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款发票税前列支的问题
甲公司注册地在A城市,在B城市竞拍一块地用于房地产开发,因B城市政府要求,税款在归属地缴纳,于是在B城市成立了乙公司。乙公司股东和股权比例和甲公司一致。因为种种原因,乙公司又将股权转让,股东全部发生变化。当时甲公司拍地时取得的国土局的发票抬头名称是甲公司,由于国土局发票无法作废、重开,请问乙公司的土地款发票(即抬头名称为甲公司的发票)能否合法列支,有什么方法全部
答:出售股权应该不是土地增值税纳税范围 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详情>>
答:1、假设上面的做法没问题,甲方的会计处理是否应该是: 双方联合竞买土地后合作开发,甲乙支付的土地价款,并取得土地出让票据(双方名下) 借:开发成本-土地 贷:其...详情>>
答:利息的只能按银行算了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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