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楼间距 楼间距是专业术语,即两相邻楼的外墙面距离。其最直接的影响就是日照时长,所以最简单的检验办法就是注意一下早上几点阳光可以照进房间,而下午几点阳光离开就可以了。楼间距影视楼高的1.2倍以上即为正常楼间距。 2、朝向 住在北半球的我们肯定首选朝南的房子,而且客厅作为家庭日常的主要活动场所,充足的采光至关重要。对于选购塔楼的人来说,如果没有正南向的房子可选,那么东南向应为首选,因为西南向的住房到了夏天还有个西晒的问题,不仅不通风还加大空调能耗。 3、高度 这里说的高度是指应该购买位于几层的房子的问题。通常来讲,塔楼应该购买6层以上(视塔楼实际高度与楼间距而定)、而板楼(小高层)应该购买不低于3层的房子。 4、面宽与进深 建筑设计师在设计一个房间时,把有采光的一面叫面宽,是指房间的横向,与其相对的是进深,是指房间没有采光的一面,是纵深方向。因此,面宽越大、进深越小的房子采光越好;而面宽小、进深大的房子采光一定不会很理想。 根据资料整理,除了这四个方面,还有一些因素容易遭到忽视的。首先,前面有建筑遮挡的低楼层住宅中,尽量选高楼层,但是到了夏季,太阳直射影响大,因此中高楼层是最受欢迎的。其次,同一楼层不挑外立面凸起的房子。房子两边如果有凸起的建筑,采光也会受影响。 广州这座处于亚热带的大城市,虽然日照充裕,但是若没细心做好选择,采光通风也大受影响。为了让你住得安心,在这里向你推荐几个小区,让你冬天也暖融融。
1.如果你是要在本市购房的话,那么,你需要拥有这些材料,包括本人以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薄的原件和复印件;如果夫妻登记在同一户口的,需要有民政部门出具的结婚证或婚姻关系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如果本人与其未成年子女没有登记在同一户口的,需要有公安部门出具的未成年任身份证明及亲属关系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2.如果是在外市购房的话,不同的城市有不同的要求,需要具体根据实际情况而定。比如,你不是北京户口但要在北京购房的话,需要具备这些条件,包括在北京连续满五年纳税证明(指个人所得税)或者在北京连续满五年的社会保险证明;具有北京合法有效的暂住证;已经结婚夫妻二人在北京都没有房屋;身份证、结婚证和户口本;如果在北京以外的地方贷款买过一套房,要是在北京再贷款买房,那首付款就要达到百分之六十以上;集体户口就必须找一个单位来接收你的户口,并出具接收证明,盖章有效才可以。 3.如果你是被委托购房的,需要有经公证的委托书原件,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其他要件。
1、网上预签 不同的城市,网上预签的办理方式也会有所不同,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比如,如果你在武汉办理网上预签,你就需要在阅读完相关限购政策后,登录市房地产市场信息网的“二手房个人网上合同登记备案”栏目,输入合同文本进行网上预签《存量房买卖合同》,也可以在房产管理部门窗口进行网上预签。 2、资料核查 你需要拿着审查所规定的相关资料去窗口接受购房资格核查,并领取《受理二手住房购房资格核查回执单》。 3、查询结果 想要查询审查结果,你可以登录市场信息网的“二手住房购买资格核查结果查询”栏目,输入回执单中的编号、你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查询购房资格核查结果。 4.领取合同 48小时后核查完毕,你需要到房管局凭回执单领取《结果通知单》,打印并签署已备案的纸质合同,同时打印《承诺书》,也就说明你具备了购房资格。
1.如果你是要在本市购房的话,那么,你需要拥有这些材料,包括本人以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薄的原件和复印件;如果夫妻登记在同一户口的,需要有民政部门出具的结婚证或婚姻关系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如果本人与其未成年子女没有登记在同一户口的,需要有公安部门出具的未成年任身份证明及亲属关系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2.如果是在外市购房的话,不同的城市有不同的要求,需要具体根据实际情况而定。比如,你不是北京户口但要在北京购房的话,需要具备这些条件,包括在北京连续满五年纳税证明(指个人所得税)或者在北京连续满五年的社会保险证明;具有北京合法有效的暂住证;已经结婚夫妻二人在北京都没有房屋;身份证、结婚证和户口本;如果在北京以外的地方贷款买过一套房,要是在北京再贷款买房,那首付款就要达到百分之六十以上;集体户口就必须找一个单位来接收你的户口,并出具接收证明,盖章有效才可以。 3.如果你是被委托购房的,需要有经公证的委托书原件,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其他要件。
1、网上预签 不同的城市,网上预签的办理方式也会有所不同,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比如,如果你在武汉办理网上预签,你就需要在阅读完相关限购政策后,登录市房地产市场信息网的“二手房个人网上合同登记备案”栏目,输入合同文本进行网上预签《存量房买卖合同》,也可以在房产管理部门窗口进行网上预签。 2、资料核查 你需要拿着审查所规定的相关资料去窗口接受购房资格核查,并领取《受理二手住房购房资格核查回执单》。 3、查询结果 想要查询审查结果,你可以登录市场信息网的“二手住房购买资格核查结果查询”栏目,输入回执单中的编号、你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查询购房资格核查结果。 4.领取合同 48小时后核查完毕,你需要到房管局凭回执单领取《结果通知单》,打印并签署已备案的纸质合同,同时打印《承诺书》,也就说明你具备了购房资格。
1.如果你是要在本市购房的话,那么,你需要拥有这些材料,包括本人以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薄的原件和复印件;如果夫妻登记在同一户口的,需要有民政部门出具的结婚证或婚姻关系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如果本人与其未成年子女没有登记在同一户口的,需要有公安部门出具的未成年任身份证明及亲属关系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2.如果是在外市购房的话,不同的城市有不同的要求,需要具体根据实际情况而定。比如,你不是北京户口但要在北京购房的话,需要具备这些条件,包括在北京连续满五年纳税证明(指个人所得税)或者在北京连续满五年的社会保险证明;具有北京合法有效的暂住证;已经结婚夫妻二人在北京都没有房屋;身份证、结婚证和户口本;如果在北京以外的地方贷款买过一套房,要是在北京再贷款买房,那首付款就要达到百分之六十以上;集体户口就必须找一个单位来接收你的户口,并出具接收证明,盖章有效才可以。 3.如果你是被委托购房的,需要有经公证的委托书原件,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其他要件。
