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合的房子要不了3000 想交通便利的话就在汽车站周围看看 出租的话得看命了。在市区工作的我觉得没人会跑到六和去住,只能是在六和工作的,在六和工作的再没房子住的话,不如去城里打工了。 3年前就像开发六和房地产的开发商我估计也够有头脑的了
要为你的房东考虑考虑,给人方便,与自方便.
等您确定要买哪套房子,再让卖方出示产权证原件和产权人身份证原件,若没有的话,需要出示委托书原件,委托人身份证原件。
你好.小区物业肯定无权禁止你进出,建议你直接向业主反映,由业主向物业投诉. 但是,你也无权要求物业对客户停水电,物业也无权对客户对停水电,供水电是供水供电部门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关系.
你先应该对浦东浦西大部分地区的房子的房价和地段做一个分析,毕竟买房不是小事,一定要认真对比找到性价比最高的房子,至于房价你可以上房途网上的房价行情看看,它对上海各区的小区房价都有详细描述。 ,至于升值情况那就要仔细分析地段未来发展趋势。多到网上或其它媒体关注上海各区发展动态。
在二手房买卖中,最有必要被提醒的是买家,如果买商品房上当受骗至少冤有头债有主,买二手公房上当受骗后的追索和赔偿难度则要高得多。 一、确认产权的可靠度 1、注意产权证上的房主是否与卖房人是同一个人; 2、搞清楚是成本价房还是标准价房或者是经济适用住房; 3、产权证所确认的面积与实际面积是否有不符之处; 4、一定要验看产权证的正本,而且到房管局查询此产权证的真实性。 二、考察原单位是否允许转卖 1、确认标准价购买的公房出让时是否已经按成本价补足费用或者与原单位按比例分成; 2、大部分公房进行房改时原单位都保留优先回购权,因此要确认原单位是否同意出让; 3、一般来说,军产、院(医院)产、校(学校)产的公房必须要原单位盖章后才能出让。 三、查看是否有私搭私建部分 1、是否有占用屋顶的平台、走廊的情况;或者屋内是否有搭建的小阁楼; 2、是否改动过房屋的内、外部结构,如将阳台改成卧室或厨房、将一间分隔成两间; 3、阳台是不是房主自己封闭的,这牵涉到阳台面积应该怎么计算的问题。 四、确认房屋的准确面积 1、包括建筑面积、使用面积和户内的实际面积; 2、产权证上一般标明的是建筑面积; 3、最保险的办法是测量一下房屋内从一端墙角到另一端墙角的面积,即所谓地毯面积。 五、观察房屋的内部结构 1、户型是否合理,有没有特别不适合居住的缺点; 2、管线是否太多或者走线不合理; 3、天花板是否有渗水的痕迹,墙壁是否有裂纹或者脱皮等明显问题。 六、考核房屋的市政配套 1、打开水龙头观察水的质量、水压; 2、打开电视看一看图像是否清楚,能收视多少个台的节目; 3、确认房子的供电容量,避免出现夏天开不了空调的现象; 4、观察户内、外电线是否有老化的现象; 5、电话线的接通情况,是普通电话线还是ISDN电话线; 6、煤气的接通情况,是否已经换用天然气; 7、小区有无热水供应,或者房屋本身是否带有热水器; 8、冬天暖气的供应以及费用的收取,暖气片数够不够,暖气温度够不够。 七、追溯旧房的历史 1、哪一年盖的,还有多长时间的土地使用期限; 2、哪些人住过,什么背景,是何种用途; 3、是否发生过不好的事情,是否欠人钱或者发生过盗窃案; 4、是否欠物业管理公司的费用,以及水、电、煤、暖的费用。 八、产权是否完整 1、确认产权的完整性,有没有抵押(包括私下抵押)、共有人等等。要知道即使在法律十分完善的香港,也会出现这样的纠纷; 2、只可相信自己的眼睛,一定要在过完户以后才能将房款转移到原户主手上。 九、小心房款和产权的交接 1、不要随便相信对方的信誉,先交钱再过户还是先过户再交钱是一个重要问题; 2、可以考虑将房款押在一个双方都信得过的单位,如律师楼或信誉较好的代理行处,等过户完成后,再将房款转入卖方的账户。 十、保证产权顺利过户 1、必须要经当地房屋土地管理局办理完产权才算完成过户手续;有代理行、律师、公证的保证等等都不算是完成交易过程; 2、从买房的角度来说,一定是产权过完户以后这套房才真正属于你,在此之前,卖方随时可以毁约。
看车流大是什么原因\什么时间,如果晚上休息的时候车流没这么大就没关系,如果是暂时施工导致车流大那施工结束就好了,如果是交通拥堵导致的,那附近的道路建设会分担这条路的压力,过段时间也会好,总之,车流会少噪音会少,只是时间问题.... 给降降价格,让客户加装隔音玻璃吧
就我个人而言 我觉得现在趁着经济海啸席卷全球,正是买房的时机 房市现在的下跌已经开始有政策层面的支持,最多明年经济肯定会好转,房价也会是继续上涨 你既然在天津做生意,就不要再想回老家如何如何 回去你还得全部从头再来,何苦?
