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票据的问题之二 谢谢!
票据的无因性又体现为间接前后手之间不得基于直接前后手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进行抗辩 我的理解是比如张三给李四开出一张支票 然后李四将此支票转让个王五 结果王五和李四之间发生纠纷 那么王五和李四的纠纷不能和张三和李四之间的债权债务联系有关此支票 如果我的理解不对 请指正 最好能联系此例子 谢谢! 我通常都是给十分 但是最近分少问题多 望理解 谢谢!
基本正确!根据票据法规定,后手的王五可以向李四行使追索权,也可以直接向张三进行追索。张三不得以和李四有纠纷为由对王五进行抗辩。但也有例外:当张三在票据正面注明“本支票不得转让等字样”时,王五就无法想张三追索,只能想李四追讨了,当然王五理应知道不能收取李四的转让请求!
答:应该说与即期远期没什么关系 承兑行为在票据法中仅存在于承兑汇票中,的确是一种远期付款行为;但付款行为存在于票据法中所有的票据中,汇票、本票、支票。即有即期的行为...详情>>
答: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