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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租赁合同未经备案是否有效?

    《房地产管理法》第54条规定,“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解释》第4条规定,“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 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1房屋租赁首先应当确定房屋租赁人必须具备处分房屋的权力。即出租人具有房屋的所有权。目前,很多无权处分人擅自出租房屋。当承租人入住之后,又被正房主驱逐出去,又找不到“出租人”,只能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因此,一定要认真看待这个问题。 2合同中应当明确出租房屋的用途,如果在合同中没有明确,承租人在租赁房屋之后,改变房屋的用途,导致出租人财产利益的损失,却又不能依据合同找回自己的损失,实为得不偿失。 3房屋租赁应当明确租金的交付方式以及交付日期,这也是双方当事人应当考虑的重点问题。有的时候,承租方承受能力有限,如果一次性交纳几个月的房租困难,这时候就可以通过在合同中规定按月交纳。如果没有规定,房屋租赁后就易出现矛盾,不利于双方当事人和平共处 4 房屋的使用和修缮义务的约定。法律规定,承租人有按约定使用房屋并保护房屋的义务,如果承租人违反义务,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出租人在房屋出租期间,具有修缮房屋的义务,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应注意这些内容的设定。很多出租人会将房屋的修缮义务约定给承租人,这是不合理的。 5使用房屋时,涉及水费、电费以及(北方)取暖费等费用的负担问题。这些因素承租人必须与房屋的租赁价格相结合。经过双方讨价还价后,应该将部分费用的负担情况写在合同中,以免履行中出现纠纷。 6合同期满后,双方当事人可以继续续签合同。如果不签订合同,而承租人继续使用房屋,并且支付房租,出租人收租,则视为不定期合同,双方可以随时解除合约。 7合同应对承租人是否具有转租权以及转租应当遵循的程序予以规定,这样能有效地保护房主的合法权益。通常,即使承租人具有转租权,也必须在征得房租的同意下方可进行。否则,房主可以解除出租合同。 8根据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在房屋承租期间,房主处分房产,承租人并不因此失去租赁权。只要租赁人在合同中作此约定,承租人可以在新房主取得房产后,继续租赁房屋至租赁合同到期为止。另外,承租人在房主处分房屋时,有优先受让权,即在同等价格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房屋的权利,此亦为法定。 9根据租赁合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而为装修,但未对合同期满后装修费用的补偿作出约定的,承租人也无权要求出租人对装修费用补偿。在商铺租赁中,承租人通常会对承租商铺进行装修,上策是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期满后装修费用的承担,退一步而言,若没有明确约定,则要结合租期,评估装修成本是否符合合同期内的经营目标,不能想当然期望通过与承租人续约来分摊装修成本。

  • 房屋租赁合同违约金怎么算?

    (一)如果租赁合同中对违约金有约定(租房违约金的数额是由当事人双方通过事先约定而确定的)、则按约定的违约金比例支付。如双方在签订合同时,约定房屋租赁合同违约金为一个月的租金,那么一旦违约,出租人就可以要求承租人支付一个月租金同样数额的违约金,作为违约赔偿; (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过低可以请求变更,约定的违约金超过实际损失30%的可认为约定过高,可要求降低。如房屋租赁费用每月仅为1000元,而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达到了一万元,那么违约的一方可以请求降低。 (三)房屋租赁合同中对违约金没有约定,应按对方违约对你造成的实际损失来计算违约金并退回押金和多余的房费。 (四)租房违约金的支付是独立于履行行为即给付房租之外的给付,即如果承租人尚拖欠出租人租金1500元,那么房屋租赁合同违约金是不包含在这1500元以内的。 (五)租房违约金的处理:双方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处理,赔偿约定的金额,如果协商不成,可到法院提起诉讼。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损益相抵”规则,即使一方行为被认定为违约,另一方应当仅仅选择定金、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中的一种作为追究违约责任的方式,在违约金或定金“收益”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时,违约方具有补足差额的义务,因此,通过重复累加的方式,无端加重违约方的责任,违约一方大可不必理会,法院对此也是不会支持的。

  • 房屋租赁合同法律审查有哪些要点?

