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钱,就是流动性强的钱,趋利性是它的本质特点,它进入房地产市场,会造成需求旺盛的假象,而提升价格,它流出,会使市场的供求更加真实,也会对房地产价格泡沫的形成起抑制的作用。
市中心是新街口 一带 应该属于鼓楼区,房价最高 另外 秦淮 白下 建邺一带的房价也很高的 由于以后南京要全城通地铁 所以江宁 栖霞一带的房价大幅飑升。象样的房子也在4000-6000一平米左右了。估计这几年只会升不会跌的 但是等以后全城通了地铁后 将会交通十分方便 因此在这些地方购房是明智之举
肯定会,因为现在是属于房子少,但人是越来越多了.政府确实希望控制房价,毕竟房地产业是国民经济支柱产业之一。但是政府只是控制上涨的幅度,而不是打击市场促使下跌。也许个别本不“争气”的楼盘因为自杀呢品质不高会下调价格,但是长远来看还是涨比降可能性要大得多,毕竟现在支撑上涨的因素还是大于下跌因素,如果政府把上涨幅度由原来的10%以上控制在5%左右就已经达到目的
从昨年起,光彩大市场基本免收门面租金~以吸引投资商~ 因为那边现在人气不旺,所以嘉陵除车站附近其余地段门面价格在4-5千~最低的大概3000左右。车站附近就在5-8千~ 要是做服装,餐饮建议不要在嘉陵做。。如果是买门面赚钱也最好买车站旁边的~其他路段连个人影子都没有。。。
因为上海的房子已经达到顶峰了,变成有价无市,而且上海人士都很精明,开发商只好降价销售,回笼货币。
如果是商品房可以这样操作,和原房东一起到开发商处办理合同更名,办理程序是先注销原合同备案登记,你再和开发商重新签定合同,并备案,相当于是从开发商手中购买的一手房,避免办理产权再过户的繁复手续;如果是拆迁赔偿的房屋就需要注意,由于没有产权证,也没有合同备案,这种性质的房屋转让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收房 是指一些中介公司用现金把二手房买下来(一般这类房屋都是房主着急用钱 房子低于市场价出售给中介公司 )中介公司再转手把房屋以市场价出售 从中赚取差额 不过现在国家规定不可以这么做了 所以多数都转为暗箱操作
是政府利益驱动。一是土地价格高二是政府各项规费多且高。三是房地产市场不规范,政府无意监管。还有就是开发商高额的利润。等等
日本房地产泡沫后,房价暴跌,十年左右的时间没有恢复元气. 现在的英国和美国,这几年房价的上涨也是比较厉害的,存在一定程度的泡沫. 我国的房价也存在一定的泡沫.但和日本当年不可比.房地产泡沫之所以消灭,不在房地产而在于经济发展的实际状况,如果我国的经济没有大起大落,虽然有一定泡沫的成分,也不会出现日本那样的十年衰退.
fensebenbencat:你好! (一)买商品房需要交的税: 1、契税,购房总价的3-5%(不同的省市自治区税率不同),普通商品住宅减半,即1.5-2.5%。 2、印花税,购房总价的0.05% (二)基金: 1、房屋维修基金,购房总价的2-3%,大多数地方是2% 2、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2元/平方米,有些地方不用 (三)规费 1、交易费 ,购房总价的0.5% 买卖双方各交0.25%,(住宅3元/平方米,由开发商交,购房者不用交) 2、《房屋所有权证》工本费 , 各地不一样,但是都不超过100元 3、《土地使用权证》工本费, 各地不一样,但是都不超过100元 (四)如果按揭,还要发生以下费用 1、评估费,购房总价的0.2-0.5% 2、保险费 ,购房总价乘以贷款年限乘以0.1%乘以50% 3、公证费,贷款额乘以0.03% 4、抵押登记费,100元
xiaoying:你好! 你可以根据这个公式计算: 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 面积误差比=───────────── ×100% 合同约定面积
2400-3000元 这个价格算低了吧。 我觉得房价这几年已经涨过的,今后几年应该是保持平稳,小幅度上涨,因为国家政策一直在打压。没怎么大涨的,会以比较大的幅度涨,因为有这个需求,并且地区差异会平衡。国家政策打压是打不过经济自然规律的。 我不是什么专家,但我跟你讲讲普通市民这几年的经历。 我在福州,是公务员,普通小科员。三年前工资在1500左右。那时房价市中心也就3000。现在工资涨到快2000了吧。房价市中心应该要6000。 福州是一个经济很一般的城市。
dear:你好! 交房的过程中应该注意: 一、交房资格 需单体验收备案。许多购房者经常有这样的困惑:开发商都开始交房了,可是小区的道路还在施工,绿化还没做好,公建设施还未启用,有的甚至还没有通水通电。这样的房子能交给业主入住吗?开发商究竟开发建设到什么程度才有资格交房?根据我国的《合同法》、《建筑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都规定了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而我国目前规定的房屋经过验收和验收合格的标志是取得《建筑工程竣工备案表》。因此,不管买房人和建设单位在买房合同中是否约定将建设单位取得《建筑工程竣工备案表》作为交房条件,建设单位交房时都应提供。否则,购房者有权拒绝收房,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开发商承担。同时,根据《消防法》的规定,单体必须经过消防验收,才能交付使用。另外,根据建设部《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第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向用户交付销售的新建商品住宅时,必须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因此,提供“两书”也是开发商交房的必备条件。 对于具体的交房条件,购房者可与开发商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附件、补充协议加以约定,如将公共配套设施验收合格(包括水、电、煤气、宽带、有线、安防、绿化、道路、电梯等)作为交付使用的条件,同时在合同中约定开发商未达到交付使用条件时的违约责任。 二、交接程序 先验房后办手续。目前开发商和业主的入住交接程序大致相同,一般分以下几个步骤: 1、预检整改。