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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自主招生专科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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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考今年的三月份的招生考试,我想找一个网址是关于 2008年上海16所自主招生专科院校  的这个网址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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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02-20 10:31:41
  •   上海市教委网站: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08年上海市部分高校
    专科层次实行依法自主招生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各有关高等学校、上海市教育考试院:
    为了进一步深化本市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制度改革,做好高校招生改革试点工作,我委制定了《2008年上海市部分高校专科层次实行依法自主招生改革试点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2008年上海市部分高校专科层次实行依法自主招生 改革试点方案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二○○八年二月十五日 主题词:教育 招生 改革 试点 通知 抄送: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市卫生局,各区县体检站。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08年2月15日印发 (共印90份) 附件: 2008年上海市部分高校专科层次 实行依法自主招生改革试点方案 依据国家有关法规以及《教育部关于〈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加快教育改革和发展所需配套政策的函〉的复函》(教发函〔1999〕148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制度改革的意见》(教学〔1999〕3号)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08〕3号)等文件精神,2008年本市将在部分高校专科层次继续实行依法自主招生改革试点。
       一、指导思想 高校招生考试工作应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坚持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以有利于高校招生考试安全稳定开展,有利于促进高中阶段学校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有利于推动高校依法行使办学自主权,有利于体现考生与高校依法自主双向选择的平等权利。
       二、试点院校 上海第二工业大学、上海杉达学院、上海建桥学院、上海新侨职业技术学院、上海工商外国语职业学院、上海邦德职业技术学院、上海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上海思博职业技术学院、上海中侨职业技术学院、上海震旦职业学院、上海中华职业技术学院、上海医疗器械高等专科学校、上海医药高等专科学校、上海交通职业技术学院、上海工艺美术职业学院和上海立达职业技术学院等16所院校。
       三、试点内容 本市部分高校专科层次实行依法自主招生改革试点,是指上述高校专科层次招生,由试点学校依法自主进行入学考试、自主确定入学标准、自主实施招生录取。凡招生专业必须是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或备案的专业。 四、招生计划 编号 分组 学校名称 招生计划 备注 1 第一组 上海建桥学院 180名 含20名退役士兵计划 2 上海邦德职业技术学院 1100名 含6名退役士兵计划 3 上海中华职业技术学院 1100名 含6名退役士兵计划 4 上海震旦职业学院 1000名 含6名退役士兵计划 5 上海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80名 含2名退役士兵计划 6 第二组 上海杉达学院 240名 含8名退役士兵计划 7 上海新侨职业技术学院 800名 含8名退役士兵计划 8 上海中侨职业技术学院 1000名 含8名退役士兵计划 9 上海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600名 含8名退役士兵计划 10 上海工艺美术职业学院 610名 含8名退役士兵计划 11 第三组 上海第二工业大学 300名 含20名退役士兵计划 12 上海工商外国语职业学院 1000名 含4名退役士兵计划 13 上海思博职业技术学院 1000名 含4名退役士兵计划 14 上海医疗器械高等专科学校 200名 含4名退役士兵计划 15 上海医药高等专科学校 200名 含4名退役士兵计划 16 上海立达职业技术学院 600名 含4名退役士兵计划 共计 10010名 含招收退役士兵计划120名 五、报名办法 (一)报名条件 具有上海市户籍的本市应、历届高中阶段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考生)。
       (二)报名办法与时间 考生于2008年2月23日上午8:00至2008年2月26日20:00通过168网上报名系统报名,过时系统将自动关闭,不再予以补报名。每个考生限报一组院校。考生可自主选择填报同一组内的3所学校志愿,分为第一、第二和第三志愿,另设调剂志愿栏。
      考生不能跨组选择其他学校。考生在未被第一志愿院校录取而第二志愿学校未录满的情况下,可由第一志愿学校转至第二志愿学校继续录取,在未被第二志愿院校录取而第三志愿学校未录满的情况下,可由第二志愿学校转至第三志愿学校继续录取。考生必须参加同组院校组织的文化测试。
      各校根据招生章程公布的录取规则,确定录取名单。录取名单将在《家庭教育时报-高招周刊》上公示,同时报市教委备案。 2月下旬,16所试点院校公布招生章程,3月8日、9日,考生到所填报的第一志愿学校办理报名确认手续。已在本市办理2008年高考报名的考生须持高考报名号办理报名确认手续,尚未办理高考报名的考生,待被16所试点高校录取并报到注册后,统一由试点高校向市教育考试院办理。
