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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与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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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与董事会

请教:公司法中规定董事会普通决议需过半数董事通过,股东大会普通决议需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过半数不含半数。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却对以上两项表决事项都规定的是半数以上即可通过,半数以上含半数,是否存在矛盾?另外,何为无记名股票?上市交易的股票是无记名股票吗?因为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公司股东大会的规定是不一样的,一个是通知时间不同(3公司0日),一个是无记名股票还涉及到股东大会前5日交存的问题?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一般提前20天发出通知是否合规,应该是20天还是30天?多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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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9-08-25 14:13:47
    第一个问题:这样的矛盾并不罕见,可以举出很多,根据法律效力的基本规则,一切与公司法不相符的规定都要以公司法为准,并且表决权半数的规定很不专业。 第二个问题:从业资格教材规定记名股东为法人和发起人股东,但是至今不知道具体出处在哪里,这个也有争议,不过公开发行社会公众股应该是无记名股份应该无疑吧。 股东大会一般是20天,临时股东大会是15天,当然多余20天或15天肯定没问题,少于这个期限就是违法的了。其实规定期限主要就是为了保证股东权益的实现,通知到更多的股东参加会议。

    投***

    2009-08-25 14:1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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