1、网上预签 不同的城市,网上预签的办理方式也会有所不同,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比如,如果你在武汉办理网上预签,你就需要在阅读完相关限购政策后,登录市房地产市场信息网的“二手房个人网上合同登记备案”栏目,输入合同文本进行网上预签《存量房买卖合同》,也可以在房产管理部门窗口进行网上预签。 2、资料核查 你需要拿着审查所规定的相关资料去窗口接受购房资格核查,并领取《受理二手住房购房资格核查回执单》。 3、查询结果 想要查询审查结果,你可以登录市场信息网的“二手住房购买资格核查结果查询”栏目,输入回执单中的编号、你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查询购房资格核查结果。 4.领取合同 48小时后核查完毕,你需要到房管局凭回执单领取《结果通知单》,打印并签署已备案的纸质合同,同时打印《承诺书》,也就说明你具备了购房资格。
合同文本进行网上预签《存量房买卖合同》,亦可在房产管理部门窗口进行网上预签。 2、资料核查 购房人持规定的资料原件(如下)向窗口接受购房资格核查,领取《受理二手住房购房资格核查回执单》。 3、网上查询结果 可通过市场信息网的“二手住房购买资格核查结果查询”栏目,输入《核查回执单》编号、购房人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查询购房资格核查结果。经核查48小时后,到房管局凭回执单领取《结果通知单》,打印并签署已备案的纸质合同,同时打印《承诺书》。符合条件者才能到房管局打印并签署备案的纸质合同,完成交易手续。
1、购房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或军官证等身份证明材料; 2、婚姻证明。婚姻证明又分为结婚证、未婚证明以及离婚未再婚证明; 3、户口簿; 4、《购房家庭住房情况申报表》的原件、复印件。 5、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还应提交自购房之日起算的前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2个月以上个人所得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有部分开发商及代理商在卖房时,要收取50元甚至更多的“查询费”。但是这些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购房人收取购房资格核查费用。如银行因贷款需要而要查询个人房产情况,应按照各银行与房管局的协议执行,与个人无关。 购房人在购房前最好先结合自身情况对照政策,确定自己是否具有购房资格,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损失。在签订购房合同前,应如实申报住房情况。在完成以上步骤后,提醒群众在最终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并提交相关资料,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将有关事项约定清楚,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1、网上预签 购房人需认真阅读相关限购政策,可先行在市房地产市场信息网“二手房个人网上合同登记备案”栏目,输入合同文本进行网上预签《存量房买卖合同》,亦可在房产管理部门窗口进行网上预签。 2、资料核查 购房人持规定的资料原件(如下)向窗口接受购房资格核查,领取《受理二手住房购房资格核查回执单》。 3、网上查询结果 可通过市场信息网的“二手住房购买资格核查结果查询”栏目,输入《核查回执单》编号、购房人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查询购房资格核查结果。经核查48小时后,到房管局凭回执单领取《结果通知单》,打印并签署已备案的纸质合同,同时打印《承诺书》。符合条件者才能到房管局打印并签署备案的纸质合同,完成交易手续。
1、购房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或军官证等身份证明材料; 2、婚姻证明。婚姻证明又分为结婚证、未婚证明以及离婚未再婚证明; 3、户口簿; 4、《购房家庭住房情况申报表》的原件、复印件。 5、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还应提交自购房之日起算的前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2个月以上个人所得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一、评估自己的现有资金 你的现有资金不仅仅指的是你的卡里有多少钱,还可以是你可变现的资金有多少,比如你手里如果有一些投资理财产品,这些产品的价值是多少,可以变现多少,这都可以算作是你的现有资金。也就是说,你的现有资金等于银行存款、国库券、债券、股票、基金的总和。 二、考虑家庭近期收支状况 家庭近期的收支状况与你的购房能力息息相关,如果你手里有五万块钱,但是你的孩子下个月要参考课外辅导班需要花费三万块,这时就不能说你的购房能力很强,而如果近期内你的家庭只有日常支出,不需要花费多少钱,那么你的购房能力相对就比较强了。你可以将家庭平均月收入扣除日常生活开支预备资金,这时就能得到家庭每月可以灵活运用的资金,也就可以大概了解自己近期的经济状况了。 三、估算贷款的较大额度 你的贷款额度与你的收入、信用记录、经济实力等因素都有着一定的关系,所以在估算的时候要结合多方面的因素进行考虑。一般来说,较大贷款额度可以是首付款、银行可借款额、公积金可贷金额的总和,在估算时要注意合理性,要结合实际情况。 四、评估自己的还款能力 在评估自己的还款能力时首先确定自身能够承受的每月的还款额,当然,前提一定要是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通常来说,你每月的还款额不应超过家庭总收入的50%。此外,你还要考虑银行利率的高低、分期付款的期限、还款的方式等因素。 五、查询个人银行信用状况 银行在批准住房贷款前会查询借款人的银行信用情况,如果有多次银行逾期还款的情况,那么你的贷款很有可能被拒绝,这时你就只能选择一次性付款购房了。所以,查询个人银行信用状况十分重要,不仅关乎着你是否可以成功贷款,还关乎着你可以获得多少额度的贷款,一定要重视起来。
1、未完成网签和备案的 这时如果想完成购房合同更名相对简单,因为不涉及房管部门,仅相当于换一个人和开发商签合同而已。开发商一般都会同意。 2、已经完成网签并完成备案 这种情况通常已经完成贷款手续,如果一定要办理更名,则需要购房者和开发商协商,征得开发商同意(注意!这个十分重要!)撤销现有购房合同,并和新的购房者签约重新备案。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重新备案是否能成功是关键,能否成功需要取决于多种因素,比如新的买受人是否取得购房资格等。
