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能用厚黑学和打酱油精神,她都不在乎会不会打扰你,你想做什么就做什么,一旦产生矛盾要吵架了你就装作没听见,矛盾计划了就打电话报警。
【法律分析】<br/>针对您的描述,可以从以下方面分析:对于租赁合同而言,房东必须保证房屋适合居住。同时作为租客而言,在租赁房屋之前您也应该对房屋进行实地的考察,以确定房屋的状况。对于目前的情况,如果确定房屋因为刚装修完毕而严重影响入住的,那么视为房东提供的房屋不符合居住条件,也就是说房屋违约,那么您是可以要求解除合同的,对方要求您支付违约金是没有依据的。相反,您可以以房东提供的房屋不符合居住条件为由主张房东违约,并且要求房东承担违约责任,解除合同,赔偿您的损失。<br/>【行动建议】<br/>针对上述争议,在于房东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您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认定房东违约,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您的损失,并且与对方解除合同。<br/>【相关法律法规】<br/>《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主要的要注意押金是怎么定义的!不租了怎么退,还有检查一下房屋的一些基本情况,签约要注意里面属于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的范围,其他的没有什么! 如果我的回答对你有帮组请您采纳
我认为不太可能,因为你没有和房东签合同,仅凭中介的一个收条,不可能返还双倍,先考虑把定金全额拿回来是正理。
买车,你可以选择2或3<br/>我注意到,现在的房价基本呈下降趋势,越来越多的城市正在建设自住型商品房和共同产权房,从而拉低了二手商品房的价格。你目前有两套房,你不缺钱;且孩子还小,不用为孩子上学的事担忧,过个两三年再考虑去城里买房都来得及。所以我觉得,2和3可以选择,最好选择3,出租一套房,买辆车。
你男友变卦不同意买房肯定有原因的,我只是猜测,一种是因为家里没有钱,二是你男友对于结婚这件事有其他想法。三是他想逼你向你家里要钱买房或者两个人共同出资买房。你得搞清楚他到底是因为什么不想买房。我是赞成你的,无论爱情多少崇高,还是要有个房子有个家来做港湾的,如果这个男人不愿意为婚姻付出,你也要多考虑考虑了。
风水里面有一种东西是外应<br/>就是看预兆<br/>你这个看房肯定是预兆不好<br/>所以不要选择<br/>当然具体可以发图片帮你分析
买房和租房有那么大区别吗?<br/>买房也不过是长达70年的租房而已,实际上中国的房屋质量也只有二、三十年而已。<br/>租7年和租70年有那么大区别吗?<br/><br/>买房子对于很多人来说是不明知的选择。<br/>因为决大多数人是买不起房子,最多也只是勉强付起首付。可是后面还有长达二、三十年的贷款要还。<br/>这就要求夫妻双方,以后的工作必须是稳定的,工资可以不涨,但是决定不能下降。并且以后即使遇到好的工作机会也不敢辞掉现在工作。<br/><br/>请问你们双方的工作能够支付每月的还款吗?并且每月还款不能超过月收入1/3,这是最低线,因为生活还有其他支出。<br/>你们的工作是稳定的吗?收入的高低是否受整体的经济环境的好坏影响?当收入最差的时候,是否会影响你们以后的正常生活?<br/><br/>只有这些问题你都回答清楚了,并且有肯定的回答时,你才可以买房。<br/>如果你们确实没有能力买房子,但买房子,那结果只能是,你们以后不敢生病、不敢失业、不敢偷懒。<br/><br/>租房也是有好处的。<br/>你可以选择离工作单位相对比较进的地方,以后有孩子时又可以把家搬到离孩子学校比较进的地方。
