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签约既省钱又省时间,购房人的信息可以共享,请律师的钱可以共同承担,也能造成房地产商的心理压力,增强购房人的谈判本钱,不失为一种好方法。 但是任何事情都有正反两个方面。集体购房签约需要集体的团结,不能自说自话;也不能排除房地产商会收买集体购房的谈判代表;同时谈判代表的素质和谈判水平决定着所有参与者的命运。为了防范风险,我建议参加集体购房的购房人对代表的委托应限定权限,委托代表进行谈判,把最终决定签字权留给自己。 还想强调一点的是,对普通购房人来讲,签合同不可能面面俱到,更不要指望房地产商能同意他自己都无法解决或预测到结果的事情。买房就是买房,不要做不切合实际的幻想。要明白房地产商无权强迫购房人接受任何条款,购房人也无法强迫房地产商接受任何条款。如果房地产商不接受购房人的要求,购房人能做的只有不买这个房地产商的房。在整体房地产市场由卖方市场转变为买方市场前,很多不合理但又不违法的问题,单靠购房人个人的力量能改变的不多。 所以,无论采取何种签约方式,关键问题还是所选中的签约对象,也就是房子才是根本。
未竣工的经济适用住房如何转让? -------------------------------------------------------------------------------- 2004年08月16日15:50 新浪房产 网友问:未竣工的经济适用房如何转让?如买卖双方均为贷款购房手续如何办? 王律师答:未竣工的经济适用房可以转让,但如何转让,如何办理手续,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首先,要求受让方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条件,其次,必须由转让方和受让方都与开发商和银行办理相关手续。
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 张女士系武汉某公司的外贸经理,2001年8月张女士经朋友介绍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进行了接触。该房地产公司在市区中心地带开发了一幢高档商住楼,自称楼盘配套设施一流,地理位置优越,环境怡人,升值潜力巨大,业主入住后将享受香港某知名企业的物业管理服务,免费赠送精装修。张女士在查看了正在开发的楼盘位置及大楼竣工图后,对该公司的开发实力和房屋的价格非常满意,与之签订了价值六十余万元的购房合同,并交付了首期款,办理了银行按揭手续。合同约定开发公司应当在2002年5月30日前交付房屋,如逾期不超过30日,开发公司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逾期10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开发公司应在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0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3%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合同还约定,张女士应于2002年5月交付使用前付清银行按揭不足部分的房屋尾款11万余元。 合同签订后,张女士即被所在公司调往上海工作。2002年5月,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之前,张女士收到了开发公司的《入伙通知书》,专程从上海飞抵武汉,准备交付尾款和查验即将交付的房屋。然而,张女士在楼盘现场看到的是,建筑工地一片狼籍,房屋没有竣工,而且完全没有即将竣工的迹象。开发公司解释,由于气候的原因工程被迫延期,通知书是物业公司工作人员的失误。2002年8月,张女士再次被通知房屋已经竣工,要求其交付尾款办理房屋交接入住手续。张女士又专程赶到武汉,但看到的大楼主体工程虽已基本竣工,但大楼的外装修仍在施工,大楼的主要配套设施均没有安装到位,房屋的内装修和开发商许诺的精装修更是相去甚远。面对与自己理想之中的高尚住宅截然不同的现实,张女士拒绝支付尾款和进行房屋交接,以开发公司逾期交房为由提出解除合同,退还房款。然而,开发公司不同意解除合同,声称自己早已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期限之前向其发出了“入伙通知书”,没有违约行为,反而要追究张女士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为此,张女士往返于武汉、上海十余次与开发公司进行协商,均不能就双方的争议达成一致。2002年10月,为房屋问题奔波得精疲力尽的张女士,毅然走进了易黄李张律师事务所,要求委托律师申请仲裁。 