首先,估算家庭可动用资金。购房之前,先要计算一下家庭的平均月收入,包括利息收入及各种货币补贴等;再计算家庭的日常开支;然后,还要留一笔用于医疗、保险、预防意外灾害等方面的预备资金。将家庭平均月收入扣除日常生活开支预备资金,得到家庭每月可以灵活运用的资金,加上家庭以前的积累存款,就可以估算出自己的购房能力。考虑欲购房屋的面积。 房屋面积的大小直接关系到房屋的售价。购房者在买房时,要了解一座建筑物的有效面积系数(即“得房率”)。它是指建筑物内可使用面积与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有效面积系数越大,可使用面积就越大。一般情况下,多层砖混结构住宅楼的有效面积系数为0.7~0.8;而高层住宅楼的有效面积系数在0.7~0.75,低的只有0.65。由于购房者都是根据建筑面积付款的,因此,有效面积系数的大小,意味着购房者花同样的钱,买到房子的使用面积的多少可能差别很大。衡量家庭偿还贷款能力。 购房者利用银行贷款购房时,要考虑银行利率的高低、银行可借贷金额、首期付款金额、分期付款的期限、每月付款额度等因素。可参照下列公式考核还贷能力:夫妻双方年收入总和乘以4,所得数值为自己所能承担的房价的最高限额。若房价高出此限额30%,则意味着自己现阶段还贷能力不足,应慎重借贷。测算相关税费。 入住后的物业管理费是一笔不小的支出,要问清问明。此外,购买商品房要缴纳房屋总价款2-5%左右的税费。如果购房过程中请律师,还要将律师费预算在内。
在北京购房资格认定需进行资格审核。北京市住建委发布《关于近期执行住房限购政策的操作说明》,推出了过渡期的审核方案。购房者信息将输入临时购房资格审核网站,相关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通过审核的家庭才能办理网签手续。 即日起购房先审核资格 “目前,我委正在进行认购签约信息系统的升级调试。为确保限购政策严格落实,切实做好购房资格的审核,即日起至认购签约信息系统正式上线之前的过渡期内,北京暂时按照过渡期方案进行购房资格的审核、签约办理。”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说。 按照昨天公布的过渡期方案,居民家庭在购买住房前,应当向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或存量房网签服务窗口,提交身份证、户口本等相关审核材料的原件、复印件,以及拟购房人签字的《家庭购房申请表》、《购房承诺书》。 核验信息无需居民自己填 北京开通了临时购房资格审核网站(http://210.75.213.188/bankquery/login.asp)。开发商、中介机构和二手房签窗口对于初步审查符合条件的家庭,留存相关的材料后,登录临时购房资格审核网站,填报这些家庭的核验信息。 记者注意到,与北京的购车资格申请网站不同,北京购房资格认定不需要居民自己填报核验信息,拥有购房资格审核网站钥匙盘的开发商、中介机构、网签窗口等才可登录网站,填报信息。
购房资格转让协议 甲方: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就______市规划管理局在____________集资房的购房资格,由甲方转让给乙方,现将转让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因住房需要,要求承让(购买)甲方原______市规划管理局在____________所取得的集资购房资格。 二、甲方在乙方支付购房资格转让费共计柒万捌千元后,同意将购房资格转让给乙方。 三、在房屋建设过程中甲方配合乙方办理房屋过户(甲方过户到乙方)、按揭等有关手续。 四、若因特殊情况,该集资房最终不能修建竣工,甲方按乙方支付的原金额____________元退还给乙方(不含利息等)。 五、付款方式:甲乙双方在本协议签订之时,首次付款______万元,第二次于______月______日前付______贰万元,第三次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付____________元。 六、未尽事宜,双方再行协商;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济南购房政策相关规定: 济南属于双限城市,想要在济南买房,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之一: 1、济南市户口18(济南市 754 常驻户口 16 和济南市 0607 集体户口均可) 2、最近两年内在济南累计缴纳超过12个月的社保 3、最近一年内在济南连续缴纳满12个月的个人所得税
(一)申请标准的限制: 1、收入的限制??3人以下家庭年收入在8.8万元及以下; 2、住房的限制??人均住房面积在15?及以下; 3、家庭总资产的限制??家庭总资产净值在57万元及以下可以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 (二)供应对象的限制 针对北京市中等收入住房困难的城镇居民家庭、征地拆迁涉及的农民家庭及市政府规定的其他家庭 (三)申请人资格的限制: 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家庭的户籍、收入、住房和资产应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家庭应当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人须具有本市户口。单身家庭提出申请的,申请人须年满30周岁。 2、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及家庭总资产净值须符合规定的标准,并实行动态管理。目前的标准见附表。另外,远郊区县家庭申购条件由区县政府结合实际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北京购房资格证明和所需要具备条件。 一:在北京连续满五年纳税证明(指个人所得税)或者在北京连续满五年的社会保险证明;二:有北京合法有效的暂住证;三:购房人在北京没有房屋,如果已经结婚,夫妻双方在在北京没有房屋;四:身份证、结婚证和户口本。五:如果在北京以外的地方贷款买过一套房,符合以上条件在北京再贷款买房,首付款要百分之六十以上,包括百分之六十,贷款利率上浮百分之十。
就是看你是否有能力购房,或者一次性付款购房,或者贷款购房。如果是一次性付款购房,那是不用再说了;如果是贷款购房,那就应该评估你的还款能力,即以你的月供与家庭月收入比来衡量,一般月供最高不宜超过家庭收入的50%。
如果孩子满18岁,可直接去房地产交易所办理,按买卖比较简单费用低,契税按1.5%,发证时间各区县不一样3—20个工作日。 如果孩子未满18岁只能办增与了,需要相关公证,契税按3%,房产证还要有法定监护人姓名。
买二手房将要面临的费用大致有:1.首付款,成交价的30%,如果贷款则为成交价减贷款额度后的金额。因为是中介公司代收,所以无正式发票,只有中介的收据(很重要,需妥善保管) 2.中介公司收取的服务费,成交价的1%-3%之间,是否由你来支付,这要看是全包价还是净价了,如果是净价中介公司一般收取买方2.5%,如果各自承担的话买方一般为1%,卖方2%,服务费是中介公司收取, 可索要正式发票。 3.但保费,担保公司收取视贷款额度而定,一般在3000元左右(应包含银行收取的其他费用,可向中介咨询),有担保公司正式发票。 4.保险费,保险公司一次性收取,计算比较复杂视贷款额度及年限而定,(参考数据:贷款25万18年还清,大概为1300元左右)。在银行交付时给一张回单。 5.放贷银行的手续费或工本费,一般20元。 6.向国家缴纳的契税,有土地出让金,房屋建筑面积*1560*1%(如果是二手商品房则无此项),印花税成交价的1.5%,契税工本费5元, 一般的二手房交易为以上费用,在与中介公司签合同时一定要问清各项费用,除国家契税外最好在合同中注明。另外中介有一项贷款服务费这其实是但保费,这里应包括评估费和律师费,不过各家中介和各家银行都不尽相同,会有一些出入,切记一定要找个信誉好的大中介。