    合同审查要点。 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至少一式两份,出租人与承租人各持一份。 1、出租人出租房屋的合法性 出租人有权出租房屋,这构成房屋租赁合同合同合法性、有效性和可履行的基础。 1.1出租人是房屋的所有权人、持有所有权证书; 1.2出租人是房屋所有人而无所有权证书,但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有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且是合同中的买方、合同已经在房屋登记部门办理预售登记、预登记; 1.3出租人为房屋的合建方,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持有者(即房屋的建设方、房租建成之后的房屋所有权人)之间有合作建房合同,已经获得合建方同意出租。 作为承租人,必须查看出租人的上述证书和文件原件、尽可能留存复印件;出租人是单位的,要查看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登记证书或其他登记证件,留存复印件。 代理人代为出租房屋的,要查看代理人的身份证件、留存复印件;查看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看代理人是否有代理出租的权限,应留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如留存复印件,复印件上应要求代理人当面亲笔签名。 2、出租人为转租的情形 2.1转租出租人即所谓二房东与房屋所有人之间有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允许转租; 2.2原租赁合同不允许转租或没有对转租作出明文约定,需要取得房屋所有人同意转租的书面同意书。 2.3次承租人最好能查看并持有原租赁合同 3、租赁房屋用途 3.1租赁合同应明确租赁房屋的用途,承租人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不能改变用途;改变用途不应违反房屋的本来可用范围、房屋本来的使用性质。 3.2如果租赁房屋用于经营使用、需要将租赁房屋作为承租人的公司住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或者其他类似登记,在签订合同之前先进行核查,如不能实现目的即不应签署合同;如初步核查可行,也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该具体用途;如是否能注册存在不确定性,合同应约定不能注册时的处理办法,如解除合同、退还预付租金、押金等。实践中因为约定不明,发生纠纷的不少。 3.3合同应约定擅自改变用途时承租人的违约责任、出租人的解约权等。 对承租人而言,如果要改变租赁用途,一定要事前取得出租人的书面许可。 根据合同法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4、约定租赁期间 租赁合同应明确约定租赁的起止日期;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租赁期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5、租金的计算与支付 租金起算点要明确;如有装修时间,不计算租金的(所谓免租期),也应明确。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补充协议约定或合同相关条款、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好的合同可以避免或减少纠纷的发生。如何审查房屋租赁合同,其实也似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应当注意的事项。这次主要分析的是:租赁合同违约金;房屋装修;房屋的交接等。 6、装修与提前解约 合同宜约定,承租人装修房屋和装修方案应获得出租人书面同意;装修不应破坏房屋基本结构;对装修的其他约定。 承租人提前解除合同,不得要求退还装修费。 7、押金的支付与返还 租赁合同通常约定承租人支付相当于数月租金的押金给出租人,主要用于1)担保租金的支付,防止欠租;2)对房屋的合理使用,防止对房屋及其附属设备的损害;3)防止拖欠水电费等相关费用。 对出租人而言,一定要收到押金后再交付出租房屋;交房后再收押金就难了。 在退租时,租赁双方应检查房屋状况,除房屋和设备的正常损耗外,如不存在损坏,进行费用结算后,出租人应将押金退还承租人。 8、违约金 房屋租赁合同中可以针对不同情形分别约定违约金。 迟延支付租金的违约金。 擅自改变用途的违约金。 提前解除合同的违约金。 9、房屋及附属设施的维修责任 通常由出租人承担房屋和附属设施的维修费用;对于一些微小的维修,双方也可以在合同中另行约定,但一定要明确范围,最好能列一个清单,避免含糊不清将来发生纠纷。 10、房屋附属设备、水电气等相关手续 租赁合同应当对房屋附属设施的情况作出明确的约定; 对房屋使用相关的水、电、天然气、暖气、网络、电话、有线电视等使用和缴费应作出约定。

