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假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1984年9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18号公布
第三十三条 禁止生产、销售假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的外称与国家药品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标准规定不符合的。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处理:
一、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二、未取得批准文号生产的。
三、变质不能药用的。
四、被污染不能药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