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问题
某制药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0年9月销售免税药品取得价款20000元,销售非免税药品取得含税价款93600元。当月购进原材料、水、电等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通过税务机关认证)上的税款合计为10000元,其中有2000元进项税额对应的原材料用于免税药品的生产;5000元进项税额对应的原材料用于非免税药品的生产;对于其他的进项税额对应的购进部分,企业无法划分清楚其用途。该企业本月应缴纳增值税( )元。 A.5600 B.6200 C.6600 D.8600
B 外购货物用于免税项目,属于不得抵扣进项税行为。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10000-2000-5000)×[20000÷(20000+93600÷1.17)]=600(元) 本月应缴纳增值税=93600÷1.17×17%-[5000+(3000-600)]=6200(元)
答:不得抵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规定,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按照以下...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