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1、家庭年收入6万元以下的; 2、属于无房户或者现有住房面积不达标的; 3、北京市城镇户口或者持有俗称“北京绿卡”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外地来京人员
不买。 这种操作方式风险很大: 向你说明可能的几种风险由你自行斟酌: 1、房产证下发之后业主将该房产抵押,怎么办? 2、如果业主一房多卖怎么办? 3、“参加集资建房选到住房者,从办理入住手续之日计,五年内不具有转让和交易资格。”在这一条的基础上此次转让行为本身就是不合法的,合同是不成立的;如果几年后产权证下发并且可以过户的时候,房价上涨了很多,那么业主就可以凭借这一条款主张合同无效,对方只需要赔偿你一部分的装修补偿和银行利息就可以撤销该合同! 买是不买,请自行谨慎斟酌
要看你得收入是否稳定,每月收入有3500以上,首期得款是否有,那样条件都满足,另外你是长期生活得,那样还是建议你买房
个人住房公积金不是购买,是缴纳.具体办法见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国务院决定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二、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 三、第八条修改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成员中,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1/3,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单位代表占1/3。”“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由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士担任。”相应将第四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中的“住房委员会”修改为“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四、在第九条中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五)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将第九条第五项改为第六项。 五、第十条修改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县(市)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前款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在有条件的县(市)设立分支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其分支机构应当实行统一的规章制度,进行统一核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 六、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委托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 七、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四)出境定居的。” 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九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违反本条例规定审批住房公积金使用计划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责令限期改正。”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的; (二)未按照规定审批职工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 (四)委托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银行以外的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 (五)未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的; (六)未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的; (七)未按照规定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的。” 十、第三十九条作为第四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住房公积金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追回挪用的住房公积金,没收违法所得;对挪用或者批准挪用住房公积金的人民政府负责人和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挪用公款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财政法规的,由财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根据以上修改,对部分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 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三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经征求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拟定住房公积金政策,并监督执行。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二章 机构及其职责 第八条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成员中,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1/3,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单位代表占1/3。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由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士担任。 第九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根据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 (三)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 (五)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六)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第十条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县(市)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前款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在有条件的县(市)设立分支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其分支机构应当实行统一的规章制度,进行统一核算。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 第十一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六)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七)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委托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 第三章 缴存 第十三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 单位应当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第十四条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十五条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十六条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七条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八条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二十条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第二十一条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第二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第二十三条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 (一)机关在预算中列支; (二)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 (三)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第四章 提取和使用 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第二十七条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 第二十八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 第二十九条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应当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和建设城市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 第三十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规定的标准编制全年预算支出总额,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后,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上交本级财政,由本级财政拨付。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略高于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费用标准制定。 第五章 监督 第三十一条地方有关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向本级人民政府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通报。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时,应当征求财政部门的意见。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时,必须有财政部门参加。 第三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编制的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应当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提交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每年定期向财政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报送财务报告,并将财务报告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四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 (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 (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 (三)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三十五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督促受委托银行及时办理委托合同约定的业务。 受委托银行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定期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有关的业务资料。 第三十六条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不得拒绝。 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受委托银行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新复核。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职工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九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违反本条例规定审批住房公积金使用计划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责令限期改正。 第四十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的; (二)未按照规定审批职工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 (四)委托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银行以外的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 (五)未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的; (六)未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的; (七)未按照规定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的。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住房公积金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追回挪用的住房公积金,没收违法所得;对挪用或者批准挪用住房公积金的人民政府负责人和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挪用公款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财政法规的,由财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他人提供担保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四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商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六条本条例施行前尚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单位,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第四十七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因为是外地互济,而且没有《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话,新开盘的肯定是不能买了。 如果是居住不满5年的二手经济适用房那么也还是不能买。 如果是买已经满5年的,就可以购买,但是要做好心理准备,附加的税费、印花税、综合地价款很高,即使不找中介机构的话附加的费用也要达到总房价的11.6%左右。 办理贷款的花最好是能准备出40%的首付款,因为贷款批贷的成数不会很高,此外,审批资格也比较严格。 过户的话只要买卖双方持有有效证件以及暂住证、房屋产权证等到国土局就可以办理。 如果办理二手房商业贷款那么自己个人是不能直接到银行办理的,只能找一家中介公司办理或者找一家担保公司办理。
可以买第二套,但是贷款时不要在第一套房贷款的银行继续贷款。而是另找一家银行贷款,这样,利率不会按第二套房贷计算。因为,目前各家银行之间数据信息没有共享。你可以在贷款时向银行隐瞒已购第一套房屋的事实。
北京市的可以到东花市白桥大街1号的“北京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 购买资格认定
1.需要的前提条件:一大专毕业,二从事房地产工作3年以上。北京地区具听说从明年开始必须有协理证书,但是浙江地区您还是去问问。 2.需要的证件:一是大专证原件,二是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同板二寸照片两张. 3.从人事网上下载报名表,然后盖上单位公章,贴上一张照片去经纪人协会报名付费. 4.考试科目:四科房地产经纪相关法规及政策,房地产经纪概论,房地产经纪实务和房地产经纪相关知识四本,考试大纲一本.具体在哪里购买您报名时问一下. 5.考试费用:北京报名时交考务费每科100元共计400元,书费五本140元,考前辅导560元共计1100元.至于浙江您具体咨询一下. 以上仅供参考.