最好再去了解清楚下吧??可能默认帮你选在那里了
1、看治安环境 试想一下,房子周边鱼龙混杂,牛鬼蛇神什么都有,您敢安心的住下去吗?所以,看房的时候首先要观察一下周边环境,看会不会很嘈杂,治安会不会很混乱,社区邻居是凶神恶煞还是慈眉善目…这些都要尽收眼底,不要心不在焉的样子。当然,城中村是会乱些的,所以选择城中村出租屋一定要注意看有没有装摄像头。 2、看交通配套 很多租房者往往只注重房子自身,却忽视了房屋地段和周边的配套情况。其实选好房子的地段可以节约大量的时间成本和生活成本,特别是对于刚刚毕业的学生。居住区内交通要方便。看一下房子离公交地铁站有多远?如果是离的远,晚上回去没有路灯,是否安全?另外,菜市场、食品店、小型超市等居民每天都要光顾的基层商店配套,服务半径不要超过150米。对于有车的租房者来说,还要关注停车的问题,小区是否有足够的停车位,停车位的位置是否合理,车位的月租金是多少等都需要在租房之前考察清楚。 3、看房龄配置 旧房子经常会牵涉到厨卫用品的好坏,电路、水管是否漏水等问题,所以承租者对房龄一定要注意。选择房龄在5~8年的房子,因为这些房子一般都位于成熟小区,而且家中的装修或家电也还可以用。另外,有无家电对在租房内享受到的生活质量影响较大,所以出租房中有无家电、有哪些家电及家电质量也是选房过程中需要考虑的。选房过程中如发现家电问题,可主动提出在合同中注明上述问题由房东维修。当然,就是配置齐全,拎包可入住。 4、看房东为人 骗子无处不在,租房必须得谨慎,以防被骗。前段时间就有骗子拿自己租来的房子,假冒房东放租,忽悠网友交订金。所以,看房的时候一定要旁敲侧击,了解房东的身份和为人。可以通过查看房产证、身份证,或者去居委会那里了解情况,来验证房东身份的真实性。如果是转租的房子,那就要了解之前签订的合同是怎么样的,房东是否允许直接转租等等。当然,在这个过程中也要看房东是否好说话,铁公鸡一毛不拔的房东以后给您个螺丝钉也是会收您钱的O__O…找个好房东,以后可以免掉很多麻烦。
?作为证书之一种,房产证具备下面几个特点 ?(1)房产证只能由当地房产主管机关发放。 ?(2)房产证是对特定房屋权人的书面证明,并可记录该房屋共有情况和是否设有担保物权等状况。基于一物一权主义,房产证以一房屋对应一房产证,即一个具有独立建筑结构和使用功能的房屋(包括区分的房屋)只有一个权,在不动产登记上有且只有一项权登记,因此只能发放一个房产证。 ?(3)房产证只能向特定房屋的权人发放,如房屋系共有,在房屋权证之外,还可向共有权人发放共有权证。 ?(4)房产证是登记机关在对特定房屋权属情况进行登记之后,向特定权利人发放的权属证明,房产证的内容应与登记簿的内容相一致。 ?按照我国现行的房屋权登记制度,房屋登记是城镇房屋权利归属的法定公示方法。在以房屋为标的物的交易活动中,以房屋为标的物的物权取得、设定、变动等,须经登记始发生物权法上的效力。所以,房屋权归属的确认须以登记簿上的记载为准。房产证作为一种证书,虽然可以证明房屋权归属于谁的法律事实,但其证明力的依据是其上记载与登记簿上的记载具有一致性。如果离开了不动产登记簿或与登记簿的记载不相一致,房产证在交易活动中就失去了对房屋权利归属的证明力,而只能成为向登记机关请求确权的证明文件。如果登记簿上未作变更,房产证自身任何单独的变更均不产生物权法上的效力。 ?房产证的作用 既然房产证在交易活动中的作用极为有限,那么登记机关发放房产证的意义何在?其实,房产证主要在房屋登记事务范畴中发挥作用,并且主要是为了保证登记活动的秩序与安全。房产证首先起到登记行为完成的证明作用。登记机关在完成房屋登记事务后,将房产证发放给权利人,表明登记机关已经根据事实、法律和当事人的申请,完成了相应的房屋登记。由于房产证记载的内容与登记簿的内容具有一致性,因此,房产证起到一种备忘的作用。权利人可以根据自己持有的房产证内容,掌握自己的财产情况,而不必每每去查阅登记簿。房产证重要的作用还是保证登记活动的安全。
