的全面情况,为组织全国性的清欠工作奠定了基础。 ——组织交易场所对回购债务进行编链冲抵,加快机构之间债务清欠;组织了银行之间、银行与全国性金融公司之间的清欠;组织了一些债务大省的专场清欠;会同财政部,对全国财政证券机构的债务清欠工作进行了部署。
       ——积极清偿债务、资信差的金融机构发出通告,限制其机构设置和业务经营。 ——要求各金融机构积极组织资金,确保柜台兑付,防止挤兑。 ——为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减轻债务人利息负担,比照同业拆借利率,制定了统一的利率标准。
       ——对于将回购资金用于长期投资,短期无法收回,还债确有困难的金融机构,批准其发行特种金融债券,发债资金专门用于清偿证券回购债务。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新增资本金优先用于清偿证券回购债务。 在1995年8月下发《通知》时,回购债务有700亿元。
      通过以上措施,基本上化解了武汉证券交易中心、天津证券交易中心和联办sTAO系统证券回购积聚的金融风险,维护了金融秩序,树立了中央银行的权威。到1997年9月底, 证券口购债务本金余额不到M5亿元,比整顿前债务余额减少500多亿元。目前,清欠工作仍在进行。
       。

    学***

    2019-03-04 19:38:56

  • 2019-03-04 19:28:54
  •   发行特种金融债券是清理不规范证券回购债务的需要,其依据是国发[1996]20 号文件。1995年整顿国债回购业务以前,我国国债回购业务主要集中在武汉证券交易中心、天津证券交易中心、联办STAQ系统和上海证券交易所。1991 年底, 联办 STAO系统开办证券回购业务(联办STAQ系统由中国证券市场研究设计中心(即联办)和若干金融机构共同出资组建,行政挂靠国家体改委)。
      1993年,天津证券交易中心开办证券回购业务(天津证券交易中心经天津市政府与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批准设立)。1994年4月, 武汉证券交易中心开办证券回购业务(武汉证券交易中心由中国人民银行湖北省分行与武汉市分行联合组建,共同领导)。这三家交易场所开办的证券回购业务未经任何部门批准。
      1995年下半年以后,国债回购业务主要集中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国债回购业务开展后,一些金融机构和交易场所在实际运行中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大量买空卖空国债,有的月利率高达25%,期限长达2年,资金用途不合理, 严重扰乱了货币市场秩序。
      为此,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证监会于1995年8月8日联合下发了《关于重申对进一步规范证券回购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指出,凡未经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证券交易场所和融资中心,一律不得开办证券回购业务。所有金融机构也不得参与这些场所和中心开设的证券回购市场。
      非金融机构、个人以及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一律不得直接参与证券回购业务,任何交易场所、融资中心不得接受其为会员。禁止在国家批准的证券交易场所之外私下从事证券口购业务。 《通知》明确了证券回购券种只能是国库券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回购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回购资金不得用于固定资产投资, 不得用于期货市场投资和股本投资,不得以贷款、拆借等任何名义用于企业。
       《通知》强调回购方必须有百分之百的属于自己所有的国库券和金融债券,并将国库券和金融债券集中在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指定的一家证券登记托管机构保管。禁止任何金融机构挪用个人或机构委托其保管的证券。禁止任何金融机构以租券)借券等方式从事证券回 购业务。
       《通知》严禁金融机构以出售国库券代保管单等形式用国家信用,非法集资或变相高息吸收存款。 《通知》下发后,基本上制止了违规的证券回购交易,控制了风险的继续扩大,但市场潜伏的问题也逐渐暴露,特别是金融诈骗和债务拖欠问题。由于市场准入制度不健全,会员资格审查不严,少数不法分子非法租用席位,或者伪造、盗用金融机构名义,利用国债回购进行金融诈骗。
      个别金融机构也假借国债回购名义违章拆借资金,投入股市、期货、房地产等风险投资和长期投资领域,致使大量已经到期的国债回购合同不能按期履约还款,出现了严重的资金拖欠,拖欠金额达数百亿元。对此,中共中央和国务院予以高度重视,国务院还转发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证券回购债务清偿工作的请示),根据《请示》要求,中国人民银行会同财政部、证监会联合成立了全国证券回购债务清欠办公室,指导、协调各地区。
       各部门的证券回购债务清偿工作,并先后采取了一系列强有力的清欠措施,如: ——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积极采取措施,督促有关金融机构、财政证券机构及其东积极组织资金,及时清偿到期债务,维护社会安定。 ——重新组织了三个证券交易中心(系统)的全国性对帐工作,督促三个证券交易中心(系统)分门别类地进行了债权债务统计,切实掌握了证券回购债务的全面情况,为组织全国性的清欠工作奠定了基础。
       ——组织交易场所对回购债务进行编链冲抵,加快机构之间债务清欠;组织了银行之间、银行与全国性金融公司之间的清欠;组织了一些债务大省的专场清欠;会同财政部,对全国财政证券机构的债务清欠工作进行了部署。 ——积极清偿债务、资信差的金融机构发出通告,限制其机构设置和业务经营。
       ——要求各金融机构积极组织资金,确保柜台兑付,防止挤兑。 ——为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减轻债务人利息负担,比照同业拆借利率,制定了统一的利率标准。 ——对于将回购资金用于长期投资,短期无法收回,还债确有困难的金融机构,批准其发行特种金融债券,发债资金专门用于清偿证券回购债务。
      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新增资本金优先用于清偿证券回购债务。 在1995年8月下发《通知》时,回购债务有700亿元。通过以上措施,基本上化解了武汉证券交易中心、天津证券交易中心和联办sTAO系统证券回购积聚的金融风险,维护了金融秩序,树立了中央银行的权威。
      到1997年9月底, 证券口购债务本金余额不到M5亿元,比整顿前债务余额减少500多亿元。目前,清欠工作仍在进行。 。