闲林现在3000多的也有,呵呵,不过是团购的,位置好一点的,六七千吧,不过购房者似乎都不太买帐,估计还有空间
组织看房有点象旅游跟团,都是赶着走,除了带相机和记得拿楼盘资料外没什么特别了,上心的以后自己来慢慢看吧。
组织看房有点象旅游跟团,都是赶着走,除了带相机和记得拿楼盘资料外没什么特别了,上心的以后自己来慢慢看吧。
第一:只要你看好了房子付了定金就可以签定合同了(一般开发商会给你几天时间的,置业顾问也会给你讲的,当然他们是希望越快越好,签合同时就要交首付款),如果开发商安排的好的话马上就可以办理银行按揭(前提办理银行按揭的东西都已经准备齐全),如果没有带齐全可以先签合同!合同里面会显示你所买房屋的交房时间的,现在一般都是期房,会有个统一时间的,这个要根据每个楼盘不一样!所以时间你知道怎么推算了三 第二:办理贷款是如果你已经结婚是需要夫妻双方到场的,如果其中一方不能到场的需要到公证处去办一个公证委托另外一方代理办理按揭一事 第三:你交的房费里是不含印花税 契税 公证费 委托办理产权手续费这些费用的,像契税,维修基金、印花税 等这些一般都是交房的时候一起交的,这个会有一个清单,开发商会给你的!!多多和你的置业顾问联系交流吧,这些都是她应该做的!!
入司时间短,事务比较杂。应该写的内容不是很多。 你可以写写各个事务具体操作流程,总结下缺失的地方;谈谈根客户沟通的效果,总结下如何提高沟通技巧;再写写交付流程是否顺利,是否碰到什么特殊情况,写下自己的事如何应对的,总结下经验。 希望可以帮到你噢:)
看房全诀“十六式” 第1式 看位置 房产作为不可动的资产,所处位置对其使用和保值、增值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房产能否升值,所在的区位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看一个区位的潜力不仅要看现状,还要看发展,如果购房者在一个区域各项市政、交通设施不完善的时候以低价位购房,待规划中的各项设施完善之后,则房产大幅升值很有希望。区域环境的改善会提高房产的价值,研究城市规划,分析住宅所在区位的发展潜力,对购房者十分重要。 交通方便往往是开发商的强劲卖点,有的售楼广告说地铁某号线直达小区、某宽阔大道紧邻小区……其实这有可能只是城市规划中的远期设想。对于交通条件,购房者一定要不辞劳苦亲临实地调查分析。 第2式 看配套 居住区内配套公建是否方便合理,是衡量居住区质量的重要标准之一。菜店、食品店、小型超市等居民每天都要光顾的基层商店配套,服务半径最好不要超过150米。 目前在售楼书上经常见到的“会所”,指的就是住区居民的公共活动空间。大多包括小区餐厅、茶馆、游泳池、健身房等体育设施。由于经济条件所限,普通老百姓购买的房子面积不会很大,购房者买的是80平方米的住宅,有了会所,他所享受的生活空间就会远远大于80平方米。随着居住意识越来越偏重私密性,休闲、社交的需求越来越大,会所将成为居住区不可缺少的配套设施。会所都有哪些设施,收费标准如何,是否对外营业,预计今后能否维持正常运转和持续发展等问题,也是购房者应当了解的内容。 第3式 看绿化 目前住宅项目的园林设计风格多样,异国风光、欧陆风情等有可能是虚晃几招,这就需要购房者自己用心观察、琢磨了。但是居住环境有一个重要的硬性指标——绿地率,指的是居住区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的总和占居住区总用地的百分比。值得注意的是:“绿地率”与“绿化覆盖率”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绿地不包括阳台和屋顶绿化,有些开发商会故意混淆这两个概念。 第4式 看布局 建筑容积率是居住区规划设计方案中主要技术经济指标之一。