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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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核范围:
下列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
1、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2、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3、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4、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5、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6、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及设有此类场所的建设工程;
7、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8、除上述范围外,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
9、国家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10、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11、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二、审核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9年5月1日修订)第11条;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第13、14、15条。
三、申报材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建设单位封面盖章);
2、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企业单位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团体、事业单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个体工商户可凭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及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设计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和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该单位公章确认);
4、《消防设计文件》(由设计单位提供,封一加盖设计单位公章,同时整份加盖设计单位骑缝章;内容包括工程基本情况概况及建筑、水、电、暖通、防排烟等相关涉及专业施工图纸);
5、主体建筑已通过竣工消防验收或备案抽查的改建(含用途变更、装修)工程应提供工程所在原建筑消防验收意见书或备案抽查证明,以及工程所在原建筑各楼层平面图等相关竣工图(复印件,物业单位加盖公章);
6、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建设工程方案批复通知书》及总平面附图,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建筑为1998年9月1日前落成的应提供有效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使用性质不明确的,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
7、依法需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人员密集场所临时性建筑,应当提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证明文件;
8、涉及用途变更的改建工程(含室内装修工程),应由具有建筑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建筑、水、电及暖通等相关专业的修改设计施工图纸。
9、涉及工业建筑的工程应提供厂房、仓库的生产、储存工艺流程及原料、半成品、成品等生产、储存物品的理化性质说明(加盖建设单位及设计单位公章);
10、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申报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并签名);
11、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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