易黄李张律师事务所陈宇律师在听取了张女士的投诉后,对张女士的购房合同进行了审查,并对开发项目进行了必要的调查。调查中发现,张女士的合同中约定的房屋交付条件为“该商品房取得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批准文件”,而开发公司获取该文件的日期为2002年9月2日,从而证明开发公司在2002年9月2日之前不具备房屋交付使用的法定条件,其在2002年5月发出的“入伙通知书”,是一种为掩盖违约的欺诈行为,没有法律效力。另发现,张女士在合同中约定的逾期交房的违约金过低,仅为已付房款的3%,如开发公司仅按合同约定承担责任,所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补偿张女士实际的经济损失,甚至不足以补偿张女土已支付达一年之久的银行利息。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开发公司的违约责任不仅是解除合同,退还购房款,支付违约金,还应赔偿张女士的实际经济损失,如办证费、登记费、交通费、保险费、印花税、银行贷款利息等费用。 根据以上事实,陈律师代理张女士向开发公司进行交涉。正如律师所料,开发公司在“逾期交房”的问题上无法自圆其说后,被迫同意解除合同,按合同约定支付张女士已付房款3%的违约金1万余元,但拒不同意赔偿张女士的实际经济损失。 2002年12月,仲裁委就该案进行了裁决,确认了开发公司逾期交房的违约行为,全面支持了张女士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购房款,赔偿实际经济损失3万余元的仲裁请求。
这主动权完全在买方啊。你不能明明知道房子有问题,还要往人家设计的局里钻啊。是好货不怕没有人要,因为是劣货才急于出手推销。千万不能糊涂!小不忍则乱大谋,再忍耐几天,看看开发商还能出什么花样。一定要等竣工验收之后才与他交涉,这种事不能被别人牵着鼻子走,不能迷失了方向,一定要有自我主张。因为这关系到以后很长远的事。
根据你和开发商签定的合同条款通过法律途径去主张权益,可以要求交付房屋必须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 同时可要求违约金的赔偿。
交房验收时应该要设计图纸、施工图纸、技术指标、测绘报告等各种详细的技术资料,而且要求出示的是蓝图,验收时最好自已找个专业的技术人员一同去,我前几天刚交房就发现房子的内墙粉刷的沙灰不符标准,不专业的人根本不会去注意的!
国务院第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没有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房屋不得交付使用,你所说的没有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专用章,即为不具备交付使用的法律条件,与合同约不约定盖部门章子无关,开发商违反了规定应按合同违约的条件进行赔偿。
如果没有大产权证,意味着在短期内无法分割小产权,即你得不到你所购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这样就会在房屋出租、抵押或买卖中造成困难。 到所在区的房地产交易部门问该房产是不是已经立档,可不可以办小产权证,如果可以就说明已经有大产权证了。
首先,住宅建筑的间距是由消防和日照控制的,消防的防火间距又有高层和多层之分,如果你的房子是高层住宅,它与民用建筑的最小间距一般为9米,如果你的房子是多层住宅,最小间距为6米,这只是一般情况,还有一些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减少的,比如说前面的房子对着你住宅的一面墙上没有窗,屋顶也没有天窗,就可以适当缩小间距,这都是从防火的角度考虑的。日照的间距也有明确规定,但从你的情况看,距离7米建3米高的建筑对日照是没有任何影响的。至于视野就无从考究了。 其次是在你买房时有没有留意开发商的总平面图,像这样的建筑物在总平面图上应该有所示意的,最好是看他们最终规划批准的由设计院出的总平面图,开发商的广告上总平面图尺寸较小,有些细节可能省略掉了,如果总平面图上有这个建筑,那只能怪你自己当初没看清楚,如果没有,是开发商在后期施工中加的,那开发商就涉嫌违约,或未尽告知的义务,你可以去讨个说法,必要时可以请律师帮助分析一下。
可以要求房地产商按所交款项的银行同期利息来补偿,还可以同时要求房子按同地区和地段相同面积的租金收入进行补偿
我感觉那里一点也不好,根本不像当初所描述的那个样子,我还去那里应聘过,陪训了一段时间,现在感觉幸好当初没有选择在那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