这个指标在商品房销售广告中经常见到,购房者应该了解。 一般来讲,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总建筑面积乘以建筑容积率就等于规划建设用地面积。 规划建设用地面积指允许建筑的用地范围,其住区外围的城市道路、公共绿地、城市停车场等均不包括在内。建筑容积率和居住建筑容积率的概念不同,前者包括了用地范围内的建筑面积,而总用地一样,因此在指标中,前者高于后者。 容积率高,说明居住区用地内房子建的多,人口密度大。容积率的高低,只是一个简单的指标,有些项目虽然看上去容积率不高,但是为了增大中庭园林或是闪避地下车库,而使得楼座拥挤一隅也是不可取的。 第5式 看区内交通 居住区内的交通分为人车分流和人车混行两类。目前作为楼盘卖点的“人车分流”,汽车在小区外直接进入小区地下车库,车行与步行互不干扰,因小区内没有汽车穿行、停放、噪音的干扰,小区内的步行道兼有休闲功能,可大大提高小区环境质量,但这种方式造价较高。 人车混行的小区要考察区内主路是否设计得“通而不畅”以防过境车流对小区的干扰。是否留够了汽车的泊位,停车位的位置是否合理,一般的原则是露天停放的汽车尽量不进住宅组团,停车场若不得不靠近住宅,应尽量靠近山墙而不是住宅正面。 第6式 看价格 看价格的比较时,首先要弄清每个项目报的价格到底是什么价,有的是“开盘价”,即最低价;有的是“均价”;有的是“最高限价”;有的是整套价格、有的是套内建筑面积价格……最主要的是应弄清(或换算)所选房屋的实际价格,因为这几个房价出入很大,不弄明白会影响你的判断力。 第7式 看日照 阳光入室是保证他们身心健康的基本条件。有效的日照能改善住宅的小气候,保证住宅的卫生,提高住宅的舒适度。住宅内的日照标准,由日照时间和日照质量来衡量。居住小区内的住宅“户户朝南”往往是开发商的强劲卖点,但值得注意的是:有些住宅楼南北之间间距达不到规范要求,南向窗面积很小或开在深凹槽里往往使住宅不能获得有效日照。 第8式 看通风 在炎热的夏季,良好的通风往往同寒冷季节的日照一样重要。如果住宅有南北两个朝向,夏季能有穿堂风,比住宅中所有居室都朝南,但没有穿堂风的要好。择时,购房者要仔细区分。 第9式 看户型 平面布局合理是居住舒适的根本,好的户型设计应做到以下几点: (1)入口有过渡空间。 (2)平面布局中应做到“动静”分区。动区包括起居厅、厨房、餐厅,其中餐厅和厨房应联系紧密并靠近住宅入口。静区包括主卧室、书房、儿童卧室等。若为双卫,带洗浴设备的卫生间应靠近主卧室。另一个则应在动区。 (3)起居厅的设计应开敞、明亮,有较好的视野,厅内不能开门过多,应有一个相对完整的空间摆放家具,便于家人休闲、娱乐、团聚。 (4)房间的开间与进深之比不宜超过1比2。 (5)厨房、卫生间应为整体设计,厨房不宜过于狭长,应有配套的厨具、吊柜,应有放置冰箱的空间。卫生间应有独立可靠的排气系统。下水道和存水弯管不得在室内外露。 第10式 看节能 住宅应采取冬季保温和夏隔热、防热及节约采暖和空调能耗的措施。屋顶和西向外窗应采取隔热措施。 第11式 看隔音 噪声对人的危害是多方面的,它不仅干扰人们的生活、休息,还会引起多种疾病。《住宅设计规范》规定,卧室、起居室的允许噪声级白天应小于50分贝,夜间应小于或等于40分贝。购房者虽然大多无法准确测量,但是应当注意:住宅应与居住区中的噪声源如学校、农贸市场等保持一定的距离。一般情况下,住宅内的居室、卧室不能紧邻电梯布置以防噪音干扰。 第12式 看私密性 住宅之间的距离除考虑日照、通风等因素外,还必须考虑视线的干扰。一般情况下,人与人之间的距离24米内能辨别对方,12米内能看清对方容貌。为避免视线干扰,多层住宅居室与居室之间的距离以不小于24米为宜,高层住宅的侧向间距宜大于20米。