1、与购买方协商,预交一部分购房款用于偿还贷款,偿清之后马上过户(很多购买方不接受此种方法); 2、找中介公司办理,很多中介公司有“垫资转按揭”业务,但是要收费
当然可以按揭买房,银行所需要的不是公司担保,而是你的个人收入证明,此外你还要提供身份证、学历证明、有不动产的提供不动产权证明,已婚者提供结婚证等。银行将综合上述证明,对你进行信用评估,然后决定是否提供按揭贷款。
您一年以后还可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转让时的价格必须按当初购买时的经济适用房标准价格,如果您在买房后交付了一些费用可另行签订一个合同,让您的朋友把这些费用补给您。
选定房屋并且签订合同之后向银行申请贷款。 银行会指定一名律师与申请人谈话、告知权利义务、审查提交的资料手续是否齐全。 银行还会对该房屋进行评估,按照评估价格确定贷款数额。 律师谈话和评估之后,律师会出具《法律意见书》,评估师出具《评估报告》,银行依据贷款申请人综合情况确定贷款数额。审查通过之后出具贷款承诺书,通知买卖双方办理过户手续。 最迟在产权过户当天,买方应该向卖方交纳首付款。剩余款项在新的产权证发放之后做完抵押登记(或者见到他项权利证)之后一次性支付给原来的业主。 注意: 1、首付款数额一般是评估价格的30%,评估价格一般要低于实际成交价格; 2、申请人应该出具收入证明,收入不要填太多但也别填太少,一般是月供的2倍左右就可以。 3、申请人应该提交: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收入证明、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4、费用:律师费、评估费、担保费、保险费,收费数额各地不同。
有的城市的公积金贷款,无论每月多少号贷款,还款日都为下月的15号或者1号等日期,头一个月就按实际天数计算利息。 从你的贷款来看,第一个月实际上支付了45天的利息。要完全查明原因的话,就只有到贷款的经办银行去确定你的放贷日是多少号,再算出与还款日之间是不是相隔45天(算头不算尾)。
可以委托您单位的劳资部门帮您办理,他们应该有这个义务的。
评估费、保险费属于因为申请贷款而发生的贷款费用。 二手房的产权类型不同税费也会有所差异。 例如房改房会发生土地出让金; 经济适用房会发生土地出让金或者综合地价款; 房产证填发时间不满两年的还会有营业税; 有些地区还会征收个人所得税。。。。。。
事业单位人员也是分级别等次的。 事业单位现也有临时工(只签用工合同),固定薪水+部门节假日奖金+社保 正式工,工作多年老员工 薪水+奖金+社保等 正式编制人员 属该单位在编制人员 薪水+奖金+社保+住房公积金+交通工具(车) 公务员 基本同上
在上海有两种方法: 1、退休后一次性取出; 2、购买房产,在每年3月可以申请使用。具体的还要咨询建设银行。
很多房产网站里都有计算器的,比方上海的很多房地产网上就有很多.
各个省市规定不尽相同,但原则基本差不多。 —————————————————————————————————— 公积金提取的条件 1.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 离休、退休的; 3.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 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 5. 出国、出境定居的; 6. 户口迁出本市区,迁入地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 7.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8.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9. 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 10. 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职工其他住房消费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程序 办理提取的一般操作程序: 1个人申请: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持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情形条件的证明材料,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2单位初审: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提取情形及相应证明材料是否真实进行初审,属实后单位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3单位申请:单位公积金经办人员将经初审后的职工申请证明材料与《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提取申请; 4中心核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单位递交的证明材料进行查验,并按核准后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金额转帐支付给申请单位,由单位支付给申请职工。 对因单位破产已领取住房公积金封存证明(包括领取封存通知书后单位破产)的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由申请人持封存证明和符合提取情形的证明材料,直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提取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具现金支票给申请职工。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方式 提取住房公积金一般由单位办理,遇特殊情况也可由个人办理。(您属于特殊情况,可以自己办理)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 1所购住房为自住住房; 2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3在申请贷款之前,已连续一年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4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无不良信用记录,有按规定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5有购买住房总价30%(含)以上的自有资金作为购房首付款; 6有委托人认可的保证人提供担保,并以所购房屋作抵押; 7委托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要看你是国管还是市管的,费用和时间都不一样的,市管要40个工作日左右,国管是2个月左右,要快的话可以交加急费会快些,单也要30个工作日,尾款到卖房手中要看你的新房本什么时候下发并做完低压登记后银行才会放款的.
为了规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家庭唯一住房不得予以查封、拍卖的司法解释带来的风险,银行大多都不再受理家庭唯一住房为担保物的抵押贷款。 具体还是要咨询当地银行。
公积金贷款计算公式请见 商业贷款计算公式请见 希望对你有帮助
养老、医疗、失业和住房公积金都是国家规定的单位必须为个人缴纳的,因此你可以要求单位为你缴纳。 缴纳后,如果你2002年购房款已付清,就不能支用,只有等你下次购房时才能使用。如果你2002年购房采用按揭贷款,就可以支用。每年的支用额要小于等于你每年贷款还款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