  • 房屋租赁合同范本格是如何?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为明确甲方与乙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租赁房屋 甲方将坐落于武汉市的合计面积为 平方米的建筑物 间租予乙方作为 使用。 第二条:租赁期限 租赁期共为 年另 个月,甲方从 年 月 日起将出租房屋交付乙方使用,至 年 月 日收回。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 1、乙方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他人使用的; 2、乙方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3、乙方拖欠租金累积达 个月的; 而当租赁期届满时,租赁关系自然终止,甲方无须另行通知乙方,若双方均有意续租,可在届满前三个月提出续租意向,并议定合理租金和续租合同。 第三条:租金 每月租金为人民币 元整,付款方式为 付。 第四条:协议事项 1、房屋内外水电费,煤气费,电话费自乙方入住之日起至租约期满迁出之日至均由 方负担。 2、甲方应承担所出租房屋的修缮义务,乙方应对修缮工作予以配合。 乙方应妥善使用,管理出租房屋的内外设备,未征得甲方同意,乙方不能擅自变更,损坏房屋结构和设备。 3、乙方不得利用出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或存放危险物品,影响公共安全。 4、租赁期满之日,在不续租情况下,乙方应无条件退租,并将房屋设备清点后归还甲方,不得向甲方请求退还租金,移转费及一切权利金。乙方应将自用家具物品搬迁清楚,不得故意留存占据,如逾期不搬视为乙方抛弃其所有权,由甲方自行处理。对逾期不迁出者,甲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赔偿。 5、租赁期间双方均不得无故解除合同,但乙方因特殊情况需退房时,必须提前十五天通知甲方,并支付一个月租金作为赔偿。如甲方确需收回房屋自用,也须提前十五天通知乙方,支付一个月租金作为乙方搬迁的补偿,并退还乙方未满租期的租金。 6、甲方需对上述房产提供全部法律文件,如因房产产权等问题影响乙方在租期内对房屋的居住使用,造成的全部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五条:甲方与乙方的变更 1、若甲方将房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时,合同对新的房产所有者继续有效。 2、甲方出卖房屋,须在三个月前通知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 3、乙方需与第三人互换住房时,应事先征得甲方同意。 第六条: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前述合同条款向乙方交付合乎要求的出租房屋的,甲方应对此向乙方予以赔偿。 2、甲方未按时按要求对房屋进行必要的修缮的,对乙方造成财务损失和人员伤害,应承但赔偿义务。 3、乙方非正常管理使用房屋及设施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负赔偿责任。 4、乙方故意逾期未交付租金的,除应及时如数补交外,还应支付一个月租金作为赔偿。如遇特殊情况暂时未交租金的,甲,乙双方可协商解决。 5、乙方违反合同擅自将房屋转租他人使用的,甲方有权收回所租的房屋,有权将乙方交付的期满前租金扣留作为乙方的违约金赔偿甲方。如因此对出租房屋造成损坏的,乙方还应负赔偿责任。 第七条:免责条件 房屋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损坏和造成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八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1、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调解不成时,双方均可: 1)向烟台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或仲裁;( ) 2)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第九条、本合同未尽事宜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合同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签章: 日期: 身份证号码: 乙方: 签章: 日期: 身份证号码:

  • 租赁协议与租赁合同法律上等效吗?

    (一) 合同主体是否符合规定,即出租人与承租人是否具备有效民事行为的构成要件。如是否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出租人是否为房屋所有人或合法使用权人等。 (二) 房屋是否为法律法规禁止出租。只要法律法规不禁止出租的房屋,都可以依法出租。根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1)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3)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4)权属有争议的;(5)属于违法建筑的;(6)不符合安全标准的;(7)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8)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9)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三) 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是否合法。在实践中,有些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房客逾期支付租金、水电费等的滞纳金按每日2%计算。从法律来说,这种约定因滞纳金过高有失公平,属于可撤销条款。还有一种常见的情形是,有人用租来的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若属实,则在出租人明知或应当知道的情况下,这样的租赁合同均是无效的,不受国家法律保护,租金依法没收。 (四) 是否进行过登记备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及本市的租赁法规均规定,租赁当事人应向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在实践中,对未登记备案的租赁合同是否有效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合同是无效的,另一种认为租赁合同仍然有效,但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在实践中,认为合同是有效的出于主流观点,这点您别担心。

  • 房屋租赁合同审需要看什么地方?