此外,若设计考虑不周,塔式住宅侧面窗与正面窗往往形成“通视”现象,选择住宅时应予以注意。 第13式 看结构 住宅的结构类型主要是以其承重结构所用材料来划分的。目前的商品房大都是砖混结构的,砖混结构的主要承重结构是粘土砖和小部分钢筋混凝土构件,只适用于多层住宅,它的优点是造价低,保温、隔热性能好,便于施工。缺点是房屋开间、进深受限制,室内格局一般不能改变,墙体结构占据空间过多,整体性、耐久性较差。 钢筋混凝土结构适用于中高层住宅,其中高层住宅以全现浇剪力墙结构为佳,多层或小高层、高层住宅常用的有框架结构、大模结构、大板结构等。总体说来,钢筋混凝土结构抗震性能好,整体性强,防火性能、耐久性能好,室内面局较砖混结构灵活。但这种结构的施工难度相对较大,结构造价也相对较高。 第14式 看年限 住宅的使用年限是指住宅在有形磨损下能维持正常使用的年限,是由住宅的结构、质量决定的自然寿命。住宅的折旧年限是指住宅价值转移的年限,是由使用过程中社会经济条件决定的社会必要平均使用寿命,也叫经济寿命。住宅的使用年限一般大于折旧年限。不同建筑结构的折旧年限国家的规定是:钢筋混凝土结构60年;砖混结构50年。 第15式 看面积 许多购房者仍然认为住房面积越大越好,似乎小于100平方米的住宅就只能是梯级消费的临时过渡产品。其实尺度过大的住宅,人在里面并不一定感觉舒服。从经济上考虑,不仅购房支出大,而且今后在物业等方面的支出也会增加。 住宅档次的高低其实不在于面积的大小,专家认为,三口之家面积有70至90平方米就基本能够满足日常生活需要,关键的问题在于住宅是否经过了精心设计、是否合理地配置了起居室、卧室、餐厅等功能,是否把有限的空间充分利用了起来。 第16式 看分摊 商品房的销售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阳台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比较直观,分摊的公共面积则可能会有出入。分摊的公共建筑面积包括公共走廊、门厅、楼梯间、电梯间、候梯厅等。购房者买房时,一定要注意公摊面积是否合理,一般多层住宅的公摊面积较少,高层住宅由于公共交通面积大,公摊面积较多。同样使用面积的住宅,公摊面积小,说明设计经济合理,购房者能得到较大的私有空间。但值得注意的是:分摊面积也并不是越小越好,比如楼道过于狭窄,肯定会减少居住者的舒适度。 另 需要看开发商的“五证”: 房地产开发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工程开发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我是通过代理办的公积金贷款,下面是我办理贷款的主要流程: 1 买房后,开发商给我联系了公积金贷款代理律师,然后签了一堆文件,包括填了一张申请贷款的表,交钱 2 到公积金贷款海淀一部去做了个人信用评估(当然需要带一些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等) 3 律师通知到公积金贷款海淀一部签合同 4 一周后到交通银行去取贷款协议和收据,完成 所以虽然请代理得花钱,但很省事,如果大家工作忙的话,就请个代理帮你办吧,应该1个月办完
各家公司不完全一样。比如健康路上天下城高层三千多每平米,可是文化路上有一家也是高层两千多每平米,优胜路上的一家高层两千多每平米。不过一般多层(即民住楼)在两千多每平米,但是有的地段好就贵,如火车站、二七商圈等,达到2800-3500每平米。