    终***

    2019-03-04 19:28:54

  • 2019-03-04 19:20:27
  •   发行特种金融债券是清理不规范证券回购债务的需要,其依据是国发[1996]20 号文件。1995年整顿国债回购业务以前,我国国债回购业务主要集中在武汉证券交易中心、天津证券交易中心、联办STAQ系统和上海证券交易所。1991 年底, 联办 STAO系统开办证券回购业务(联办STAQ系统由中国证券市场研究设计中心(即联办)和若干金融机构共同出资组建,行政挂靠国家体改委)。
      1993年,天津证券交易中心开办证券回购业务(天津证券交易中心经天津市政府与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批准设立)。1994年4月, 武汉证券交易中心开办证券回购业务(武汉证券交易中心由中国人民银行湖北省分行与武汉市分行联合组建,共同领导)。这三家交易场所开办的证券回购业务未经任何部门批准。
      1995年下半年以后,国债回购业务主要集中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国债回购业务开展后,一些金融机构和交易场所在实际运行中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大量买空卖空国债,有的月利率高达25%,期限长达2年,资金用途不合理, 严重扰乱了货币市场秩序。
      为此,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证监会于1995年8月8日联合下发了《关于重申对进一步规范证券回购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指出,凡未经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证券交易场所和融资中心,一律不得开办证券回购业务。所有金融机构也不得参与这些场所和中心开设的证券回购市场。
      非金融机构、个人以及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一律不得直接参与证券回购业务,任何交易场所、融资中心不得接受其为会员。禁止在国家批准的证券交易场所之外私下从事证券口购业务。 《通知》明确了证券回购券种只能是国库券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回购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回购资金不得用于固定资产投资, 不得用于期货市场投资和股本投资,不得以贷款、拆借等任何名义用于企业。
       《通知》强调回购方必须有百分之百的属于自己所有的国库券和金融债券,并将国库券和金融债券集中在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指定的一家证券登记托管机构保管。禁止任何金融机构挪用个人或机构委托其保管的证券。禁止任何金融机构以租券)借券等方式从事证券回 购业务。
       。