    一、审查当事人双方是否具备主体资格 (一)出租人是否具备主体资格 出租人是否具备出租房屋的主体资格,直接关系到合同的效力问题,所以应予以充分重视。主要从以下三方面来审查: 1、出租人为自然人的,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审查其居民身份证或户口薄;出租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是否依法成立,审查其营业执照,看其是否年检并进行必要的工商查询。 2、出租人是否享有出租房屋的实体权利 (1)房屋转租的:是否经出租人同意,是否有出租人同意转租的书面证实材料。 (2)共有房屋出租的:是否经其他共有人同意,是否有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实材料。 (3)委托或代办代理出租的:房屋所有权人是否与出租房屋产权证上的名称一致,是否经所有权人同意或授权,是否有所有权人同意或授权出租的书面证实材料。 (4)房屋的所有权人:出租人是否与出租房屋产权证上的名称一致,必要时到房屋治理部分查询。 (二)承租人是否具备主体资格 审查承租人是否具有合法的身份,如暂住人口承租房屋的,必经持有公安机关核发的暂住证;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必经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特别注意:《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不能租用或变相租用城市私有房屋。如因特殊需要必须租用,须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二、审查房屋是否存在禁止出租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住宅用房的租赁,应当执行国家和房屋所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赁政策。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和其他租赁条款。” 根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能出租: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权利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四)权属有争议的; (五)属于违法建筑的; (六)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七)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八)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三、审查房屋的租赁用途与政府批准的规划用途是否一致 这点主要是看房屋的产权证,审查其用途是住宅用房还是经营性用房。如果合同约定的租赁用途与政府批准的规划用途不一致,须报规划部门批准。 四、审查房屋的坐落地点、面积、结构、装修状况、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1、房屋结构 2、租赁面积的计算方法(使用面积仍是建筑面积) 3、必需写明租赁房屋实际所处的切当位置 上述1-3的审查,主要是查看与房屋产权证所做的登记是否一致。 4、假如有新装修或添设附属举措措施、设备,应审查合同是否明确租赁期满时如何处理,若合同提前解除或终止时又应做何处理。 5、审查房屋交付时附属举措措施和设备的状况(最好以制作附件的形成加以明确),对附属举措措施、设备能否拆除、改建或者添设,租赁期满交还时的详细要求。 6、审查出租人是否同意承租人对房屋进行装修或改造,假犹如意那么装修或改造的前提及装修或改造的尺度是什么。 7、合同中最好应明确现有的房屋装修状况,以免发生纠纷无据可依,同时应尽量明确房屋交还时对装修的要求。 五、审查租赁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租赁期限不能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应严格仔细审查合同的起租日,同时注意有无在一定期限内免租的约定及是否有表明装修期内免租的约定。 应严格仔细审查合同的起租日,同时注意有无在一定期限内免租的约定及是否有表明装修期内免租的约定。 六、关于其他条款的审查 1、修缮条款:审查修缮责任是否明确 2、转租条款:审查是否允许承租人转租及转租的条件 3、保险条款:审查是否投保公众责任险或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费用负担 4、合同的变更与解除:审查是否对己方当事人较为有利 5、违约责任条款:审查是否显失公平,对已方会不会有较大的不利影响 6、免责条款:审查免责的范围 7、争议解决条款:审查管辖约定是否正确、有效,选择诉讼的,有无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的规定,选择仲裁的,仲裁委员会的名称是否准确无误 8、备案条款:审查由谁向房屋管理部门履行备案的义务及备案费用的负担。 七、审查租金、租赁保证金和有关费用及支付方式、期限

  • 可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行为有哪些?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一)擅自转租、转让、转借或调换使用承租房屋的; (二) 擅自改变房屋用途或结构的; (三) 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四) 无正当理由经出租人催告仍拖欠租金累计达六个月以上的; (五) 其他严重损害出租人权益的。

  • 购房签约是不是时要细化条?

    由于房地产开发环节的复杂性,项目延期交房极为普遍,因此签订购房合同时,关于此方面的条款如入住时间、违约处罚等务求详尽、严谨。 商品房合同面积与实测面积存在误差,买的没有卖的精,这一直是个焦点问题。购房人买房时尤其是买期房时,一定要考虑到合同面积与实际面积可能出现误差这样的问题,并在签订合同时以附加条款加以防范。签订合同时应明确约定公摊的具体项目。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时的处理方式。

  • 买房签约时要注意哪些事项?