1.指标一:区域 从区域来看,不仅房价,目前租金贵的也当属,大部分人为了能够方便子女享受到良好的资源和便利的交通,宁可选择出高价去租离距离近但是面积较小的房子。 2.指标二:商圈 繁华地段的房价高不必多说,商业区的租金高也明显。 根据网络数据显示,金融街、五道口、国贸、朝阳公园、万柳等地都是商业聚集地,在这些地方也大多都是高档住宅,而且由于交通条件十分便利,外国人也大多愿意到此活动,因此租金自然高。 3.指标三:交通 、轨道交通房对于准备买房的朋友来说,早已不是什么新鲜词。对于租房的朋友来说,站等交通便利的地区租金也相对高,毕竟对于大多数的上班族来说,时间才是宝贵的。 4.指标四:楼层 后一点就是楼层,以六层的住宅楼为例,因为一层的采光差而且潮湿,居住环境会受到极大影响,因此租金也低;三楼的位置好,楼层适宜采光通风良好,因此租金高,其余楼层的租金相差不大。 但是作为北京来说高层住宅楼较多,而且受到环境的限制,楼间距较近,因此越高的楼层其居住环境越舒适,租金也就越高,而且所需要缴纳的物业费也就越贵。 5.指标五:户型 看房选房看什么,除了地段之外主要的就是户型,其实租房也是如此。对于居住舒适度直观的影响就是户型,包括朝向,是否朝阳,采光好不好,通风是不是顺畅,住着会不会很闷等。
产权商业很危险。 1、是国家名令禁止的,不允许包租,或承诺任何收益性回报。 2、返租其实是一个一个变像的促销,只不过是把给你的折扣分期给了你,返租意味着,开发商受合同约定,就算租不出去,开发商一样会给你返租。除非是整体大型商业统一出租(比如租给一个商场或卖场),否则不可能全部租出去或者保持业态的平衡(这点很重要,如果没有商业管理公司管理,一个商业在一定区域内不平衡,比如一层有十个咖啡店,那么不可能长久)。 3、如第二条所述,商业就是要养,养个一两年才会有人气,如果开发商没有租出去,或者经营的不好,三年以后不返租了,你收回,看到的还是一个萧条的商业,到时候不管是你租,还是自己经营都不会很好。 4、你如果买的商业价格如果不是很高倒不用太担心,商业投资还是不错的,但不是看三两年的回报,要看长远的回报,就是说商业投资是一个长期的投资。关于3年后回购是否要签,我看是要看市场发展的情况,如果你觉得三年后当地房地产市场肯定是要涨的,那没必要签,自己卖给别人更合适,反之可以收回成本。要看对市场的判断了,这才叫投资,肯定有风险,要不就不要投资叫送钱了。
1、您买的是公房吧?产权办要找到原产权单位开具可以出售的证明,到房管部门补交土地出让金就可以办产权证。 2、房产证写您和您老伴的名字都无所谓,是共同财产,写谁都是一样的,各50%。 3、想添您儿子或孙子的名字是可以,但要走转让手续,交的税和二手房交易一样的,而且外籍手续也很麻烦。如果您想把产权给他们,不如用遗嘱来让他们继承。 4、可以请亲朋代办,但要去公证部门做全权委托公证,写明委托事项(尽量写全一点)。
合同内有无关于涨价的协议,没有就只能现状,就象0111说的,看违约成本和再出租哪个授意高,或者和租户协商下,先礼后兵
写了不含税,税就不由出租方出,一般都是租户去开。拿业主的房产证,身份证复印件。
二房东和大房东之间签的可转租协议,最好不要理会那个东西,你就当不存在,最好要和大房东重新签定一份租房协议,以防止以后产生纠纷!如果要考虑到二房东和大房东签的合同,建意一定要和大房东签合同,可以考虑在签合同时三方都在场,把具体的合同条款要注明.