    说***

    2019-03-04 19:20:27

  • 2019-03-04 19:05:34
  •   发行特种金融债券是清理不规范证券回购债务的需要,其依据是国发[1996]20 号文件。1995年整顿国债回购业务以前,我国国债回购业务主要集中在武汉证券交易中心、天津证券交易中心、联办STAQ系统和上海证券交易所。1991 年底, 联办 STAO系统开办证券回购业务(联办STAQ系统由中国证券市场研究设计中心(即联办)和若干金融机构共同出资组建,行政挂靠国家体改委)。
      1993年,天津证券交易中心开办证券回购业务(天津证券交易中心经天津市政府与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批准设立)。1994年4月, 武汉证券交易中心开办证券回购业务(武汉证券交易中心由中国人民银行湖北省分行与武汉市分行联合组建,共同领导)。这三家交易场所开办的证券回购业务未经任何部门批准。
      1995年下半年以后,国债回购业务主要集中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国债回购业务开展后,一些金融机构和交易场所在实际运行中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大量买空卖空国债,有的月利率高达25%,期限长达2年,资金用途不合理, 严重扰乱了货币市场秩序。
      为此,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证监会于1995年8月8日联合下发了《关于重申对进一步规范证券回购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指出,凡未经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证券交易场所和融资中心,一律不得开办证券回购业务。所有金融机构也不得参与这些场所和中心开设的证券回购市场。
      非金融机构、个人以及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一律不得直接参与证券回购业务,任何交易场所、融资中心不得接受其为会员。禁止在国家批准的证券交易场所之外私下从事证券口购业务。 《通知》明确了证券回购券种只能是国库券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回购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回购资金不得用于固定资产投资, 不得用于期货市场投资和股本投资,不得以贷款、拆借等任何名义用于企业。
       《通知》强调回购方必须有百分之百的属于自己所有的国库券和金融债券,并将国库券和金融债券集中在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指定的一家证券登记托管机构保管。禁止任何金融机构挪用个人或机构委托其保管的证券。禁止任何金融机构以租券)借券等方式从事证券回 购业务。
       《通知》严禁金融机构以出售国库券代保管单等形式用国家信用,非法集资或变相高息吸收存款。 《通知》下发后,基本上制止了违规的证券回购交易,控制了风险的继续扩大,但市场潜伏的问题也逐渐暴露,特别是金融诈骗和债务拖欠问题。由于市场准入制度不健全,会员资格审查不严,少数不法分子非法租用席位,或者伪造、盗用金融机构名义,利用国债回购进行金融诈骗。
      个别金融机构也假借国债回购名义违章拆借资金,投入股市、期货、房地产等风险投资和长期投资领域,致使大量已经到期的国债回购合同不能按期履约还款,出现了严重的资金拖欠,拖欠金额达数百亿元。对此,中共中央和国务院予以高度重视,国务院还转发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证券回购债务清偿工作的请示),根据《请示》要求,中国人民银行会同财政部、证监会联合成立了全国证券回购债务清欠办公室,指导、协调各地区。
       各部门的证券回购债务清偿工作,并先后采取了一系列强有力的清欠措施,如: ——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积极采取措施,督促有关金融机构、财政证券机构及其东积极组织资金,及时清偿到期债务,维护社会安定。 ——重新组织了三个证券交易中心(系统)的全国性对帐工作,督促三个证券交易中心(系统)分门别类地进行了债权债务统计,切实掌握了证券回购债务的全面情况,为组织全国性的清欠工作奠定了基础。
       ——组织交易场所对回购债务进行编链冲抵,加快机构之间债务清欠;组织了银行之间、银行与全国性金融公司之间的清欠;组织了一些债务大省的专场清欠;会同财政部,对全国财政证券机构的债务清欠工作进行了部署。 ——积极清偿债务、资信差的金融机构发出通告,限制其机构设置和业务经营。
       ——要求各金融机构积极组织资金,确保柜台兑付,防止挤兑。 ——为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减轻债务人利息负担,比照同业拆借利率,制定了统一的利率标准。 ——对于将回购资金用于长期投资,短期无法收回,还债确有困难的金融机构,批准其发行特种金融债券,发债资金专门用于清偿证券回购债务。
      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新增资本金优先用于清偿证券回购债务。 在1995年8月下发《通知》时,回购债务有700亿元。通过以上措施,基本上化解了武汉证券交易中心、天津证券交易中心和联办sTAO系统证券回购积聚的金融风险,维护了金融秩序,树立了中央银行的权威。
      到1997年9月底, 证券口购债务本金余额不到M5亿元,比整顿前债务余额减少500多亿元。目前,清欠工作仍在进行。 。

    魏***

    2019-03-04 19:0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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