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税前抵扣问题
在筹建期的开办费记入长期待摊费用,允许税前扣除吗? 还有记入无形资产的土地租赁费,允许税前扣除吗?我看到企业所得税法有一条是单独估价记入固定资产的土地是不得税前扣除的。全部
在筹建期的开办费记入长期待摊费用,在不短于3年的时间内摊销,是允许税前扣除的,如果筹建期较短,开办费用金额不大,可以一次性记入损益,也是允许税前扣除的。 土地租赁费不用记入无形资产,应记入长期待摊费用,并在租赁期内进行摊销,是允许税前扣除的, 单独估价记入固定资产的土地不得税前扣除,是指购入的土地使用权全部
一、在筹建期的开办费记入长期待摊费用,允许税前扣除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新税法)从2008年1月1日开始在我国实施。新税法不仅统一了内外资均适用的所得税法、降低了所得税税率,而且在资产处理、税前扣除等与会计核算密切相关的诸多方面有了重大变化与突破。全部
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 而新税法完全没有关于开办费税前扣除的表述,是否表明对开办费没有税前扣除限制?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明确规定,摊销期限不少于三年),准予扣除: (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从上述可以看出,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并没有包括“开办费”。 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是对《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的解释与说明的,从中也没有看出关于开办费税前扣除的任何表述。由此可见,新税法对开办费的税前扣除没有限制了。
2008年4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在其网站上,权威解答了网友提出的新所得税法实施过程中的相关问题。所得税司副司长缪慧频在回答网友关于“开办费税前扣除”问题时,这样答复:“新税法不再将开办费列举为“长期摊费用”,与会计准则及会计制度的处理一致,即企业可以从生产经营当期一次性扣除。
” 新设立的企业,对于开办费的税务处理应该按照新税法精神,即计入当期损益,并不再作纳税调整。至于将未取得销售收入以前发生的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分五年税前扣除的作法,从2008年1月1日开始已经不适用了。
综上所述,新准则下开办费是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且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的;而新税法下对于开办费的税务处理与新会计准则一致,即企业当期一次性税前扣除“开办费”。因此,在“开办费”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不再分离,二者协调一致了。以后在开办费方面不存在会计与税务的差异,当然更不存在纳税调整了。
二、记入无形资产的土地租赁费,允许税前扣除吗? 记入无形资产允许税前扣除的,只有企业购买的财务办公软件,其他就不能扣除。 超过一年以上租赁期,承租方应按合同约定的租赁期分期摊销。租赁土地费用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原则,应谁承租谁负担,以此进行所得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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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新准则下开办费的会计处理 新会计准则,将开办费支出,直接记入“管理费用--开办费”科目。“管理费用--开办费”科目的核算内容与主要帐务处理可以看出,开办费的会计...详情>>
答:企业在筹建期内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以内分期扣除。上述筹建期,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的期间。...详情>>
答:1、现行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执行“孰低原则”即企业营业收入的0.5%与实际业务招待费的60%比较,较小数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部分调增...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