这种房屋就是目前比较典型的利用集体土地开发的小产权房,国家已经禁止这种行为了。所以你最好不要买。国家法律保护的只是有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证房屋。所以,建议你最好不要去赶这趟混水,花钱不讨好。
可以总公司拟文,对开办独立核算的项目,总公司会有下发各部门的通知,或总公司主管部门的报告,文中间应有利用总公司场地的表述,这些文件可作证明用。
2003年单位改制, 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房屋拍卖给了别人.我起诉至法院,法院认定我是使用人而非承租人(没有租赁合同),不享受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请问法院的认定对吗? 法院的认定没错。因为,单位分你一套住房(有会议记录),没给房证,也未签租赁协议,在居住期间你只交纳了暖气费.证明你单位在当下的情况下,没有给你设定一个用益物权,所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在单位的房屋拍卖给别人时,你没优先购买权。
伪造出租屋合同骗取公积金是严重的诈骗行为,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同时会被记录在征信系统里,进囚也是有可能的,诈骗银行,罪可不轻,想好了再做,再说你开的发票虽然也是正规的发票,当这属弄虚作假,虚开发票也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两罪并发,还能不进囚,那真是法律的笑话了。
基本上没有什么不同都是写明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交费时间、税费由谁交纳、违约责任等就可以了。 但是商业由于要经营,要投入的东西比较多,如装修、家俱,如出租方违约会给商家造成很大的损失,所以一般要签的细一点,甲方主动违约的责任要高一点。还有就是如商业用途比较多,比如说餐厅就要在合同中写明这个商业是可以做餐饮的,如办不下手续(甲方原因)怎么办等。
支取公积金是由单位按照公积金中心的有关规定去办理的,你的方式不符合规定。
当然没有过诉讼时效哦,时效应该从开发商通知无法交房之日起计算两年,而不是签合同之日! 一般开发商签的合同都是“南京条约”,对业户相当不利,如果贷不下来款,一般都是要求你分期来付款,这一点很难挑到他们的毛病,估计你只能接受 现在不在预售状态很正常,只要你买的时候在就行了 如果办不下业产权证,你可以起诉他 现在如果你有确切的证据证明本楼超高的话,可以拒绝付款,要求他提供不超高的证明,这叫履行合同的“不安搞辩权”。对此他起诉你,你不付款也有明确的依据。 看你文中的意思,现在好象是已交房并住进去了,是吗?你只要静观其变就行了 还有的是房产商都有可能“涉黑”,不要和他们吵,更不要威胁打之类的,只要坚持自己的观点就行了!
一、房主不卖房给买主X是否违约? 房主不违约,买方违约。因为买方没有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签订合同。 二、房主通过注销原有产权证而办的新产权证是否合法? 不合法。明知房产证毅然存在,却寻找一个借口,又办了一个新证。“(房主当时把证抵押在中介手中时是签过字的)”这里说的抵押是一种担保物权,但保物权是主债权的从债权,现在房主按照双方约定的时间履行了等待买方签订合同的义务,即预合同义务,买方没在规定时间内签订买卖合同,因此,预合同义务消灭,房方收回房产证才是正常的做法。 三、如果有其它人想购买这套房子是否会有后患? 没有后患。
买方未按约定时间付首付款属违约在先,卖方可据此提出解除合同,根据定金罚则,卖方可以不返还已收的定金。由于买卖合同已经解除,中介应将房产证归还产权人,卖方补办新证是不得已而为之,也是示意中介拿着不还也是白拿。 如果有别人想购买那要看产权人的意愿。没有产权人的签字同意产权归属转移不了。
一、我现在跟此承租人的合同是否有效? 你们的转租合同有效。 在我国合同是否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只要主体合法、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就是有效的。 本案中,你与大型商场的租赁合同,在你与商场之间是一个法律关系,你与承租你的那一个人则是另外一个法律关系。基于合同相对性的原则,两个法律关系之间不发生冲突。况且,商场是允许你转租的,只要通知和备案就可以,所以,你具有转承租的权利,也不存在没经其同意时商场享有解除权的法定事由。 二、我需要承担什么责任,他的要求是否合理? 基于合同相对性的原则,你与转租人之间的合同是有效的,因些,你们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合同项下的义务,现在你没有按照你们双方约定的租赁期间一年履行义务,单方面要求解除你的转包合同,应当是违约行为。你不但要承担违约责任,而且还应当将没有履行期间的转让费退还给那个承租人。 “此承租人现在以我跟他签订合同的日期超过我的有效期为由要求我补偿他的转让费,”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