在还没有与业主交接前,开发商一般会委派工程部、客服部、物业公司组成内部验房团,对即将交付业主使用的房子进行预检,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经过预检后,开发商将钥匙移交给物业公司,由物业公司安排业主验房。 2、寄发通知。开发公司售楼部一般根据合同中约定的交房日期,提前半个月或一个月寄发《入住通知书》或《入伙通知书》等交房通知,有的同时还打电话通知业主。此时,业主最好要按约前往。因为合同中一般约定,如果业主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前去验房,视同同意交接。如果无故不交接,有的开发商还将从合同约定的交接日起,按日收取万分之一至万分之三的保管费。业主如遇出差在外或有特殊情况不能按约前往,最好书面通知发展商,并说明原因。 3、确认身份。业主应该根据入住通知书的要求,携带相关资料到售楼部确认身份,并联系验收交接事宜。这些资料一般包括:入住通知书、买卖合同或预售合同、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家庭成员照片(物业建档客户资料用)。如果委托他人验房,被委托人在持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的同时,还需出具业主的《授权委托书》。 4、验房移交。物业公司指派一名相关人员陪同业主现场验房,若验收合格,业主须在《楼房验收交接表》上签字认可,领取房屋钥匙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户手册》等资料,同时须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若验收不合格,业主应将不足事项明确记录在《楼房验收交接表》上,可暂不办理入住手续,再次交接时间由双方另行约定,但一般不应超过30天。 提示:目前有些开发商在房屋交接过程中,往往让业主先交费用及其他手续后再验房,给日后的纠纷埋下隐患。为避免出现这种情况,业主应坚持先验房、后办理手续。 三、纠纷处理 及时索赔或解约。如果开发商在不符合交房条件的情况下交房,业主及时采取行动,有的还天真地认为开发商在不具备交房条件下而交房是违约行为,权利是要靠自己主张,如果购房者不提出、不主张,甚至以为先住进房子再说,却不知道这种做法已放弃了自己的权利,等于默认了开发商的违约行为。对开发商的违约,分不同情况购房人享有合同撤销权或索赔权。 (1)对于合同撤销权,《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目前法官通常会认定购房人收房就是购房人以自己的行为放弃了合同的撤销权。 《合同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具体到房地产纠纷,根据去年6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本条中的三个月和一年这两个期间均属于除斥期间(不因任何理由中断和延长的期限),它们是不变期间,不同于诉讼时效,不存在期间的终止、中断和延长的情形。只要期限届满,解约权人不行使解除权,该权利即归于消灭。 通俗地讲,开发商延期交房的时间达到合同约定的解约条件,购房人开始享有法定解约权,同时,从该日起的解约权也进入了一年的除斥期间。如果购房人在除斥期间过后再向法院提出解除合同,其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将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如果在购房人享有解约权之日起的一年内,开发商催告购房人行使解约权,则购房人在收到催告之次日起三个月内应行使解约权,过了三个月购房人再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同样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 (2)赔偿损失:依据高法的司法解释规定,在开发商存在如下行为时,购房人依法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要求 :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2.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3.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4.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5.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6.房屋主体结构不合格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7.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的;8.由于开发商的原因,逾期办理产权证超过一年的。购房人亦可请求解除合同。尽管目前尚无司法解释对上述解约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作出规定,但是按照《合同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上述解约权均存在除斥期间,该除斥期间更多地取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 对于开发商违约,购房人的索赔权同样首先要由购房人提出,如果房地产商对购房人的索赔存有疑义、不肯赔偿,购房人需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则存在诉讼时效问题,《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购房人如对开发商交房存有疑义的,一定要书面提出,并注意保全证据,如果和开发商不能通过协商解决又想通过法律程序解决的,要注意千万别错过法院可以接受的诉讼时效
你可以拿着你和老公的身份证、户口本还有结婚证,同他一起去办理注销协议,因为注销协议必须本人办理。同时还要和你的老公一起去才行。你不理会会影响你以后买房子 的贷款折扣的。
不好办!只能一个人贷!实在不行我建议您还是用组合贷款吧!也就是公积金商业贷款一起贷!