不需要单身证明,现在过户手续简化了,就算是结婚了也不需要夫妻双方到场签字了。只要交易所审查该房没有办理过共有和抵押就可以办理。放心办吧我上个月刚在昌平办过。还有人名章也不用啦。
1、收,房价的3% 2、收,房价的2。5%
其实问题没有你想得那么复杂~假如你常年居住在此~并且你身份为农民的话,虽然土地证在他手上~但是你办理了相关的手续~虽然我不知道你的手续是怎么办的~因为宅基地基本上不能过户~但是既已成事实~双方对房屋都有一定的要求补偿的权利~首先~拆迁款中房款肯定是你的~地价可以由你们双方协商解决~最次你也可以拿到50%的地价~并且你的户口在此~可以一次为据协商~一切对于你都是有利的~
夫妻间房产更名两种方式:一种是房产赠与,通过签订房产赠与协议,并进行公证后,再向房产登记部门办理更名手续,这种更名方式须缴纳3%的契税。另一种方式是转让,通过签订购买 协议,双方可以不进行实际的房款往来,向房产登记部门办理过户手续,这种方式只须交纳1.5%的契税。相对第一种更名方式,缴纳的契税相对较少。不论是婚姻关系存在与否都按这标准收费。 如果原来产权共有,更名时按对应的比例作为纳税基数。
如果是二手房买卖的卖方在一年之内出售的还需要交差额的5%的 营业税,按照新规定,自2005年6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免征营业税;对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没有产权证的房子交易起来比较麻烦而且有风险。 除非业主答应你可以先付一部分(比如50%)的房款入住,等产权证下发之后过户,过户时再缴纳剩余的房款。除此以外没有什么更好的办法。而且补充协议一定要签订的严谨一些。
你这个问题很麻烦,没有原产权人的配合很难将产权转到你名下。为什么不再买房前审查好所有手续?国家规定没有产权证的房是严禁买卖的,因为中介给你提供的房源不符合上市交易的条件,所以中介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你可以起诉中介公司要求赔偿你的损失。
房产过户费用不是根据面积而是根据成交价格。 买方交:契税1.5% 印花税0.05% 产权证印花税5元 卖方交:印花税0.05% 这些费用是在买方取新产权证时才交 买卖双方需持产权证、身份证、买卖合同3份到房屋所在区县房地产交易所办理,复印还需要几块钱。
没有土地使用证,可以买卖。具体情况如下: 目前,在售的已购经济适用房一般分两种情况处理:一种是已经住满5年的,另一种则是尚未住满5年的。这是以购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的时间或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证的发证时间为准的。 1. 已经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 对于已经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业主现在可以依照目前市场价格进行出售,但出售后业主需按房屋成交额的10%补交综合地价款。按市场价格出售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需凭契税完税凭证、房屋所有权证、住房转让合同等证件到房屋所在地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办理交易、产权过户手续即可。例如:一套面积为95平方米,原购房价格为2650元/平方米的经济适用房,若按现市场价3600元/平方米进行出售,则需按3600×95×10%计算,补交34200元的综合地价款。 出售提醒:按市场价格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能再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其他保障性质的住房。 2.尚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 对于尚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由于政策规定则不允许按市场价格出售。因此,确需出售此类经济适用房的业主,只能以不高于购买时的单价出售,并且只能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或由政府相关部门收购。以原购房价出售已购经济适用房的,出售人需提供原住房买卖合同、住房转让合同等证件。若出售家庭符合条件可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房产过户费用不是根据面积而是根据成交价格。 买方交:契税1.5% 印花税0.05% 产权证印花税5元 卖方交:印花税0.05% 这些费用是在买方取新产权证时才交 买卖双方需持产权证、身份证、买卖合同3份到房屋所在区县房地产交易所办理,复印还需要几块钱。
《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 建设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人民银行 税务总局 银监会 (2005年4月30日) 保持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事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事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当前一些地区存在房地产投资规模过大,商品住房价格上涨过快,供应结构不合理,市场秩序比较混乱等突出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引导和调控,及时解决商品住房市场运行中的矛盾和问题,努力实现商品住房供求基本平衡,切实稳定住房价格,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强化规划调控,改善住房供应结构 各地要根据本地房地产市场需求情况,尽快明确今明两年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项目布局以及进度安排。住房价格上涨过快、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不足的地方,住房建设要以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为主,并明确开工、竣工面积和占住房建设总量的比例,尽快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稳定市场预期。省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各市(区)、县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各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根据当地政府确定的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需求,加快工作进度,优先审查规划项目,在项目选址上予以保证。