请问A这样提出收回山塘是否合理???在法律上B应怎样为护自己利益?? 尽管你说得很复杂,其实这事很简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的规定, A这样提出收回山塘当然不合理。2002年初,A与B是兄弟,A与B商量,想转让山塘给B做,并要求B只要给2700元人民币给A,就把山塘转让给B。B认为与A是兄弟关系,只是要求A在纸条上说明:收到B转让山塘款2500元。然后A签名。(B就自己拥有这纸条)另外A要求B要先支付200元山塘租给村委村长,然后A先把山塘的承包合同愿文转交给B。 由此可见,A与B的转让是他们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目的意思与效果意思显而易见。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双方协议成立并且生效。当A与B 交完钱和转让合同时,合同已经是实际履行。 A请司法人员判说B现拥有的山塘是不合法的,原因是B与A在转让合同时,没有得到全村人员签名决定。所以不生效,示以A转让给B的山塘合同作费。要求B现签字把山塘归还给A。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转包的只是要求经发包方备案,而不是得到全村人员签名决定同意。所以,那是所谓的司法人员的自我解释,没有法律效力。 B应依为护自己利益,只要谁敢侵犯其承包权的,就以他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法律条文明确规定的权利,B一定会赢的。
签约就是签合同,你合开发商之间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我国房地产实行备案制度,你和开发商签订合同之后,要拿到房管部门登记备案,这就是备案。 备案之前和备案之后,如双方就合同履行达不成一致,或一方违约。那么双方或一方可以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后,要到房管部门撤销登记。解除合同和撤销备案不是一个意思,但是是有联系的。 办理按揭就要在合同办完备案后才可以放款的。炒房人是看不出来的,除了吵房号的,一般炒房和普通买卖没什么区别,只是低买高出。 开发商做假问题,正规的有合法证件的,一般不会做假,但哪个地方都有做假的,这个问题就不好说了。
建国初,甲有房屋四间,将其两间典当给乙,此后乙一家一直居住在两间房内。到1993年,甲乙因房产问题争议诉之法院,法院达成调解协议:房屋四间产权属于甲,对乙居住的两间甲享有拆迁补偿权,乙享有拆迁安置权。 后该房拆迁,国家分别安置甲乙各一套住房,同时甲获得了拆迁补偿。房管局与乙签订了《公房租赁合同》,发放了《公房租赁证》。后甲把安置自己的一套住房和安置乙的住房都申请房管局登记到自己的名下。乙把房管局诉之法院,要求撤销房管局的登记行为。 请问:拆迁安置权是一种什么权利?房管局的登记行为是否侵犯了乙的拆迁安置权?法院应当如何判决? 本案中,建国初,甲有房屋四间,将其两间典当给乙,此后乙一家一直居住在两间房内。到1993年,甲乙因房产问题争议诉之法院,介于我国建国后并没有典当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到了2005年才由商务部、公安部,以2005年第8号令颁了《典当管理办法》) 1993年,甲乙因房产问题争议诉之法院,法院也不能不受理,因此,q我们注意到,法院在没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前提下,根据传统民法理论以调解的方式结案是"定争止纷"的有效方法, 诉讼调解是双方当事人,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为解决纠纷达成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且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人民法院才予以确认。调解协议只是在双方当事人中产生法律效力。从而,调解协议中的“房屋四间产权属于甲,对乙居住的两间甲享有拆迁补偿权,乙享有拆迁安置权。”也仅仅是在双方当事人中产生法律效力,不涉及到第三人的问题。由此可知:“乙享有拆迁安置权”的约定,便在双方当人中产生了约定的债权。后来该房拆迁,国家分别安置甲乙各一套住房,同时甲获得了拆迁补偿。房管局在没有与甲取得产权调换的情况下,直接与乙签订了《公房租赁合同》,发放了《公房租赁证》的行为,侵犯甲的因拆迁而得补偿物权的期待权。所以甲才能把安置自己的一套住房和安置乙的住房都申请房管局登记到自己的名下,这是甲行使物权的应有行为。在甲享有物权而乙只享有与乙之间的债权冲突中,物权的对世效力大于债权的对人效力。 综上所述:现乙把房管局诉之法院,要求撤销房管局的登记行为,法院应当以甲乙在人民法院调解书中约定的“乙居住的两间甲享有拆迁补偿权,乙享有拆迁安置权债权”只是在甲乙之间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债权的相对性,认定房管局的登记行为没有侵犯了乙的拆迁安置权,判决驳回乙的诉讼请求。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可以在网上查一下资料,或者您遇到具体的问题再问一下阿,这样太笼统了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