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中的第三人通常包括哪些呢?
行政复议中的第三人通常包括哪些呢?
(1)在治安、食品卫生、药品管理等行政处罚案件中,被处罚人或被侵害人一方申请行政复议,另一方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复议 (2)在食品卫生、药品管理等行政处罚复议案件中,同申请人所受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处理有利害关系的另一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以某商店出售劣质食品为由,对其进行处罚,该商店不服申请复议,并称所售食品是从某生产厂家购进,而该厂有产品检验合格证。
这时,如果行政复议机关维持原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的处罚决定,就意味着生产厂家的食品不合格。因此,该生产厂家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复议。 (3)行政处罚案件中的共同被处罚人在有共同被处罚人的行政处罚案件中,有一部分被处罚人提起行政复议的,另外的被处罚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4)在行政确权案件中,被驳回请求的人申请复议,被授予权利的人或者其他被驳回请求的人,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复议如土地确权案件中,某市政府确认某土地的使用权为甲所有,乙不服并申请复议,要求撤销市政府的确权决定,这时甲面临可能失去该土地使用权的危险,因而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复议。
(5)行政机关因越权处罚被申请复议时,被越权的行政机关作为第三人参加复议行政机关超越权限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被越权的行政机关必然与该行为之间有利害关系,因而该行为被提起复议时,被越权的行政机关具有以第三人身份参加复议的资格。
答:行政复议第三人是指与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而参加复议的申请人、被 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复议第三人有以下特征: (1) 行政复议第三...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