律师收房做些什么? 收房在法律意义上就是房屋的交付。通过交付,开发商完成交付买卖标的的义务。与此同时房屋灭失和损毁的风险从交付这一时点起也转移给买受人。这时,买受人开始成为业主。一般动产,标的物交付所有权随之转移,但是房屋作为不动产,以产权转移登记为所有权转移的临界点。另外,在房屋买卖中,共有面积、公共设施无法向单个的业主交付,在买受人领受所购房屋的同时,公共部分应相应的交付给物业管理企业,由物业管理企业代为管理。因此,房屋交付受到开发商和买受人的普遍重视。 在目前,信用缺失的大环境下,开发商为摆脱自己的责任在交房时,利用自己的交易地位,强制代收不应由其收取的费用。买受人也因对房地产法律以及技术不熟悉,提出一些不是问题的细节问题,在加上沟通方式不对,造成对立。于是,集体收楼就出现了。 收楼设计两个大问题,那就是权利和质量。在买卖合同签订时,开发商就做了两项担保,即权利担保和质量担保。1、开发商交房时应当保证所交付房屋是和法建造的并且没有设定抵押或其他权利担保的房屋。2、开发商交付的房屋应当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条件以及法律、法规和国际技术规范要求的技术指标。与此同时,开发商还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从合同义务,如交付《住宅使用说明书》〈质量保证书〉等文件。 聘请律师受楼,就是律师以其专业知识为买受人收楼提供专业的法律指导,并就有关问题代理委托人进行协商。概括起来,律师收楼包括如下工作: 1、调查 调查开发商楼宇建造过程的合法性,审查有关批准件和证书,确认开发商开发的房屋合法并没有设定抵押权或没有出租等对所有权或使用权的限制性权利。 2、审查 审查开发商交房时应当交付的文件符合合同约定的条件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且文件内容合法、有效。 3、见证 见证有关行为或法律事实的存在,位与开发商进行协商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保全意见。 4、协商 收买受人委托,就有关问题与开发商以及物业管理企业协商,寻求问题解决的方案。 5、签署有关协议 就与开发商达成的解决方案,签署有关协议,确保执行。 当然,上述问题的解决,一个有序的组织和协调一致的原则十分重要。只要组织得当,多数问题都可以解决。
集体收房的策略与技术(来自北京著名房地产律师秦兵,供大家参考) adaifeifei 发表于搜房社区-东方新地苑 维权经验:集体收房的策略与技术 ----: 版 2003-9-8 5:06:44 作者:秦兵 编辑:秦律师 今天有三名消费者拿着格式《商品房买卖合同》找到我,说现在已经要收房了,但是开发商委托了一家物业公司,要求消费者在入住前办理如下手续:交百分之二的专项维修基金、交百分之一点五的契税、一万元装修押金、一年物业管理费、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业主公约及房屋质量验收备忘录。 大家通过网络组织了六十多名业主,准备集体收房,目前对收房过程中的问题有如下不满之处: 一、专项维修基金应当先由房管局小区办管理,待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后交给业委会,如果物业公司收取后拒不移交怎么办? 二、契税应当由税务局收取,目前没有看到税务局要求物来公司代收代缴的书面文件,如果物来公司不转交此部分税金而导致业主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怎么办? 三、物业公司收取装修押金即无法律依据也无合同依据,既没有退还时间也没有不退还时的责任,显然对业主不公平。 