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1)基本原则和方针。人民防空是国防的组成部分。人民防空实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贯彻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2)有关规定。 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民防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②人民防空经费由国家和社会共同负担; ③国家对人民防空设施建设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④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计划、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民防空工作。 ⑥一切组织和个人都有得到人民防空保护的权利,都必须履行人民防空的义务。 (3)防护类别和标准。
城市是人民防空的重点,国家对城市实行分类防护。城市的防护类别、防护标准,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防空袭方案及实施计划,必要时可以组织演习。 (4)防空工程规划。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的地下交通干线及其地下工程的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的需要。人民防空工程规划应当根据国防建设的需要,按照不同的防护类别,结合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水平措施制定。 (5)防空工程建设。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应当在保证战时使用效能的前提下,有利于平时的经济建设、群众的生产生活和工程的开发利用。
人民防空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为战时储备粮食、医药、油料和其他必需物资的工程应当建在地下或者其他隐蔽的地点。
工矿企业、科研基地、交通枢纽、通信枢纽、桥梁、水库、电站等重要的经济目标,应列为重点防护目标。县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所需要的建设用地应当依法予以保障。
答:共八条。主要内容包括 : 人民防空通信和警报的任务、建 设规划和组织实施、保障人民防空通信和警报建设的任务分工、人 民防空通信和警报网建设的保障责任、人民防空通...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