同时,要严格控制低密度、高档住房的建设。对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在供应土地前,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出具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地等规划设计条件,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住房销售价位、套型面积等控制性要求,并作为土地出让的前置条件,以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住房的有效供应。各地要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规划许可监管,对2年内未开工的住房项目,要再次进行规划审查,对不符合规划许可的项目要坚决予以撤销。 二、加大土地供应调控力度,严格土地管理 各地区要在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计划的前提下,根据房地产市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土地供应结构、供应方式及供应时间。对居住用地和住房价格上涨过快的地方,适当提高居住用地在土地供应中的比例,着重增加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供应量。要继续停止别墅类用地供应,严格控制高档住房用地供应。要进一步完善土地收购储备制度,积极引入市场机制,进行土地开发整理,降低土地开发成本,提高普通商品住房用地的供应能力。 要严格土地转让管理,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严禁转让,依法制止“炒买炒卖”土地行为。加大对闲置土地的清理力度,切实制止囤积土地行为,严格执行法律规定,对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征收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要规范土地出让公告和合同的内容,加强房地产开发用地供后监管,对违反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或有关规定的,依法追究违约违规责任。 三、调整住房转让环节营业税政策,严格税收征管 要充分运用税收等经济手段调节房地产市场,加大对投机性和投资性购房等房地产交易行为的调控力度。自2005年6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免征营业税;对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各地要严格界定现行有关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对不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标准的住房,一律不得给予税收优惠。房地产等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加强相关税收的征管,具体办法由税务总局会同建设部等部门研究制定。 四、加强房地产信贷管理,防范金融风险 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要加大“窗口指导”力度,督促商业银行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房地产开发贷款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信贷管理,调整和改善房地产贷款结构。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要严格督促各商业银行进一步落实《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切实加强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的尽职工作,建立各类信贷业务的尽职和问责制度。要加大对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的检查力度,切实纠正违规发放贷款行为。对市场结构不合理、投机炒作现象突出,房地产贷款风险较大的地区,要加强风险提示,督促商业银行调整贷款结构和客户结构,严格控制不合理的房地产贷款需求,防范贷款风险。 五、明确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合理引导住房建设与消费 为了合理引导住房建设与消费,大力发展省地型住房,在规划审批、土地供应以及信贷、税收等方面,对中小套型、中低价位普通住房给予优惠政策支持。享受优惠政策的住房原则上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的具体标准。允许单套建筑面积和价格标准适当浮动,但向上浮动的比例不得超过上述标准的20%。各直辖市和省会城市的具体标准要报建设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备案后,在2005年5月31日前公布。 六、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完善廉租住房制度 各地要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4]77号)和当地政府的规定,落实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招投标的制度,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严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控制套型面积和销售对象,切实降低开发建设成本,建设单位利润要控制在3%以内。有关具体要求在《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中予以明确,并向社会公示。鼓励发展并规范住房出租业,多渠道增加住房供给,提高住房保障能力。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督促市(区)、县抓紧开展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情况的调查,全面掌握本地区廉租住房需求情况,并建立保障对象档案。要根据廉租住房需求,切实落实以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渠道筹措廉租住房资金,着力扩大廉租住房制度覆盖面,加快解决最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要。