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先需到你原来的按揭银行去询问一下能否办理转按揭手续,如行就比较方便,否则就有点麻烦. 如能转按你只需要到房屋中介机构去发布一个售房信息(免费),中介机构就会想尽一切办法帮你卖房,谈好买家后双方到银行办理转按手续就行了,或者买家愿意一次购买,经过公证处公证一下,让他帮你把未还的款归还银行,取出产权证变更成买家的名字就完了,但注意收完款. 如果不能办理转按手续,你就必须把以前你未还完的按揭款全部归还完后,取出产权证方可卖房
不需要理他,你朋友是典型的善意第三人,只要不是与他哥哥串通好的就可以,按照法律规定,你朋友已经是不动产的所有人,不因前房主的行为承担责任,他弟弟应该起诉哥哥追究侵权责任,与你朋友无关。
您好!<br/>有合同约束,如果合同里面对室内物品有约束,卖房人就不能这么去做,如需帮助可来电详谈。
您好!<br/>有合同约束,如果合同里面对室内物品有约束,卖房人就不能这么去做,如需帮助可来电详谈。
向法院起诉要求协助办理过户,法院可以公告送达,缺席判决,满意请采纳和评价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买卖合同是是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要平衡双方的利益。现在合同没有约定过户的事项,那么可以通过签订补充协议来完善交易,但双方对此行为又意见不一致,无法判断谁违约?如果你认为买方的做法损害了你的利益,你可以要求买方在合理期限内履行过户义务,否则需要赔偿损失。建议你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
如果房子不属于禁止交易的类型,则你的合同应当一般会认定有效,你可以要求卖方继续履行合同办理过户手续。若其不能履行,可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你的损失。建议你还是委托律师提供帮助。
这种情况卖方不同意过户是没办法办理过户的.你所说的房屋的土地证可能是村集体所有土地.<br/>这种情况要注意收集证据,比如与对方交涉时要录音,带上证人呀.<br/><br/>当然对方愿意协助你过户是可以过户的,对方可能会要一大笔协助费,比如说你自己愿意承担多少.如果你愿意承担的话也可以.
可以。<br/>不是夫妻,需要两人过户得到住房之前,去一次公证处,办理住房权益份额公证,明确俩人各自权益份额是多少,。得到公证书,就可以两人一起办理两人姓名房本,。
找些有说服力的证据,证明自己已经通过购买并修建还长期平安居住,完全属于自己的房产方面的证据材料
找当地的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实在不行就到法院起诉,要求对合同进行强制执行。你合理合法,没什么可怕的,如果他对房屋有恶意破坏,你可以控告要求他赔偿
可以与否,应当与对方协商。反正,你违约是不对的,要付出相应的代价。另外,你们约定仲裁了吗?
我这是简单版的,有漏洞参考楼上先知. 一定要先办理出新产权证,然后与证上登记的权利人签买卖合同. 以前办理过一次类似的过户,只有一人继承房产,其他全部放弃继承,那再办二手买卖时就简单很多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相关条款 二、对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以实际成交价格为转让收入。纳税人申报的住房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按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二手房交易计税价格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只要你的45万不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就没问题! 如果明显低于,将按照国土房管局相关部门评估的价格与50万的差价的20%或者评估价的1%收税! 退税?你退得是什么税?买房的时候你缴纳个税了吗? 退税是这么回事: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的规定, 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先以纳税保证金形式缴纳,再视其重新购房的金额与原住房销售额的关系,全部或部分退还纳税保证金;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要不折不扣地执行上述优惠政策,确保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买房退税”,退的不是目前一些人所传说的“契税、教育附加费”等税费,而是购房者买房后于5年时间内每年可退上年度每月工资薪金、奖金等所得而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因此,个人每年所得税缴纳得多,买房后所退的税额就大。据此计算,在上海,有的人尽管购了房,也享受了该项优惠政策,但每月所退的款项可能只有几块钱,而个别高收入者每月可退上万元。 “买房退税”在2003年5月31日已经结束。 卖房缴个税三项优惠 1.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惟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2.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前一年内购买了新住房的,如果新购房的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的销售额,现住房销售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以免征;如果新购房的金额小于现住房销售额,则可以按照购房金额占现住房销售额的比例,减征同比例个人所得税。 3.个人出售已购公房,应纳税所得额是售房款减去住房面积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款、向财政或原产权单位缴纳的所得收益以及税法规定的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优惠体现在,其中属于被减项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按每建筑平方米4000元计算,而实际上从单位购买的公有住房价多低于这个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