四、物业管理费只有价格没有标准,大家不知道物业公司今后要提供什么样的服务,也不知道不提供服务时业主如何保护权益,在物业服务合同中业主只有付费的义务,没有监督的权利,而且当业主不付费时每天要承担千分之一的违约金,他们东侧的一个小区因为业主室内温度达不到十度而拒交物业三千元服务费一年,竞被法院判赔物业费用、违约金、利息、物业公司律师费共计九千元;如此荷刻的条件没有任何商量的余地,显然对将对产生巨大伤害。 五、业主公约同样只规定业主的付费义务,不保护业主的权利,即使有一些权利保护性的条款,也主要设定的比较模糊,例如反映情况要通过业委会、对质量不满意要先申请鉴定等,不仅不具备操作性,而且那些看似保护业主权利的条款实际上从程序上剥夺了业主的权利。 六、物业公司的态度是上述条款没有任何可以商量的余地,交钱签字后才能拿到钥匙,否则不但不给钥匙,而且也不许看房,同时业主还要承担违约责任。 我们与业主共同分析了业主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发现在开发商起草的补充协议中设有交房条款,内容为:“买受人应当在约定日期与出卖人办理房屋交接手续,自200*年10月1日后房屋即归买受人所有,无论如何均由买受人承担全部房屋的风险与责任”。 经过与业主代表及其法律顾问共同讨论,同时邀请了部分专家,大家得出如下结论: 一、入住时间:根据补充协议的规定,10月1日以后房屋已经归业主所有,大家可以在此日期后直接入住。 二、费用交付:因为没有见到小区办委托物业公司收费的通知,所以不必支付专项维修基金;因为没有见到税务局的委托收税通知,所以不必交付契税;因为没有见到物业服务标准,且无法就物业服务合同达成协议,所以不必交付物业服务费用。 三、合同签字:因为业主认为物业服务合同与业主公约不但没有经过协商,而且无法保障其自身权利,根据《民法通则》与《合同法》规定,有权拒绝签订合同。 四、直接入住:考虑到房屋买卖合同中没有约定入住手续,而且业主已经支付完毕全部房款,故在双方没有达成协议的情况下,业主可以根据补充合同的约定,在10月1日后行使房屋所有权,而且即不需要支付任何费用也需要签订任何协议。 五、入住安全:考虑到物业公司的态度,如果不答应其条件而直接入住,将会引发暴力冲突,为了保证社会的安定性,大家一致认为在入住的当日应当先书面通知开发商与当地派出所,以保证出师有名。 六、人员分类:在六十多名业主中,有部分消极业主不愿意与物业公司发生冲突,建议此部分业主将根据物业公司的要求先行入住,同时严格履行有关物业的通知与要求,由他们承担物业公司的先期启动费用,违约与侵权事项日后再通过集资的方式以诉讼形式解决。 七、集体行动:部分不愿意交付违法费用的主动业主将每户集资五百元,共同聘请锁匠在10月1日后更换门锁,也有部分业主准备更换房门;为保证更换效果,大家一致认为应当在消极业主入住后再行动,因为此时房屋已经投入使用,水、电、暖等资源无法单独停止供应。 八、行动保障:考虑到此次行动可能发生侵害行为,全体准备参加直接入住的业主,在取得家人理解与支持后,由维权小组的发起人共同到美国友邦公司办理人身伤害保险,同时与周六周日进行为期两天的野外生存训练,以加强陌生业主之间的相互信任,强健体魄训练勇气,学会共同合作。 九、准备工作:为减少与物业公司的对抗,业主维权小组根据统战原则,将派专人负责与经办人员特别是保安队长进行协商,采用耐心说服、许诺、交朋友与物质补偿等综合方法,减少双方正面冲突,最后实现和平交接。 上述项目的操作目前正在准备施实中,可能未必如愿,但是大家认为与其直接投降,不如试一试,如果成功将每户可以减少三万多元的支出;此事如有新进展,我们向继续向各方面进行报道。 注意:此操作流程存有风险,各位看官要根据自己的健康情况与心理素质综合考虑,不要盲目照搬照抄;要认真学习党与政府的有关政策与文件,从思想上认识到各项组织工作的重要性,一切行动要在法律的范围之内,切不可打无准备之仗。
依据合同是可以的,一般是超过约定期限每日万分之一的 违约金!