城镇廉租住房制度建设情况要纳入省级人民政府对市(区)、县人民政府工作的目标责任制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 七、切实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严肃查处违法违规销售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禁止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在预售商品房竣工交付、预购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房地产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转让等手续;房屋所有权申请人与登记备案的预售合同载明的预购人不一致的,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不得为其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实行实名制购房,推行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即时备案,防范私下交易行为。 要严格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的市场准入,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销售行为。对虚构买卖合同,囤积房源;发布不实价格和销售进度信息,恶意哄抬房价,诱骗消费者争购;以及不履行开工时间、竣工时间、销售价格(位)和套型面积控制性项目建设要求的,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将以上行为记入房地产企业信用档案,公开予以曝光。对一些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要及时依法从严处罚,并向社会公布。 八、加强市场监测,完善市场信息披露制度 各地要加快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加强对房地产特别是商品住房市场运行情况的动态监测。加强对同地段、同品质房屋销售价格和租赁价格变动情况的分析,准确判断房价变动趋势。要建立和完善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制度,加强对建设用地供应、土地价格变动情况的监测分析,科学预测商品住房对土地的需求。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与整合,适时披露土地供应、商品住房市场供求,以及土地和住房价格变动等信息。要加强舆论引导,增强政策透明度,稳定市场心理预期,促进市场理性发展。
没有产权证的房国家是禁止买卖的,但私下里买卖的二手房多数为使用权,这种房子是办不了产权的而且一旦出现什么问题你的利益也很难保证。卖方一旦拿到他满意的房款后是很难要求他再协助你办什么手续,更别指望他能承担什么费用。如果是中介隐瞒了真实情况使你买了没有产权的房子,你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要求中介承担责任。
朝阳区国土房管局 通讯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三里屯南56号 邮编: 100027 热线电话: 64166771 传真: 64150138 办公地点及行车路线: 朝阳区三里屯(南)56号 113、115、110、120、117、734、834路公共汽车三里屯站下车。 办理程序: 一、原产权人(卖方)持身份证与房屋所有权证办理登记查档,领取相关表格; 二、自登记之日起三周后(遇国家法定节假日顺延),买卖双方持以下材料办理登记申请: ’ 1、《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登记部门提供); 2、买卖合同(内容自定); 3、买卖双方的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4、原房屋所有权证; 5、原房屋所有权证上的附图及房屋登记表复印件;(一式二份,房屋登记表中的“房屋所有权人”一栏空白;原房屋所有权证中未附表的,请到相关部门办理房屋登记表) 6、买卖双方个人名章(请提供易识别字体名章,无章可不提供)。 三、交纳税费: 1、契税(买方交纳),按成交价格的1.5%计征,计算公式:成交价格×1.5%;成交价格超过9432元/平方米,按3%计征,计算公式同上。 2、印花税(买卖双方分别交纳):按成交价格的O.5‰计征,计算公式:成交价×0.5‰。 四、领取证书:买方在30日后(遇国家法定节假日顺延)持受理通知单领取《房屋所有权证》。 说明事项: 一、登记查档可由他人代办,要求出示原产权人身份证。 二、《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由登记部门提供,请买卖双方依据测绘结果认真填写房屋状况、现产权人、原产权人、联系电话、代理情况等,书写必须使用碳素或蓝黑墨水。 三、办理过户手续时要求买卖双方本人到场,如当事人不能亲自办理,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委托人及受托人的身份证号,并由委托方签字;受托人提交委托书、委托人及本人的身份证原件(仅供核对)和复印件后办理相关手续。 四、买卖双方的身份证件要求: 1、本市城镇居民:身份证; 2、外省市个人:身份证和暂住证或《北京市工作居住证》。 五、购房人为二人或二人以上的,需提交持证声明,写清谁持主证、谁持副证,并签字。 六、亲属之间过户须按规定交纳相关税费,程序同上。
房产证没办下来法院不会受理你们的纠纷的,因为房产证没办下来前产权还是开发商的。必须要办完产权证才可以起诉。 如果起诉的话你有没有留下当初出资购房的证据,如果没有有力证据你男朋友不承认的话你一分钱也拿不回来。
如果按赠与办,费用和买卖是一样的。 可以按继承办理,需要你母亲里遗嘱并公证。不过要等你母亲不在了才能转到你名下。 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对继承土地、房屋权属的有关契税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对法定继承人继承土地和房屋,均不征收契税。 在“国税函20041036号”的通知中,国家税务总局对继承土地房屋权属征收契税问题做出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时,不征收契税。而税总同时明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对于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权属的,则属于赠与行为,应征收契税。
按国家规定经济适用房必须取得产权证5年后才可以上市交易。 没满5年的只能按经济适用房卖给有有资格购买经济适用房的人。 经济适用房本身也是商品房的一种,同样适用新的政策,因为不满2年的投机嫌疑更大。 到现在卖房还没有取得产权证,而且你购买经济适用房资格审批还需要公示10个工作日。 按你说的情况怎么也来不及了。营业税不可避免。
各家公司不完全一样。比如健康路上天下城高层三千多每平米,可是文化路上有一家也是高层两千多每平米,优胜路上的一家高层两千多每平米。不过一般多层(即民住楼)在两千多每平米,但是有的地段好就贵,如火车站、二七商圈等,达到2800-3500每平米。
