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部分土地出让金返还,属于政府补助,应确认是否符合财税[2009]87号文件规定的不征税收入条件,即:(一)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12366财税网)全部
首先声明我不清楚相关文件,但我是这样分析的,土地出让金补助是政府发放的一种补贴,而所得税是政府通过税务机机关征收的,是对企业的经营所得征税,政府没有必要对自已给的钱再上一道税,所以我认为土地出让金补助是不缴纳所得税的,可以做为纳税调整的调减项。全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8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09-06-1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全部
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重新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六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阿十 。
土地出让金返还,属于政府补助,应确认是否符合财税[2009]87号文件规定的不征税收入条件,即: (一)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如果你单位符合上述条件的,不征收所得税。反之,要征收所得税。全部
答:土地出让金本来就是获取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费用。 土地出让金又叫土地增值收益,是国家作为土地所有权人对土地用途改变(由农地变为建设用地),在经济上得到现实...详情>>
答:需缴纳详情>>
答:污染治理补助金也属于财政性资金。如果满足《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 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文件中规定的条件,则 可以作为不征税...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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