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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伤害案须“双向归因”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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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伤害案须“双向归因”吗?

校园伤害案须“双向归因”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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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6-25 11:52:28
  •   论远或是近,这样的消息都让人心痛。美国发生校园枪击事件,20个孩子和8名成人遇难;河南光山县的校园伤害事件中,22个孩子被砍伤。
    尽管事实还不够清晰,但这两起事件都是极端心理刺激之下的反社会伤害行为。从媒体报道看来,美国的惨案制造者,饱受人格障碍困扰;而河南的施暴者,则有20年癫痫病史,并逐渐呈现暴力倾向。
       正如现代犯罪学之父龙勃罗梭所言,导致犯罪发生的原因很多,绝不能“以其中一个原因代替所有原因”。在审视具体个案时,既需要有“内归因”:犯罪者的人格、动机、情绪等;也需有“外归因”,即事件的社会背景。 美国校园枪击案的归因,我们可撇开不论。
      需要思考的是,河南的校园伤害案中,为何300多个孩子生活其中的校园无人看守?为何有社会危害的疑似精神病人能“经常出去乱跑”?而当地拒绝采访、封锁消息甚至是教育局人员在办公室玩游戏、有关领导质疑记者“讨论这有啥意义”,都折射出这起恶性事件背后的必然。
       22个受伤的孩子,暴露社会管理盲点。而每一个盲点,都可能成为吞噬生命的陷阱。消除这些盲点,需要更为精细、科学的管理方法,也需要更负责任的态度。 社会归因是必要的。但如果把一切推给社会,那也是另一种形式的偏颇。任何时代任何社会都有“反社会型人格”的人存在,这不是随人的意愿可以改变的。
       过度的社会归因,会让更多人把自身的问题归咎于社会。归因的“折扣原则”是,存在多个原因时,单个原因与结果的逻辑联系会被弱化。反过来说,弱化某些原因,必然强化其他原因。在这种情况下,更容易产生示范效应,给恶性犯罪以“逼上梁山”的心理错觉。 “双向归因”,才能更好地寻绎事件的上下文,从而找到可能的解决方案。
      既需从大处着眼,形成更完善的社会风险防范体系。也需从中观着手,扩大社会工作者队伍,排查与疏导心理问题、进行精神卫生启蒙。更需在小处落实,看看身边是否有情绪或精神异常者,需要更多善意的帮助和微笑。只有这样,才能在每个人的心理完善中,提升社会文明的程度。
       。

    U***

    2018-06-25 11:5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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