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机场的概念 (民用机场航站楼楼宇自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民用机场的准则
一般规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规规则,民用机场实施民用机场答应准则。民用机场获得运用答应证,方可敞开运用。
特别状况的处理
在特别状况下,民用机场不完全契合本规则要求,需求敞开运用的,机场办理机构向民航总局或许民航区域办理局提出申请,民航总局或许民航区域办理局通过特别同意后,可以颁布民用机场运用答应证。
民用机场称号经民航总局或民航区域办理局批阅后方可运用。
未经民航总局或民航区域办理局同意,不得私行运用或更改机场称号。
树立世界机场,应当经民航总局审阅后报国务院同意。
未经国务院同意对外敞开的运送机场,不得展开世界、香港、澳门、台湾航线航班事务。
机场办理机构应当依照规则的要求,树立民用机场安全办理体系并承受监督查看。
民用机场的运转办理应当契合民航总局的有关规则。
4C表明民航机场飞翔区等级,机场飞翔区等级是指跑道的性能及相应的设备决议了什么等级的飞机可以运用这个机场。机场按这种才能分类,称为飞翔区等级,4C级机场一般作为支线机场运用。
飞翔区各项构筑物的技能要求和飞机的特性有关,我国选用航空民航标准-MH 5001-2000《民用机场飞翔区技能标准》加以标准。世界民航安排和中国民用航空局用飞翔区等级目标Ⅰ和Ⅱ将有关飞翔区机场特性的许多规则和飞机特性联系起来,从而对在该飞机场运转的飞机供给合适的设备。飞翔区等级目标Ⅰ依据运用该飞翔区的巨大飞机的基准飞翔场所长度确认,共分4个等级;飞翔区等级目标Ⅱ依据运用该飞翔区的巨大飞机翼展和主起落架外轮间隔确认,共分6个等级。
4C级机场一般只能起降空客A320系列、波音737系列及以下类型的民航客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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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机场选址应考虑的要素《民用航空运送机场选址规则》(CCAR-170CA),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全文
第一条 为了标准民用航空运送机场的选址作业,确保机场安全运转,并有利于机场建造和开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新建、迁建民用航空运送机场(以下简称民用机场)的场址挑选。
第三条 民用机场场址应当契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契合民用机场总体布局规划;
(二)机场净空契合有关技能标准,空域条件可以满意机场安全运转要求;
(三)场所可以满意机场近期建造和远期开展的需求;
(四)地质状况清楚、安稳,地势、地貌较简略;
(五)尽可能削减工程量,节约出资;
(六)经和谐,可以处理与附近机场运转的对立;
(七)供油设备具有建造条件;
(八)供电、供水、供气、通讯、路途、排水等公用设备具有建造条件,经济合理;
(九)占用良田犁地少,拆迁量较小;
(十)与城市间隔适中,机场运转和开展与城市规划和谐;
(十一)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以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民用机场选址有必要通过以下三个阶段:
(一)预选。由机场所在地的省(市、区)民用航空办理局(简称民航省(市、区)局)会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托付和安排经民航总局认可资质的规划单位或咨询单位,依照机场场址的基本条件预选三个(含)以上机场场址,提出场址预选陈述书后,报机场所在地民用航空区域办理局(简称民航区域办理局)。
(二)初审。民航区域办理局收到场址预选陈述书后,会同有关单位对预选计划进行初审,提出初审定见(应当包含详细的初审引荐场址计划),报送民航总局。
(三)审阅。民航总局收到初审定见后,结合预可行性研究陈述对场址陈述书进行检查,提出检查定见。
第五条 场址陈述书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机场场址概略:
1.地理位置;
2.地势、地貌;
3.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状况(含地震状况);
4.净空条件;
5.场址的障碍物环境和空域条件对飞翔的约束(起飞和着陆的约束)及电磁环境;
6.气象条件;
7.地下矿产和文物状况;
8.地上交通条件;
9.地上和地下原有各种设备状况;
10.供电、供水、供气、通讯、路途、排水等公用设备状况;
11.供油条件;
12.环境及生态状况,特别飞机噪声对机场建造及周边环境的影响;
13.建筑材料的料源状况;
14.土地状况、地价及拆迁状况。
(二)技能经济剖析。
依照机场场址状况对照表(拜见附表),对机场场址的近期、远期建造进行技能经济比较。
(三)定论和主张。
(四)主要附件及附图。
附件:1.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普查陈述;
2.当地政府或土地部门对土地价钱及搬家费用的定见;
3.城市供水、供电、通讯等部门对场址的定见;
4.城市规划部门对场址的定见;
5.当地军方主管部门对场址的定见或与军方签定的有关协议。
附图:1.各场址的地势图;
2.机场(场址)与城市联系图;
3.机场(场址)净空图;
4.机场(场址)进离场航线计划图;
5.机场(场址)与附近机场联系图;
6.机场(场址)总体计划图(出场公路、供电、供水、供气、通讯、铁路或码头号平面布置和导航台站布点状况)。
第六条 机场场址陈述书正式编制完成后,作为机场工程预可行性研究陈述的附件。
第七条 通用航空机场的选址,参照本规则履行。
第八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