我想从以下几方面为你做个分析和参考: 1,按照你们现在的经济状况买一套60多万的房子,是完全有能力的,负担并不重; 2,你用公积金贷款买这套房子,能办下来。除了你帐户的余额一次性作为首付,以后每月还可提取作为分期还款; 3,你老公的公积金可使用后,能提出来还这套房子的贷款; 4,“92年建的,要全部重新装修”,这很正常。如今的潮流是不要人家以前的装修,即使上家刚弄好的装修,下家也会全部拆除。 5,“现在买,还是再等等、时机成熟了吗?”,这很难回答。现在全国的房价都太高,超过百姓承受能力,按理会下降。但各地政府都在保房价,房价又很难下降。这个问题还是你们自己下决心,别人无法给你正确的答案。 6,对于贷款,我个人一向认为:多贷些、还款期限长些,是明智的选择。别光看利息付的多,其实还是合算的。物价总是在涨的,钱总是越来越贬值的。就说去年物价涨10%以上,与贷款的利息比,贷款的人是赚了。 7,你要是决定买了,建议你用组合贷款:公积金贷款30万,期限10年、商业贷款25万,25年分期还款。自己的存款拿部分出来做首付和装修,留部分存款以备急用。
小区环境很重要,不知道你是那个小区,价格差不多,学校很少,住宅使用权都是70年。
房屋抵押贷款,银行肯定准贷。 至于可以贷多少,则由银行的具体人员进行评估。70平方米的土 地有三层,也就是大约200平方,如果按照每平米2000元折价,相 当于40万的不动产进行抵押,贷30万应该没有问题,加上利息的总和 低于40万越多,银行的风险也就越小,所以银行尽量降低风险。 如果是生意上的往来多多益善的话,可以多争取点,比如有熟人 或走关系把价格评高点就能多贷些。 如果是教育或是农业等国家支持项目可以走绿色通道,还钱条件 如时间利息也比较宽松。 具体的相关事宜还是到当地咨询下,最好多跑几家银行,因为各银行 的放款准则和利息都有所差别。 补充下银行低押放贷不看个人能力,只看所抵押物品的价值。如果是购房贷款会充分考虑到个人的信息及还款能力。
有一个案例可以回答你的问题! 案例:李姗和傅俊原本是一对恋人,毕业后便在一起居住。2003年初,两人看中了一套商品房,计划用两人共同的储蓄10万元支付首付。傅俊因工作忙,李姗独自一人办理好了所有的购房手续,并支付了10万元的首付。让人意外的是,没过多久傅俊爱上别人,并决定和李姗分手,出售两人合买的房子折现。 傅俊提出变卖 房产的要求自然得不到李姗的同意。无奈之下,傅俊只好偷偷地拿出购房合同到中介公司出售。但由于合同书上写的是李姗的名字,没有一家中介公司能受理。傅俊只好诉诸法律。可是由于购房合同上白纸黑字写的是李姗的名字,而且傅俊又难以拿出有力的证据,证明房子是他和前女友共同的积蓄买的,法院最终判房产归李姗一人所有。 律师分析:本案的关键是房产证上所署的购房人的名字到底是谁。如果是两个人合买的(即购房合同上签署了双方的名字),就共同享有,应属于共有财产的分割问题。按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共有财产分为两种:一种是共同共有,即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共同共有多存在于具有特殊关系的人之间,如夫妻、家庭之间;另一种是按份共有,即共有人按各自享有的份额对共有财产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分割共有财产,首先应判断共有关系的类别,即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如不能证明共有关系为按份共有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共有。能够证明按份共有关系的证据有共有人之间签订的协议、权属证书上记载的份额等。 本案中所涉及房屋是以李姗个人名义买的(即购房合同上只有一个人的签名),那么房产就归个人所有。按照情理来说,如果另一方也出钱了,应该归还另一方钱财,但前提条件是未签署购房合同书的一方必须拿出有力的证据证明其支付了其中的费用。如果没有证据的话,就无法收回房产(或钱物)。 律师提醒:未婚同居最好签署财产协议 在有关同居期间的财产纠纷中,如果仅仅是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话,法院是不会受理的。如果中间牵涉房产纠纷,比如说两人分手后,一方一直赖着居住而不走的话,可以从居住权的角度向法院诉讼,要求腾房。如果两人未婚同居的话,最好能签署一份同居协议或者同居期间财产协议。如果不能提供上述协议的话,最好是能在发生纠纷时及时找出证据来证明,而且在买房的时候也可以同时签署两人的姓名,或是进行公证来避免今后的房产纠纷。 此外,在我国,同居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只有1994年2月1日之前以夫妻名义同居形成的事实婚姻受法律保护,1994年2月1日之后的同居,不受法律保护。
首先,要先看你买的房子是属于全产权,小产权,或者说是经济适用房。 再者,单位是同意了,但是你需要和单位签一份协议,说明所有存在的问题,在双方都觉得没有疑义的时候在接受单位的资助。
是啊,但是中国有句古话’安居乐业‘ 安居才能乐业是中国古时候以来的传统思想, 没有办法呀!