    (1)要在合同上写是人为损坏的要赔偿,如果是电器老化不赔偿。 (2)签约时要查看房产证复印件及房产证上有名字的人的身份证复印,或委托书。最重要的一点,必须注意中介公司是否与原房东签署了“房屋租赁代理合同”,合同中是否有原房东允许中介代办房屋租赁手续、并代收房租的条款。 (3)最后还要注意中介与原房东的合同期限和违约责任等,这样可以在与中介签约时参考这些条款,一是可以有效避免超时承租,二是可以在原房东违约收回房屋时,拿到自己应该得到的违约赔偿金,以免承担更多无谓损失。 (4)签合同的时候应该是三方签字,中介应该盖章的。付款时要收取正规的服务业专用发票。

  • 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拒不迁出房屋怎么办?

    1.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拒不迁出房屋,出租人可以选择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承租人迁出房屋,并承担违约责任。 2.现实中,有的部分承租人,特别是从事经营性业务的,由于生意不好或由于其他原因,可能一走了之,走时房屋内还有部分遗留物品,很多情况下,出租人不知道承租人的去向,也无法到法院起诉。这时,出租人可以在合同到期后,自行将房屋收回,但要注意保留证据(比如拍照、录像),将屋内物品一一登记存放。

  • 买房签约认购你得注意哪些?

    签约认购流程: 1、 排号选房 确定要购买某区域的某楼盘,如果该楼盘未开盘还处于认筹阶段,售楼部通常会推出“认筹X千抵X万”的优惠活动。客户缴纳认筹金,即排个号,代表你有资格买这个楼盘的房子。待开盘时,根据认筹顺序或者摇号来依次进入选房区选择房源。如果选好了房,则缴纳的认筹金可以按照相关的优惠直接抵房款。若个人没有选择房源,则认筹金通常会在一定工作日内退还给客户。 2、 交定金 选定好房源后,缴纳定金。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或替代物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购房者支付一部分定金,用来表示购买该房屋的决心;开发商收取定金,则意味着要对购房者所选的房屋进行保留,防止其被别的客户选走。若客户选好了房源也交了定金,最后又不买该房屋了,则定金不退还。这个也好理解,因为你提前定了该房子,别的想要购买该房屋的客户就不能再购买,导致了这一套原本可以销售出去的房屋未出售,定金则作为对开发商的补偿。 定金不同于订金,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金额的 20%,而订金可自由约定。如果认购书中标明的是“订金”时,购房者可要回;如标明的是“定金”而购房者又未在认购书中规定的期限内进行进一步协商,要回定金就比较困难了。应当在定金条款中注明不履行合同的具体情况。 3、 签订认购书 商品房认购书是商品房买卖双方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或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之前所签订的文书,是对双方交易房屋有关事宜的初步确认。认购书内容一般包括:买卖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房屋的基本情况(如房屋位置、面积等);签署正式买卖合同的期限。签订认购书要注意以下事项: ①、 规避受牵制条款,一些认购书中往往有这样的条款:购房人在规定期限内未签订合同的,开发商所收定金不予退还。如果购房人自己想签订认购的话,则要避免认购书中的受牵制条款。 ②、 购房者不要与开发商约定预付款或认购金予以“没收”、“不予退还”等条款,这种条款实际上针对购房者单方违约的违约金条款,购房者只要没有与开发商签订正式买卖合同,不论什么原因都算购房者违约,开发商就要没收认购金,不予退还。 ③、 不使用模糊概念,在认购书对于价格条款的约定,不要使用“均价”,“优惠价”“折扣价”等,而要准确到单价的具体数额。 ④、 开发商答应为购房者保留价格或房号的,要将保留承诺写进认购书,如此价格保留10天,此房号保留10天。此时还要注意,这种保留是开发商的单方承诺,如果开发商没有兑现承诺应该承担违约责任,不要把这种保留签订成购房者在10天之内必须购买的义务。 ⑤、 注意认购协议书中权利义务的对等性。目前多数的认购书都是开发商提供格式合同,对购房者的限制较多,而开发商基本不承担责任。为了避免一方责任倾斜,在签订协议时要注意加上限制开发商行为的条款。 ⑥、在签订《认购协议书》时,购房者应对开发商提供的格式条款进行认真审查,适当补充完善,将定金的约定范围加以调整,从根本上将《认购协议书》与房屋买卖合同区别开,使之独立。这样才能真正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4、 签订购房合同 一般缴纳定金认购开发商的物业,并在签订“认购协议书”后7天内缴纳首期房款,同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此时,认购协议作废。之后交齐按揭所需材料,即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银行审批合格,且与你签订《按揭抵押贷款合同》,贷款便可放下,贷款放下后一个月即开始月供。 签订购房合同要约定好这十大事项: 贷款不成的约定、明确违约责任、 广告内容写入补充条款、面积差异咋处理、明确计价方式与价款、签约时要注意房屋质量问题、签约时明确物业管理事项、明确费用由谁出、明确公共配套设施能否按期交付使用、明确基础设施能够入住即使用。 买房签约认购时要谨慎,尤其是签订购房合同的时候,一定要事无巨细,将可能的风险都考虑到并就双方对于处理问题的方式,写进购房合同,一旦发生维权,合同就是维权的法律依据。必要时,可以选择律师陪同,签订购房合同。

