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所说,你的房屋已经竣工,那么按照常理开发生不会拿自己的声誉“玩花活”自毁名誉。业主收楼有些需要关注,而有些了解一下就可以了。你要是有耐心我就说一点给你参考:(因为楼上的朋友们该说的“是无巨细”基本上都说到了,但是我看了以后却发现有一点对于你来说很困难:不好判断那些是你目前掌握的知识,而那些是你根本就不了解的事情,你不懂得怎么去掌握呢?) 你不用费心的问题: 1、房屋结构。2、门窗种类3、上下水位置和管道材料……。 你要操心的问题: 1、卫生间防水(这一点你只需要看看是否在相应的位置有没有水痕迹就可以了,部位:房顶、楼下邻居的房顶)。 2、门窗外观、门窗密闭性、玻璃是否有裂纹。 3、上水总截门是否可以关闭严不漏水、下水管道是否有堵塞,管道表面是否有裂痕,接口是否密闭。 4、电源插座接线是否正确,检查方法需要物业人员当时验证,当然你也可以自己检验。 5、房屋内墙平整度察看。 再有就是你在收楼时的文件,记住一定要仔细看,了解你自己的房屋有什么不满意的地方,好与开发商进行交涉。 祝福:乔迁之喜!
这要看合同是怎么签的。一般不会超过+-3%.超过根据合同可以退房,也可以补足。
感谢各位的回答,但是开发商和物业公司是一个集团公司
房地产开发商在没有取得2书的情况下,就不具备房屋交付资格,也就说明其房屋没有经过政府国土部门的相关验收,为不合格产品。你的供暖费可以不交。
能退。说明开发商刻意隐瞒严重影响居住的事实,又屡修不好。可协商退房,如果不行,可上告,要求撤消合同,返还购房款。
如他们真的做了,他们已构成“商业欺诈”行为。你不用怕,立即可以去当地“消协”投诉或去人民法院告他们“商业欺诈”! 你可以告诉他们,你可以告诉他们你的这个想法。
首先他房手续不全,就不能要。把你的房子卖了还不退你钱,他又错了。你的退房申请怎么写的?别有漏洞就好,去告他!!
第一个问题,在前期也就是正常交付时没有出示2证,就不具备交付要求(关键为开发商的2证是何时取得) 第二个问题,与第一个由衔接之处,也就是说如果因为房地产开发商问题延误交房(保修日期应该按交付时重新制定) 现在你面临的问题为开发商的2证到底是何时取得。
我是河北的,去年购房也遇到延期,刚开始还抱有幻想,现在赔偿几乎是不可能的,交钥匙时,还收各种各样不合理的杂费,告到物价局也不管用。还没验收,就让你签房子全部合格,否则不给钥匙。结果房子一开始就漏雨,我们家还不是顶楼,只是楼头外墙面漏雨,上个月下雨就接了满满两盆水。报修到现在一年多了,一次都不给维修。房管局、电台媒体都找遍了,还是不给修。 我不是一个很能忍的人,但现实不得不让我灰心!
公共维修基金专款专用,由房产所在地的建委统一专门账户管理。旨在房屋进行大修的时候才可以使用,开发商是无权调用的。 卫生间的地面确实不是出于同一水平面,一般下水的地漏要低于其他的平面以利于水流,所以设计成斜坡状,马桶的下水管也有倾斜的。 是不是质量问题没有看到我也不好判断,但是如果只是维修的话,一般都是由物业公司负责,而且在办理入住交房手续的时候,物业公司应该介入交接事宜
建筑面积与实用面积之间没有可以换算的关系,根据高层、多层、框架结构、砖混结构以及户型等诸多因素,一般多层的实用面积比例高一些,高层少一些。如果是毛坯房,交房时开发商会给你一一检验水、电是否接通,通讯自己开通,主要看看房间有无裂缝、门窗是否严密、有无渗水痕迹。物业的收费标准一般物业公司会公示并得到物价部门批准,维修基金有的城市比如厦门市有开发商缴纳,北京示房价的2%有业主缴纳,契税根据是否属于高档公寓、别墅还是普通住宅,其税率是不一样的,要问售楼人员,一般是2~3%。
合同条款不能抵触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找律师与开发商协商,让其认定此条款无效。如协商不成,可提请诉讼要求法院认定其条款无效。开发商不能提供上述资料的应以延期交房计算违约金。
所谓5大主体验收,各地略有不同,但一般来讲,房屋验收合格有如下几条: 1.房屋必须有质检站核发的房屋质量合格证明。 2.凡竣工的工程,一般须做到"七通一平"。 3.高层住宅楼生活供水系统,必须具有卫生防疫部门核发的用水合格证。 4.高层住宅楼电梯,必须具有劳动部门核发安全运行合格证。 5.高层住宅楼消防供水系统,必须经消防部门检验合格。 6.房屋应按图纸、文件要求达到设备齐全,手续完备。
只要房地产开发商具备了国土部门的竣工验收就已经具备了交付条件.后期的基础设施的增加只要是前期开发商售楼时承若有的东西都由原开发商承担相应设施费用 .物业公司与开发商不会有推诿情况.
是惠州哪里的楼? 这个问题有点专业,虽然我是学法律的,也不敢贸然解答,你再去法律板块发一个吧,那里有不少专家。 不要心急,总会有解决的办法的。
土地的挂牌交易,即在一定期限内将土地交易条件在土地交易机构进行公告,并接受交易申请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公开挂牌交易的,应公告最低交易价和其他交易条件。公告期限不少于30日。 公告期限届满,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能否成交:(一)若在规定期限内只有一个申请人,且报价高于最低交易价,并符合其它交易条件的,则此次交易成交;(二)在规定期限内有二个以上申请人的,允许多次报价,土地使用权应由出价高者获得。报价相同的,由在先报价者获得;(三)若在规定期限内没有申请人,或者只有一个申请人但报价低于最低交易价或不符合其他交易条件的,委托人可调整最低交易价,重新委托交易中心交易。 报价以报价单为准。成交后,由委托人与买方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并由交易中心鉴证。 申请人挂牌交易所公告的最低交易价由委托人决定,但该最低交易价不得低于应补交地价、应缴纳税费及应付交易服务费用之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