有旧房或车可先抵押,或找房产商商量,可否办成20%首付,他们为了卖房在他能力之内会帮你运作的。
很难得又你这样的好姐姐,我建议是以你自己的名字买,因为如果以你和你弟弟两个人来买那你兄弟媳妇肯定有意见,如果只用你弟弟的名字买万一以后有什么矛盾,我知道你们姐弟不会可加上他媳妇就难说了,什么事都有可能发生,房子要不要无所谓反正就是给他买的,但他们不让你住你不是干生气也没法呀!所以用你的名字买再合适不过了,最好买个四室的!
经审核通过并备案的申请家庭进入轮候期,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统一组织摇号配售。程序如下: (一)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根据房源分配计划将房源分配到区(县),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公布房源信息,内容包括房源位置、套数、工期、户型面积、销售价格、供应对象范围、认购登记时限、登记地点等内容; (二)有购房意向且已通过资格审核的申请人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购房地点的意向并登记,登记情况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汇总后在区(县)政府网站或相关媒体公布; (三)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将登记家庭按照优先供应条件和困难程序排序,优先家庭在前、一般家庭在后,并按照一定比例选出入围家庭公开摇号。入围家庭名单通过媒体公布。未入围的家庭,等下批摇号时,汇同新的符合条件家庭重新排序; (四)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确定入围家庭名单后,将本区登记家庭的入围情况、摇号时间、地点通过区级审核窗口、区(县)政府网站或相关媒体公布,期限为5个工作日。向公示无异议的家庭发放《限价商品住房配售入围摇号通知》(附件2); (五)收到《限价商品住房配售入围摇号通知》的家庭,应在规定时间内将通知回执交回,逾期未交的视为放弃; (六)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组织公开摇号,摇出的号码为选房顺序号。未被摇中号码的入围家庭可以直接参加下一次限价商品住房公开摇号。摇中放弃的家庭,可参加下轮摇号。同一家庭只能放弃两次,超过两次须重新提出申请; (七)摇号结果公布后,摇中的申请人须在规定期限内持户口本、身份证等证明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领取《限价商品住房选房排序通知单》
1维修基金不是必须要交。按法律规定是办理房产证时候交,当然你可以委托开发商代缴。 2你们在合同中约定开发商代缴,但是开发商没有交属于合同违约行为,你可以起诉要求对方继续补交并赔偿损失。但,房管局是否存在过错值得商榷,如果你对他们不服可以向其上级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向法院行政诉讼。 -----补充:对房管所做法不服的可以向其上级主管房管局提起行政复议。 3只要合同中有约定房款中包括维修基金即可作为有力的证据。
通过“银行贷款买房”,就能轻松拥有自己名下的产权,这是时下购房人士津津乐道的话题。其实,在获得银行发放贷款背后,有多少值得关注的地方?银行又凭什么将几十万元钱贷给购房者?购房者又该拿什么来证明,使银行确信你的还款能力,致使银行在“安全”和“盈利”的前提下收回贷款。 银行发放二手房贷款怎么审银行对于资金的运用,首先本着"安全性"、"盈利性"、"流动性"的原则,其次要符合银行业务发展规模的扩大及配合国家的宏观调控。目前上海二手房贷款银行由初期的"高速发展期"步入了"稳速发展期"。先前银行对二手房的贷款审核,一般集中在房子本身的价值上,对贷款人的资料只作形式上的审查。