律师收房做些什么? 收房在法律意义上就是房屋的交付。通过交付,开发商完成交付买卖标的的义务。与此同时房屋灭失和损毁的风险从交付这一时点起也转移给买受人。这时,买受人开始成为业主。一般动产,标的物交付所有权随之转移,但是房屋作为不动产,以产权转移登记为所有权转移的临界点。另外,在房屋买卖中,共有面积、公共设施无法向单个的业主交付,在买受人领受所购房屋的同时,公共部分应相应的交付给物业管理企业,由物业管理企业代为管理。因此,房屋交付受到开发商和买受人的普遍重视。 在目前,信用缺失的大环境下,开发商为摆脱自己的责任在交房时,利用自己的交易地位,强制代收不应由其收取的费用。买受人也因对房地产法律以及技术不熟悉,提出一些不是问题的细节问题,在加上沟通方式不对,造成对立。于是,集体收楼就出现了。 收楼设计两个大问题,那就是权利和质量。在买卖合同签订时,开发商就做了两项担保,即权利担保和质量担保。1、开发商交房时应当保证所交付房屋是和法建造的并且没有设定抵押或其他权利担保的房屋。2、开发商交付的房屋应当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条件以及法律、法规和国际技术规范要求的技术指标。与此同时,开发商还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从合同义务,如交付《住宅使用说明书》〈质量保证书〉等文件。 聘请律师受楼,就是律师以其专业知识为买受人收楼提供专业的法律指导,并就有关问题代理委托人进行协商。概括起来,律师收楼包括如下工作: 1、调查 调查开发商楼宇建造过程的合法性,审查有关批准件和证书,确认开发商开发的房屋合法并没有设定抵押权或没有出租等对所有权或使用权的限制性权利。 2、审查 审查开发商交房时应当交付的文件符合合同约定的条件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且文件内容合法、有效。 3、见证 见证有关行为或法律事实的存在,位与开发商进行协商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保全意见。 4、协商 收买受人委托,就有关问题与开发商以及物业管理企业协商,寻求问题解决的方案。 5、签署有关协议 就与开发商达成的解决方案,签署有关协议,确保执行。 当然,上述问题的解决,一个有序的组织和协调一致的原则十分重要。只要组织得当,多数问题都可以解决。
集体收房的策略与技术(来自北京著名房地产律师秦兵,供大家参考) adaifeifei 发表于搜房社区-东方新地苑 维权经验:集体收房的策略与技术 ----: 版 2003-9-8 5:06:44 作者:秦兵 编辑:秦律师 今天有三名消费者拿着格式《商品房买卖合同》找到我,说现在已经要收房了,但是开发商委托了一家物业公司,要求消费者在入住前办理如下手续:交百分之二的专项维修基金、交百分之一点五的契税、一万元装修押金、一年物业管理费、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业主公约及房屋质量验收备忘录。 大家通过网络组织了六十多名业主,准备集体收房,目前对收房过程中的问题有如下不满之处: 一、专项维修基金应当先由房管局小区办管理,待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后交给业委会,如果物业公司收取后拒不移交怎么办? 二、契税应当由税务局收取,目前没有看到税务局要求物来公司代收代缴的书面文件,如果物来公司不转交此部分税金而导致业主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怎么办? 三、物业公司收取装修押金即无法律依据也无合同依据,既没有退还时间也没有不退还时的责任,显然对业主不公平。 四、物业管理费只有价格没有标准,大家不知道物业公司今后要提供什么样的服务,也不知道不提供服务时业主如何保护权益,在物业服务合同中业主只有付费的义务,没有监督的权利,而且当业主不付费时每天要承担千分之一的违约金,他们东侧的一个小区因为业主室内温度达不到十度而拒交物业三千元服务费一年,竞被法院判赔物业费用、违约金、利息、物业公司律师费共计九千元;如此荷刻的条件没有任何商量的余地,显然对将对产生巨大伤害。 五、业主公约同样只规定业主的付费义务,不保护业主的权利,即使有一些权利保护性的条款,也主要设定的比较模糊,例如反映情况要通过业委会、对质量不满意要先申请鉴定等,不仅不具备操作性,而且那些看似保护业主权利的条款实际上从程序上剥夺了业主的权利。 六、物业公司的态度是上述条款没有任何可以商量的余地,交钱签字后才能拿到钥匙,否则不但不给钥匙,而且也不许看房,同时业主还要承担违约责任。 我们与业主共同分析了业主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发现在开发商起草的补充协议中设有交房条款,内容为:“买受人应当在约定日期与出卖人办理房屋交接手续,自200*年10月1日后房屋即归买受人所有,无论如何均由买受人承担全部房屋的风险与责任”。 经过与业主代表及其法律顾问共同讨论,同时邀请了部分专家,大家得出如下结论: 一、入住时间:根据补充协议的规定,10月1日以后房屋已经归业主所有,大家可以在此日期后直接入住。 二、费用交付:因为没有见到小区办委托物业公司收费的通知,所以不必支付专项维修基金;因为没有见到税务局的委托收税通知,所以不必交付契税;因为没有见到物业服务标准,且无法就物业服务合同达成协议,所以不必交付物业服务费用。 三、合同签字:因为业主认为物业服务合同与业主公约不但没有经过协商,而且无法保障其自身权利,根据《民法通则》与《合同法》规定,有权拒绝签订合同。 四、直接入住:考虑到房屋买卖合同中没有约定入住手续,而且业主已经支付完毕全部房款,故在双方没有达成协议的情况下,业主可以根据补充合同的约定,在10月1日后行使房屋所有权,而且即不需要支付任何费用也需要签订任何协议。 五、入住安全:考虑到物业公司的态度,如果不答应其条件而直接入住,将会引发暴力冲突,为了保证社会的安定性,大家一致认为在入住的当日应当先书面通知开发商与当地派出所,以保证出师有名。 六、人员分类:在六十多名业主中,有部分消极业主不愿意与物业公司发生冲突,建议此部分业主将根据物业公司的要求先行入住,同时严格履行有关物业的通知与要求,由他们承担物业公司的先期启动费用,违约与侵权事项日后再通过集资的方式以诉讼形式解决。 七、集体行动:部分不愿意交付违法费用的主动业主将每户集资五百元,共同聘请锁匠在10月1日后更换门锁,也有部分业主准备更换房门;为保证更换效果,大家一致认为应当在消极业主入住后再行动,因为此时房屋已经投入使用,水、电、暖等资源无法单独停止供应。 八、行动保障:考虑到此次行动可能发生侵害行为,全体准备参加直接入住的业主,在取得家人理解与支持后,由维权小组的发起人共同到美国友邦公司办理人身伤害保险,同时与周六周日进行为期两天的野外生存训练,以加强陌生业主之间的相互信任,强健体魄训练勇气,学会共同合作。 九、准备工作:为减少与物业公司的对抗,业主维权小组根据统战原则,将派专人负责与经办人员特别是保安队长进行协商,采用耐心说服、许诺、交朋友与物质补偿等综合方法,减少双方正面冲突,最后实现和平交接。 上述项目的操作目前正在准备施实中,可能未必如愿,但是大家认为与其直接投降,不如试一试,如果成功将每户可以减少三万多元的支出;此事如有新进展,我们向继续向各方面进行报道。 注意:此操作流程存有风险,各位看官要根据自己的健康情况与心理素质综合考虑,不要盲目照搬照抄;要认真学习党与政府的有关政策与文件,从思想上认识到各项组织工作的重要性,一切行动要在法律的范围之内,切不可打无准备之仗。
依据合同是可以的,一般是超过约定期限每日万分之一的 违约金!