  • 二手房签约要注意哪些要点呢?

    一、房屋权属情况要查明 二手房交易一定要注意房屋的权属情况,这一点主要是针对房屋是否存在共有人或者有无抵押的情况。因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房屋如果存在共有人,那么房屋的转让和出售必须征得所有房屋共有人的书面同意才可以。此外,如果所受房屋为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房子是不允许转让和出售的。所以,为了避免买到不能交易的房子,购房者在二手房签约时一定要查清房屋的权属情况,以确保房子没有问题可以交易。 二、协商好房屋价款 房屋的价款应该由买卖双方直接协商决定的,但是,大多数情况下,二手房买卖是通过中介来进行交易的,所以为了防止中介在中间故意提高房屋售价来谋取差价,购房者应该在签约前了解清楚卖家对房屋的出售价格。为了避免多付冤枉钱,购房者最好要求中介公司组织一下买卖双方的见面,从而协商具体的房款事宜。此外,除了房屋的价款以外,交易税费的缴纳责任也应当确定好。如果有些房屋存在附属设施的话,这部分的钱款也应当明确清楚。当然,如果通过中介进行二手房交易的话,那么中介的佣金这部分的钱款也要约定清,其中应该包括房屋委托的价格、服务内容、佣金数额等事宜。 三、付款方式要约定好 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中最为关键的一点就是要约定清楚房款的付款方式,这一点如果不约定好的话,交易双方很可能会因为某笔款项的支付条件和支付时间不明而发生纠纷。目前,二手房交易的付款方式主要分为了两种,一种是买卖双方自行交易;另一种是由中介机构代收、代付。当然,委托中介机构代收、代付的方式能降低一些风险,购房者可以考虑通过中介来进行房款的交付。 二手房签约的合同中除了要明确好付款方式以外,对于定金、首付款和尾款的支付条件和时间也应具体说明。还有一点,购房者如果采取的是按揭购房或者是转按揭购房的方式进行交易的话,对没有申请到预期的贷款额度的解决方法则需要提前的约定清楚。 四、注意交房时的房屋情况 合同中应该有交房时的具体情况,包括交房时间、交房条件、生活费用要结清等问题。这一条款主要是为了避免卖家拖欠水、电、煤气、物业管理费、维修基金等相关费用,以免购房者入住后无故承担上家的责任。 五、违约责任条款的约定 违约责任条款的约定可以保障二手房交易过程中双方的利益不受损害,在发生违约行为时,可以得到相应的赔偿,从而减少自身的损失。因此,二手房买卖合同中应该对违约金、订金或赔偿金的计算和给付、免责情景、担保方式等方面进行一个明确的约定。

  • 签订涉外出租合同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把房子出租给外籍人士,签订涉外出租合同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合同条款的要求合同条款要具体,阐述要清晰,避免歧义。 2、 租金支付方式的约定 对于租金的支付的方式,尽量要求房客在境内付款;如果选择境外付款,银行在转账时,无论金额大小都将扣除一定金额的手续费,这笔费用由谁负担一定要在合同中事先约定。 3、 租赁保证金的约定 作为出租人,在将名下房屋出租过程中,面临的最大风险为房屋及其原有设备的损坏以及承租人不支付或不完全支付租金和其他相应费用。收取租赁保证金的作用即在于防范上述风险,保证出租人的利益。租赁保证金的收取及作用应于合同中明确约定,比如承租人有支付租赁保证金的义务,以及出租人有在承租人拖延支付任何应付费用达一定期限后,从上述租赁保证金中予以相应抵扣的权利。同时在合同中还应规定,承租人在出租人进行抵扣后,在规定期限内将租赁保证金补充完整,否则应就抵扣金额缴纳一定数量的滞纳金。 4、有关承租人提前退租或擅自解除合同条款的约定 在租赁合同中还应约定当发生类似于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根据合同约定中途退租(解除租赁合同),或擅自解除合同,或根据租赁合同约定转租等重大事项时,承租人对出租人有提前书面告知义务。如果租赁关系是通过中介公司建立的,承租人仅将上述决定告知中介公司的,不视为出租人也已经同时知道该项决定。

  • 签订涉外出租合同时应注意哪些条款?

