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公积金提取条件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缴存人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房贷款余额本息的; (三)房租超出家庭收入30%的; (四)离休、退休的;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 (六)出国(境)定居的; (七)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八)非达州户口职工,并与所在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 (九)达州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并连续失业一年(含一年)以上未再就业的; (十)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 (十一)享受城镇较低生活保障的; (十二)缴存人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大疾病或其它突发事件等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三)缴存人调离达州,新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或无法转入新单位的; 依照本条第(四)...全部
达州公积金提取条件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缴存人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房贷款余额本息的;
(三)房租超出家庭收入30%的;
(四)离休、退休的;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
(六)出国(境)定居的;
(七)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八)非达州户口职工,并与所在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
(九)达州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并连续失业一年(含一年)以上未再就业的;
(十)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
(十一)享受城镇较低生活保障的;
(十二)缴存人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大疾病或其它突发事件等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三)缴存人调离达州,新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或无法转入新单位的;
依照本条第(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三)项规定,提取缴存人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五条 缴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缴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六条 缴存人依照本细则第四条第(一)、(二)、(三)、(十二)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七条 缴存人符合本细则规定的提取条件但未还清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其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必须先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