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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法条理解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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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法条理解的请求

1.  抵押权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占有地将自己的特定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当债权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从该抵押财产的价值中优先受清偿的权利。
2.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对于这两句话应该怎么理解,最好附一例子。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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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评回答
  • 2008-09-04 11:58:56
    抵押权是建立在债权之上的权利。
    也是就是说没有债权存在的话,抵押权无从存在。
    例子:
    比如甲从银行处借款100万元,甲以价值150万元的房子来抵押。若到了双方约定的期限,甲还是无法偿还100万元的话,那么银行依照本法可以对甲抵押的房屋进行拍卖,从拍卖的价款中获得100万元,这就是所谓的优先受偿。
    至于,第二个。就是说在债务履行期限没到的时候,以上一个例子来说的话,就是说银行不得在债务履行届满前取得房子的所有权。

    F***

    2008-09-04 11:5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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