       退役士兵考生的报名办法,按照市教委、市民政局制定的文件(另发)规定执行。 六、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考生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由所在高中阶段学校负责,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类。 退役士兵考生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工作另文规定。 对受到记过以上处分且未撤销的考生,所在高中阶段学校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七、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考生体检工作由市卫生局和市教育考试院共同负责,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市卫生局、市教委联合印发的《上海市招生体检管理办法》执行。各试点院校可在此基础上,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提出合法、合理的补充规定,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
      考生体检信息的采集由区(县)体检站负责。 八、收费标准 16所试点院校的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按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教育考试院有关考试收费等问题的复函》(沪价费〔2006〕005号、沪财预联〔2006〕1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九、填写《报名表》 考生在办理报名手续时,须填写试点高校印制的《报名表》。考生本人应认真、慎重填写《报名表》,并对其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因考生本人填报错误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报名表》经本人及家长签字确认上交后,不得要求更改。 十、考试工作 (一)16所试点院校,可自主采取不同形式的入学测试,测试日期统一定于2008年3月15日上午8:30开始。
       (二)艺术类专业加试的时间和命题由各试点院校自主确定,艺术类加试时间应于入学测试后进行。 入学测试的试题命制和印刷必须严格按照国家保密工作规定进行。 十一、录取工作 (一)录取时间 16所试点院校应于3月底前完成录取工作,录取名单必须在4月初报市教育考试院,并同时寄发录取通知书。
      被录取而不报到的学生,当年不得再参加高考。未被录取的考生,可继续参加当年高考。 如被录取考生已缴纳2008年6月国家统一高考考试费用的,考生在报到注册后,由16所试点高校负责退费,具体办法由市教育考试院确定。 (二)调档工作 16所试点院校录取生源的档案采用纸质档案(或人事档案)形式。
      考生凭招生院校录取通知书于8月下旬前往相关区(县)高招办领取档案后送招生院校。 十二、相关事宜 16所试点院校在经得高中阶段学校同意后,可提前组织被录取考生进入高校的新生教育,但不得另外收取教育费用。该批新生与高考录取的新生统一于2008年秋季入学。
       16所试点院校应认真、周密地制订招生章程,并于2月底前将经市教委核准的招生章程寄至各区(县)高招办。 对肢体残疾、生活能够自理、能完成所报专业学习,且测试成绩达到要求的考生,试点院校不能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16所试点院校须严格按照“严格程序、加强管理、接受监督”原则,以及“条件明确化、程序规范化、招生办法公开化、录取结果公示化”的要求,制定详细的自主选拔录取方案并向社会公布,并认真做好报名、考核、录取、公示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十三、招生纪律 各试点院校要按照高等学校招生“阳光”工程的精神和要求,切实加强招生工作的领导,16所试点院校须成立由分管校(院)长负责的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并成立由校招生办和监察部门负责人为主的招生录取小组。试点院校应强化对考生的资格审查、身份确认及合格考生的公示工作。
      凡属考试、录取中的重大问题,一律经集体研究决定,会议记录应立档保存。要选派政策水平高、工作认真负责、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并经过培训的骨干教师参加录取工作,凡当年有直系亲属报考本校者不得参与招生考试工作。 各试点院校应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印发的通知》(教监〔2005〕4号)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各种违规行为。
      一经发现试点院校的违规行为,市教委将视情况扣除该校当年的招生计划,情节严重的,将取消违规学校当年的招生计划。 各试点院校应加强招生考试廉政建设,招生工作实行“八不准、六公开、三监督”制度。八不准:(1)不准在报名、考试和录取等工作中循私舞弊;(2)不准向考生及家长许愿;(3)不准向考生所在高中阶段学校有关人员行贿;(4)不准在推荐和录取考生工作中弄虚作假及滥用职权要求学校违规录取考生;(5)不准接受考生(家属)的钱物、宴请和向考生及家长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6)不准协助、参与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以介绍、拉拢生源牟取利益的活动;(7)不准违反规定擅自超计划招生;(8)不准以学历招生名义招收非学历班。
       六公开:(1)计划公开(未向社会公布的招生专业计划不得录取);(2)政策规定公开(包括各种照顾对象政策、录取标准及分数线);(3)办事程序公开;(4)录取结果公开;(5)各试点院校的招生章程和必要信息公开;(6)咨询、监督电话和接待地点公开。
       三监督:(1)我委将组织人员对16所试点院校的录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2)各试点院校将接受各区、县高招办监督;(3)接受社会监督(设接待站、计算机查询、在接待站设举报箱等)。 本办法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2008年上海市部分高校专科层次实行依法自主招生改革试点 工作日程 附件: 2008年上海市部分高校专科层次实行 依法自主招生改革试点工作日程 时  间 工 作 内 容 2008年2月中下旬 试点院校向社会公布依法自主招生章程,并同时在市教委网站公布 2008年2月25日前 试点院校向区县寄送经核准的招生章程 2008年2月23日至26日 考生通过168网上报名系统办理报名手续 2008年3月8日至9日 考生到所填报的第一志愿学校办理报名确认手续 2008年3月15日 各试点院校选拔测试 2008年3月下旬 各试点院校进行录取 2008年3月31日-4月1日 公示录取名单(学校网络、家庭教育时报) 2008年4月4日前 新生名单报市教育考试院,并发放录取通知书 2008年4月5、6日 新生报到 2008年4月8日 试点院校上报报到人数,打印录取名册 2008年5、6月 试点院校可在录取新生中进行入校教育 2008年9月 新生正式入学 。

    1***

    2008-02-20 1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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