    (1)其他双方认可的租赁保障措施 比如停止水、电、煤等供应的保障措施在实际情况允许的条件下,应于合同中明确约定。 在发生承租人拖欠任何应付费用达一定期限后,出租人享有的停止承租房屋水、电、煤供应的权利。此外,为防止承租人使用国际长途电话而拒付高额电话费的情况发生,建议承租房屋仅开通国内电话,如承租人需使用国际电话的,除租赁保证金外,应就电话费另行支付保证金。 (2)物业状态的约定 合同中应明确说明出租人将房屋交付承租人时的房屋的状况以及房屋内设备的详细情 况,以此作为承租人向出租人交还房屋时核对财物的依据。 (3)针对承租人恶意“失踪”行为的防范措施的约定 防范承租人恶意“失踪”的方法应于合同中约定。当发生承租人在租赁期当中无故连续 停止对租赁房屋的使用达一定期限,且承租人恶意使出租人无法与其取得联系时,出租人有权在第三方(如物业管理公司、公证机关)在场的情况下,将承租人留存于房屋中的物品、设备进行清点,并制作清单后,搬离承租房屋,由此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公证费、保管费等均由承租人承担。

  • 二手房签约产生定金纠纷的主要原因有哪几方面?

    一、文字表述问题 定金纠纷主要会出现在“定”和“订”这两个字上,这两个字经常被大家弄混,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是其法律效益完全不同,这一点购房者一定要了解清楚。当然,除了定金和订金的表述有误以外,还会存在意向金和预付款等说法。如果在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清楚定金的话,无论是订金、意向金还是预付款,交易当事人双方均不能因为违约问题要求这笔钱双倍返还或作为赔偿金归卖家所有。 二、定金交付的金额问题 一旦一方违约产生纠纷,定金的金额多少很容易就产生纠纷问题。 三、定金交付方式问题 定金合同是只有在实际交付定金之后才会产生法律效力的,很多时候定金的交付会由中介公司代为转交,那么这中间就很可能发生问题,产生纠纷。买家将定金交给中介后,中介往往会开具一个这样的收据:“今收到下家某某多少意向金。如果上家同意以某价格卖房,该意向金转为定金”。这种定金的支付方式对买家来说风险很大,没和卖家直接签订协议,很难确定中介公司是否将定金转交给了卖家。如果卖家反悔不卖房子了,那么买家也很难要求卖家双倍返还定金,也很难追究中介公司的责任。

  • 临时建筑物房屋租赁合同,是否有效?

    《解释》第3条规定,“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 【提示】 非法的临时建筑物房屋租赁合同除了在一审辩论终结前取得批准有效以外,均为无效房屋租赁合同。

  • 房屋租赁合同终止情形有哪些呢?

    房屋租赁合同终止情形(二):当事人解除合同致租赁合同终止 租赁合同期限虽未届满,但出现法定或约定情事,而由当事人双方或其中一方解除合同的,租赁合同也因此而消灭。 依《合同法》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双方任何一方主张解除合同的,主要有不定期租赁,租赁标的物灭失等情形。其中,不定期租赁有约定为不定期、约定不明确而被视为不定期、未采用书面形式,且当事人对期限有争议被视为不定期租赁,以及合同终止后双方又默示地继续合同的不定期租赁四种。这四种不定期租赁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均可主张随时解除租赁。

  • 押金多用于哪些合同?

    押金作为担保的一种形式,被广泛运用于如下合同: 1、租赁合同 尤其是房屋租赁合同。 2、承包合同 在承包合同中,发包方往往要求承包方提供财产抵押或所谓的风险抵押金,这里的风险抵押金其实就是押金。 3、旅客住店合同 在旅客住店时店方总是要求旅客交付相当于或大于其预定期间房价的押金。 4、住院医疗合同 患者在办理住院手续时,总被要求向院方交纳一定数额的住院押金。

  • 租房签约如何避免法律纠纷?