而今银行更在意此笔贷款的第一还款来源,不仅严格评估房产的价值,控制贷款成数,并且关注此款将贷给谁? 目前上海各家商业银行审核流程一般采用四级审批制(信贷员-尽职-信贷科长-分管个人金融业务的行长)。而且各级审批的重点也不尽相同,并且需要担保公司、评估公司、公证、征信公司、保险公司等多家公司的合作及配合,所以说一笔贷款的审批过程是一套非常复杂的科学评估风险及协助个人理财的过程。可见贷款远非一般人想象的那么简单。 其实,分析银行的审批流程及细节可以显示,一笔银行贷款的审批历经多个环节及众多人员的参与。通过众多人的积极努力,为了保证对客户的服务承诺及服务效益,在沪上买房的购房人已经基本享受到了非常高效的优质服务。以下从银行的角度分析一下审查内容就可见一斑。 一审房屋本身 从房屋地段来看,近日沪上多家银行对二手房的所处的位置进行了详细规定。有多家银行对边远郊区的房子已经停止放贷,即使对郊区操作的案件也是有选择有条件的。比如对南汇地区有些银行只做周浦地区的房产。比如有些市区的银行只操作松江镇的房产。 从房屋类型来看,公寓、新公房、酒店公寓、别墅等不同类型的房产决定的贷款成数会不尽相同。这直接关系到购房人的资金融资情况,关系到买卖合同中的付款时间及金额,甚至严重到会涉及违约及赔偿问题。 在竣工年限上,因为目前在我国土地采用的是有偿有限期的使用权使用制度,房屋的竣工年限可以反映出目前此房屋土地的使用年限的长短。竣工年限的长短也可以推算出房屋的新旧,从而可以判断出房屋的价值。 在房屋单价与总价方面,根据2003年121文件精神,严格控制高价房审批规模,每平方米单价超过7000元或总价超过100万元的房产均属高价房,要适量降低贷款成数。 此外值得关注的是,银行所贷比例不是根据买卖合同所记载的成交价所定,而是根据银行认可的专业评估公司出具的房屋评估报告来确定的。 二审贷款人情况 比如主贷人及房产共有人的自然状况:"你是谁?从哪里来?社会关系如何?"这些均是银行审核的重点。甚至包括主贷人的健康状况及文化程度均是银行审核关键要素。 职业情况:目前工作是大多数人稳定经济来源的基础,所以银行非常关注单位的性质及工作岗位,这在某种程度上反映出一个人的工作能力及工作年限。 家庭情况:现有住房性质及家庭财务支出状况。 与银行的关系:他行是否有负债会直接决定此笔贷款的可贷成数,同时还有银行的存款状况。 资信情况:经过几年的努力,上海已经建立了较完善的征信系统。一个人的信用好坏只要输入身份证号码就可以看得出,有无还贷、电信、水电煤气费等公共事业的欠费或逾期都能一目了然。
给你提供一个案例,你看一下,你的合同里是怎么说的. 蔡女士与开发商在双方签订的《19号楼定位保证金协议书》中约定,“蔡女士定位19号楼2201号房屋,建筑面积104.2平方米,总房款441516元。开发商保证定位房屋自2001年5月26日至2001年10月31日以内由蔡女士购买。蔡女士定位上述房屋,自愿支付定位保证金2万元。该定位保证金自双方签署正式购房合同之日起转为购房款项。若开发商在2001年10月31日前不能五证齐全,承诺将2万元定金全部退还。若开发商在此时间内提前取得五证,蔡女士必须在七个工作日内签署正式购房契约。”蔡女士于签约当日支付2万元定位保证金。开发商则没有按约定时间将五证办理齐全。蔡女士要求双被反环保保证金. 开发商辩称:蔡女士与开发商约定的是定位保证金而不是定金,且协议亦未约定要双倍返还定位保证金。开发商采取自愿原则收取定位保证金,而蔡女士为提前订房保证房号,主动要求交纳定位保证金,并约定相关买房事宜要等签订正式合同时再定。开发商表示,不同意双倍返还定金。 法院认为:双方在协议书中已作出约定,若开发商不能在2001年10月31日前办齐五证,要退还2万元定金。由于未能按约定办齐五证,理应退还2万元定金。而蔡女士要求开发商双倍返还定金,被法院认定为理由不充分。法院一审判决:开发商向购房人蔡女士支付定位保证金2万元及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所以,要区分好你叫的到底是什么样的钱,合同里面应该有明确的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