没有什么具体格式,写明那些地方没有达到收房标准,提出您的要求,整改还是退房并约定好日期,要求整改一定要约定好实际交房日期以整改好为准
平稳中略有上升。杭州的房价并不和它的城市建设成正比,别留在那里了。
没有理由,协助办理产权是他的义务,你可以不要代理。
请说明什么地方。 有的地方经济欠发达,人口生育率低,外来人口少,这种地方的房价基本上不能支持它的上涨。 有的地方经济发达,外来人口多,房价将稳步上涨。也有的地方的房价近两年涨的太高将回调的可能性,比如前几年广东的房地产。 总的来说由于耕地保护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经济的发展,人地矛盾突出,房价将稳步上升。
王立宏律师答:是否具备交房条件应根据合同或补充协议中约定的交房条件(包括房屋的交付条件、配套设施的完成情况等)为准。如果开发商在合同中承诺物业公司为外资公司,则开发商违约,可以要求开发商给予一定的补偿,但不具备退房条件。
北京市发改委预测,未来二手房的价格是下走趋势,不会上扬,价格估计在每平方米3000元-5000元左右。市民不应对房产抱有过高的期望值,市政府将及时通报一个地段的二手房交易信息。 但是中高档二手房的价格还是呈上升趋势
王震律师答:你所说的公摊是大了些,但公摊的大小是受综合因素影响的,板楼和塔楼,小区的配套实施的多少等都有很大的差别,没有一个确定比例的规定,你只有证明开发商把不该公摊的地方计入了公摊面积,才能认定开发商违约,否则不行。
王震律师答:主要看房屋买卖合同里是如何约定的,如果约定入住时通气,则不需要交该项费用,反之需要。
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办法(2001年4月4日建设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商品房销售及商品房销售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商品房销售包括商品房现售和商品房预售。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自行销售商品房,也可以委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第二章销售条件 第六条 商品房预售实行预售许可制度。 商品房预售条件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办理程序,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 (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四)已通过竣工验收; (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 (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 (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设有抵押权的商品房,其抵押权的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 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 第十二条 商品住宅按套销售,不得分割拆零销售。 第十三条 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选聘了物业管理企业的,买受人应当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与房地产开发企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订立有关物业管理的协议。 第三章广告与合同 第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商品房销售宣传广告,应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 第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的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所明示的事项, 当事人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 第十六条 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商品房基本状况; (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 (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 (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 (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 (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 (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 (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 (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商品房销售价格由当事人协商议定,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商品房销售可以按套(单元)计价,也可以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 商品房建筑面积由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组成,套内建筑面积部分为独立产权,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部分为共有产权,买受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按套(单元)计价或者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应当注明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第十九条 按套(单元)计价的现售房屋,当事人对现售房屋实地勘察后可以在合同中直接约定总价款。 按套(单元)计价的预售房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合同中附所售房屋的平面图。平面图应当标明详细尺寸, 并约定误差范围。房屋交付时, 套型与设计图纸一致,相关尺寸也在约定的误差范围内,维持总价款不变;套型与设计图纸不一致或者相关尺寸超出约定的误差范围,合同中未约定处理方式的,买受人可以退房或者与房地产开发企业重新约定总价款。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 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 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 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 面积误差比=───────────── ×100% 合同约定面积 因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规划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当事人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第二十一条 按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并约定建筑面积不变而套内建筑面积发生误差以及建筑面积与套内建筑面积均发生误差时的处理方式。 第二十二条 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 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预售商品房的,还必须明示《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章销售代理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的,受托机构应当是依法设立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与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订立书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应当载明委托期限、委托权限以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六条 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商品房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商品房销售委托书。 第二十七条 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如实向买受人介绍所代理销售商品房的有关情况。 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不得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 第二十八条 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代理销售商品房时不得收取佣金以外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九条 商品房销售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方可从事商品房销售业务。 第五章交付 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设置样板房的,应当说明实际交付的商品房质量、设备及装修与样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说明的,实际交付的商品房应当与样板房一致。 第三十二条 销售商品住宅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商品住宅实行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向买受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 第三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做出约定。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 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存续期少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得低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 非住宅商品房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 在保修期限内发生的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项目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实施测绘,测绘成果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用于房屋权属登记。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买受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第三十五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销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七条 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擅自销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销售活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收取预付款的,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未组织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或者对不合格按合格验收的商品房擅自交付使用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的; (二)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的; (三)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的; (四)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 (五)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的; (六)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 (七)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 (八)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 第四十三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处以警告,责令停止销售,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返本销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定期向买受人返还购房款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售后包租,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在一定期限内承租或者代为出租买受人所购该企业商品房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分割拆零销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将成套的商品住宅分割为数部分分别出售给买受人的方式销售商品住宅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产权登记面积,是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登记的房屋面积。 第四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