    房主应持有《房屋产权证》,只有房屋的所有权人才享有该房屋的收益权。如果是受房屋主人(房屋产权人)的委托代其出租房屋的,应具备房主的书面委托书。2.出租方还需办理《房屋租赁许可证》。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规定,只有在取得房屋租赁许可证,并交纳契税之后,其行为才是合法的。作为具有法律效力的房屋租赁合同,租赁登记是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如果未履行这一法定程序,该合同即被视为无效,其内容不受法律保护。一旦承租人违反该合同,出租人将遭受经济损失。也就是说,在承租人拖欠房租的情况下,出租人无法利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租房签约时不能疏忽哪些方面?

    一、一切以书面为准,口头承诺视为无效 房屋租赁看似简单,但是整个过程其实比较繁琐,在确认房产安全后,后期能否住得舒适安心,关键就在于租赁合同的签订。一些房东在看房期间表现得十分耐心和热情,并满口答应家具家电一应配齐并保证使用,许多租户在签订合同时,被房东的热情所麻痹,没有将房东的口头承诺写进合同,在合同签订后,房东往往一口咬定以签订的合同为准,不承认不履行之前口头承诺的种种,此时租户也只能吃哑巴亏。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把相关的事项尽可能在合同中以书面的形式体现出来,任何口头承诺均视为无效。 二、明确房租和水电煤气费的支付额度、方式、时间 租房的费用一般包括房租、水电煤气等费用,在签订合同时约定这些费用的支付额度、方式、时间,就尤为关键,目前房租的支付方式有押二付三、押一付一年、押一付三等方式,使用比较普遍,业主及客户都相对认可的方式是押一付三。另外,租户还应与房东或者经纪公司约定有线电视费、保证金的支付额度以及支付方式,确定后期使用时产生的水电煤气费用的交付方式及时间,取得电卡、水卡等支付凭证,以免后期使用出现麻烦。 三、清点屋内设施,有更改需双方签名确认 租户与房东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般是在出租的房屋内,此时租户要详细清点屋内设施,把使用到的家具家电以及可能使用不到的设备都要写进合同,比如地面、墙面、门窗等装修状况,抽油烟机、燃气灶、坐便等固定设施等等,除了写清楚是否有该项设施外,还要明确设施的新旧程度、有无损坏,否则租期结束后,房东会根据签订的合同要求租户进行赔偿,如果合同没有事先约定,吃亏的还是租户。因此一定要仔细清点屋内实施,如果所签订的合同有笔误或者错漏,在修正时,一定要租户及房东双方签名确认,并注上日期。如果后期发生屋内设施维修,就可以凭借合同来确定是人为损坏还是自然老化,最后的物业交割也会更加顺利。 四、长租短租要写明,转租协议可事先约定 目前房屋租赁合同一般是一年一签,不过租户的实际租期却有长有短,并不固定,如果是长于一年的,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提前1至2个月与房东预约,签订续签合同。如果实际租期不满一年,房东却要求签一年的,租户可以在合同中事先签订一个转租协议,与房东或者经纪公司约定届时转租的相关事项,否则租户临时决定转租,部分房东可能不愿意或者难以及时找到下一个房客,那么租户就要承担其中的损失。 五、电话、宽带易忽视,不使用要及时停机 对于普通的租户来说,家具家电、水电煤气等都是日常生活必须的,所以在签订合同时会比较关注,但是却往往会忽视电话、宽带这两项,因为在签订合同时不好确定电话、宽带的状况,往往在签订合同后才发现房东或原租户拖欠了大量的电话费,或者是宽带无法顺利安装,对后期的生活造成了极大的不便,因此在签订合同时要特别注意有无电话机,是否能够顺利安装宽带,是否拖欠费用。如果有电话,租户在租期内并不使用,要及时通知房东或经纪公司办理停机。 此外,合租还应该事先约定房间如何分配以及公用设备如何共用,公共区域的卫生如何清洁、频次、方式、个人职责以及发生费用的负担方式等等,租房事无巨细,一切应以合同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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