没有什么具体格式,写明那些地方没有达到收房标准,提出您的要求,整改还是退房并约定好日期,要求整改一定要约定好实际交房日期以整改好为准
平稳中略有上升。杭州的房价并不和它的城市建设成正比,别留在那里了。
没有理由,协助办理产权是他的义务,你可以不要代理。
请说明什么地方。 有的地方经济欠发达,人口生育率低,外来人口少,这种地方的房价基本上不能支持它的上涨。 有的地方经济发达,外来人口多,房价将稳步上涨。也有的地方的房价近两年涨的太高将回调的可能性,比如前几年广东的房地产。 总的来说由于耕地保护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经济的发展,人地矛盾突出,房价将稳步上升。
王立宏律师答:是否具备交房条件应根据合同或补充协议中约定的交房条件(包括房屋的交付条件、配套设施的完成情况等)为准。如果开发商在合同中承诺物业公司为外资公司,则开发商违约,可以要求开发商给予一定的补偿,但不具备退房条件。
北京市发改委预测,未来二手房的价格是下走趋势,不会上扬,价格估计在每平方米3000元-5000元左右。市民不应对房产抱有过高的期望值,市政府将及时通报一个地段的二手房交易信息。 但是中高档二手房的价格还是呈上升趋势
王震律师答:你所说的公摊是大了些,但公摊的大小是受综合因素影响的,板楼和塔楼,小区的配套实施的多少等都有很大的差别,没有一个确定比例的规定,你只有证明开发商把不该公摊的地方计入了公摊面积,才能认定开发商违约,否则不行。
王震律师答:主要看房屋买卖合同里是如何约定的,如果约定入住时通气,则不需要交该项费用,反之需要。
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办法(2001年4月4日建设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商品房销售及商品房销售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商品房销售包括商品房现售和商品房预售。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自行销售商品房,也可以委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第二章销售条件 第六条 商品房预售实行预售许可制度。 商品房预售条件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办理程序,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 (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四)已通过竣工验收; (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 (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 (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设有抵押权的商品房,其抵押权的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 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 第十二条 商品住宅按套销售,不得分割拆零销售。 第十三条 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选聘了物业管理企业的,买受人应当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与房地产开发企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订立有关物业管理的协议。 第三章广告与合同 第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商品房销售宣传广告,应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 第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的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所明示的事项, 当事人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 第十六条 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商品房基本状况; (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 (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 (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 (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 (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 (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 (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 (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商品房销售价格由当事人协商议定,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商品房销售可以按套(单元)计价,也可以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 商品房建筑面积由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组成,套内建筑面积部分为独立产权,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部分为共有产权,买受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按套(单元)计价或者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应当注明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第十九条 按套(单元)计价的现售房屋,当事人对现售房屋实地勘察后可以在合同中直接约定总价款。 按套(单元)计价的预售房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合同中附所售房屋的平面图。平面图应当标明详细尺寸, 并约定误差范围。房屋交付时, 套型与设计图纸一致,相关尺寸也在约定的误差范围内,维持总价款不变;套型与设计图纸不一致或者相关尺寸超出约定的误差范围,合同中未约定处理方式的,买受人可以退房或者与房地产开发企业重新约定总价款。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 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 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 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 面积误差比=───────────── ×100% 合同约定面积 因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规划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当事人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第二十一条 按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并约定建筑面积不变而套内建筑面积发生误差以及建筑面积与套内建筑面积均发生误差时的处理方式。 第二十二条 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 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预售商品房的,还必须明示《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章销售代理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的,受托机构应当是依法设立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与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订立书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应当载明委托期限、委托权限以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六条 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商品房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商品房销售委托书。 第二十七条 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如实向买受人介绍所代理销售商品房的有关情况。 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不得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 第二十八条 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代理销售商品房时不得收取佣金以外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九条 商品房销售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方可从事商品房销售业务。 第五章交付 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设置样板房的,应当说明实际交付的商品房质量、设备及装修与样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说明的,实际交付的商品房应当与样板房一致。 第三十二条 销售商品住宅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商品住宅实行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向买受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 第三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做出约定。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 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存续期少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得低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 非住宅商品房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 在保修期限内发生的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项目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实施测绘,测绘成果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用于房屋权属登记。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买受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第三十五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销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七条 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擅自销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销售活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收取预付款的,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未组织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或者对不合格按合格验收的商品房擅自交付使用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的; (二)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的; (三)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的; (四)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 (五)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的; (六)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 (七)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 (八)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 第四十三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处以警告,责令停止销售,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返本销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定期向买受人返还购房款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售后包租,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在一定期限内承租或者代为出租买受人所购该企业商品房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分割拆零销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将成套的商品住宅分割为数部分分别出售给买受人的方式销售商品住宅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产权登记面积,是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登记的房屋面积。 第四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